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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成立了管理委员会,实行集体决策制度,
律所业务开展和执业状况良好

本所于2011年7月由河南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个人制律师事务所,2019年9月改制为合伙所。诸如《礼记·中庸》:“诚者天之道也,诚之者人之道也。”“诚然”,诚乃诚实、诚信的诚之道,然乃信守。诚者,物之终始,不诚无物。本所成立至今始终以信守诚之道为执业理念,坚持奉法敬业,谋求生存发展之道。坚持追求***化、团队化建设,成立了法律顾问、金融保险、刑事、公司、建筑房地产、交通事故、不良资产清欠、非诉等多个***化团队。本着以优 秀的律师团队、良好的知识结构、丰富的执业经验、高度的责任心为广大客户提供规模化、***化、精细化、深层次的***法律服务。律所现有专职律师及行政人员40余人,律所办公面积:1000平方,配套设施齐全,交通便利。本所成立了管理委员会,实行集体决策制度,律所业务开展和执业状况良好。2014年度、2015年度和2016年度连续三年被洛阳市司法局评为“律师工作先进集体”称号,2017年度、2018年度被河南省司法厅洛阳市司法局评为“优 秀律师事务所”称号、2018年度、2019年度西工区司法局评为“优 秀律师事务所称号”。2018年中共河南诚然律师事务所支部委员会获准成立,诚然党支部的成立,保证了诚然律师工作的正确方向,为更好地发挥诚然律师服务大局、服务群众、服务社会的作用具有重要意义。被中 共河南省律师行业委员会授予“全省律师行业先进党组织”。业务范围:接受公司、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聘请,担任法律顾问;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近亲属的委托担任辩护人;接受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当事人和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近亲属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接受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委托,提供法律服务;解答法律咨询、代写法律诉讼文书和其他文书等。服务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以法为据,以实为基,以诚为帆,法海远航服务宗旨:诚信、勤勉、尽责、***、务实、***——充分发挥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作用,帮助群众实现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办公地址:洛阳市洛龙区太康东路恒生科技园A6-11层,联系电话:0379-69952882。
律所介绍
  • 2011

    成立日期

  • 1000

    办公面积

  • 40+

    资深律师

  • 60

    注册资本

  • 10+

    10多类服务领域

  • 48H

    48小时内回复

以信守诚之道为执业理念
坚持奉法敬业,谋求生存发展之道

资 深团队

分工明确,深度研究各类型案件,制定细致诉讼方案

实力资质

实战经验丰富,全力以赴用心服务客户,打造良好的口碑

透明报价

标准收费,高限度的保障了客户的合法权益

一站式服务

一站式综合服务体系,全程可视化,专人跟进,及时反馈

“两高”《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24年1月8日由*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11次会议、2024年2月22日由*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3月20日起施行。*高人民法院  *高人民检察院2024年3月15日法释〔2024〕4号*高人民法院 *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4年1月8日*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11次会议、2024年2月22日*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自2024年3月20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治危害税收征管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条  纳税人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一条**款规定的“欺骗、隐瞒手段”:  (一)伪造、变造、转移、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其他涉税资料的;  (二)以签订“阴阳合同”等形式隐匿或者以他人名义分解收入、财产的;  (三)虚列支出、虚抵进项税额或者虚报专项附加扣除的;  (四)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税收优惠的;  (五)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  (六)为不缴、少缴税款而采取的其他欺骗、隐瞒手段。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一条**款规定的“不申报”:  (一)依法在登记机关办理设立登记的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而不申报纳税的;  (二)依法不需要在登记机关办理设立登记或者未依法办理设立登记的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通知其申报而不申报纳税的;  (三)其他明知应当依法申报纳税而不申报纳税的。  扣缴义务人采取**、二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一条**款的规定定罪处罚。扣缴义务人承诺为纳税人代付税款,在其向纳税人支付税后所得时,应当认定扣缴义务人“已扣、已收税款”。  第二条  纳税人逃避缴纳税款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一条**款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  扣缴义务人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依照前款规定。  第三条  纳税人有刑法第二百零一条**款规定的逃避缴纳税款行为,在公安机关立案前,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在规定的期限或者批准延缓、分期缴纳的期限内足额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并全部履行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纳税人有逃避缴纳税款行为,税务机关没有依法下达追缴通知的,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款规定的“逃避缴纳税款数额”,是指在确定的纳税期间,不缴或者少缴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各税种税款的总额。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款规定的“应纳税额”,是指应税行为发生年度内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的税额,不包括海关代征的增值税、关税等及纳税人依法预缴的税额。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款规定的“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比”,是指行为人在一个纳税年度中的各税种逃税总额与该纳税年度应纳税总额的比例;不按纳税年度确定纳税期的,按照*后一次逃税行为发生之日前一年中各税种逃税总额与该年应纳税总额的比例确定。纳税义务存续期间不足一个纳税年度的,按照各税种逃税总额与实际发生纳税义务期间应纳税总额的比例确定。  逃税行为跨越若干个纳税年度,只要其中一个纳税年度的逃税数额及百分比达到刑法第二百零一条**款规定的标准,即构成逃税罪。各纳税年度的逃税数额应当累计计算,逃税额占应纳税额百分比应当按照各逃税年度百分比的*高值确定。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未经处理”,包括未经行政处理和刑事处理。  第五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br style="margin: 0px; padding: 0px; outline: 0px; max-width: 100%; box-sizing: border-box !important; overflow-wrap: break

诚然所召开贯彻执行洛阳市“律师行业规范执业提升年”方案,加强律所间交流推动律师行业高质量发展座谈会

为贯彻执行洛阳市“律师行业规范执业提升年”方案,加强律所间交流,推动律师行业高质量发展,2024年3月13日下午,河南弘创律师事务所主任赵宏江及副主任董雅丽、河南格冠律师事务所主任李红波及党支部书记姚一冲、河南洛淳律师事务所主任杨欢、河南森合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赵雅卿、河南义同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勇军、河南光法(洛阳)律师事务所主任蒋驰、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主任白德营、河南星眸律师事务所主任田新华、河南德曌律师事务所主任王佰德、河南晟阳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刘雅斌、河南耀骅律师事务所主任段耀峰、河南开为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明伟等人一行赴诚然所交流学习  诚然所党支部书记郭书铭与副主任石会升,对到访的十二家律所律师代表团,表达了热烈的欢迎。律师代表们参观了诚然所的党建文化长廊、党建室、委员会客厅、接待室以及律师办公环境等阵地建设。   由诚然所党支部书记郭书铭担任主持人,他首先向与会人员详细介绍了来访的各位嘉宾,并**大家共同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节选)的重要内容。随后详尽地介绍了诚然所在党建工作方面的宝贵经验和实践方法。  格冠所李红波主任带领与会成员对《河南省律师行业高质量发展三年提升行动方案(2024-2026年)》文件进行了深入而细致的学习。  石会升副主任对诚然所的发展历程进行了**而深入的介绍。他详细阐述了诚然所在不同阶段的成长轨迹,包括初创期的艰辛探索、发展期的快速扩张以及成熟期的稳定运营。此外,他还详尽阐述了诚然所的收入分配机制、团队化建设、家文化建设以及业务学习制度等多个方面的具体情况。  随后,与会律师们就如何推动律师事务所高质量发展进行了深入的交流和讨论。各位律师事务所主任积极参与讨论,就各自关心的问题向石主任提问,并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弘创所赵宏江主任对此次座谈会的成功给予了高度评价。他指出,与会律师们积极踊跃地发言,进行了深入而富有成效的交流,为律师事务所的未来发展提出了许多富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对于诚然所的发展,赵主任表示了充分的肯定,认为其在管理方面的经验值得行业借鉴,党建**作用明显。在当前律师行业日益激烈的竞争环境下,赵主任认为此次座谈会为与会律师们提供了宝贵的交流和学习机会。他鼓励大家要相互借鉴、积极创新,不断寻求拓展和突破。*后,赵主任要求全体律师要深入学习和领会洛阳市“律师行业规范执业提升年”活动的精神,将本次交流学习成果转化为推动律师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实际行动。 会议结束后,与会人员合影留念。     撰稿/编辑:朱家涛审         核:郭书铭

河南诚然律师事务所召开3月份例会学习

2024年3月2日上午,河南诚然律师事务所在本所会议室召开了3月份的例会学习。本次会议由诚然所副主任石会升律师主持。本次例会学习以金融保险团队为主讲,主讲人石晶律师以《浅析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赔偿责任的认定》为主题,进行了深入的讲解。本次讲座旨在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赔偿责任的认定原则、相关因素及赔偿范围,为大家在实际工作中遇到此类问题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   石律师在讲解过程中,巧妙地将从裁判要旨、案例讲解、案例评析三个角度出发,结合实际承办的案件,对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的损害赔偿责任进行了 * *剖析。她首先阐述了归责原则,指出在认定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赔偿责任时,应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确保公平公正。接下来,石律师通过生动的案例讲解,使大家对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赔偿责任的认定有了更直观的认识。她详细分析了案例中涉及的各项因素,强调在实际操作中,要 * *考虑各方面因素,确保损害赔偿责任的准确认定。在案例评析环节,石律师对案例进行了深入剖析,指出了案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合理的解决方案。她希望大家从案例中汲取经验教训,提高自己在实际工作中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赔偿责任认定的准确性。          *后,石律师对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赔偿责任的赔偿范围进行了详细解读。她表示,在确定赔偿范围时,要充分考虑受害人的实际损失,同时遵循法律规定,确保赔偿范围的合理性。本次讲座在石律师的精彩讲解下,大家对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赔偿责任的认定有了更加深入的了解。在当今社会,随着出行方式的多样化,顺风车业务逐渐成为人们出行的一种选择。然而,在顺风车业务中,保险问题一直是广大车主和乘客关注的焦点。金融保险团队刘小东律师以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案例为切入点,深入剖析了从事顺风车业务是否改变被保险车辆的使用性质及保险公司是否承担理赔责任的问题,为广大车主和乘客带来了 * *的法律解读。  首先,刘小东律师指出,在顺风车业务中,车主需要注意的一点是,从事顺风车业务并未改变被保险车辆的使用性质。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标的的使用性质是指被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间内的正常使用,而顺风车业务并不在此列。因此,在保险理赔过程中,车主和保险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判断事故发生时车辆的使用性质是否发生改变,从而确定保险公司是否承担理赔责任。其次,刘小东律师强调,保险公司是否承担理赔责任,还需结合事故的具体情况来分析。一般来说,如果事故发生时,车主正在从事顺风车业务,保险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理赔责任。因为在这种情况下,车辆的使用性质并未发生改变,仍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范围内。然而,如果车主在从事顺风车业务过程中,存在非法经营、超载、违规行驶等违法行为,导致事故发生,那么保险公司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拒绝承担理赔责任。此外,刘小东律师还提醒广大车主和乘客,在从事顺风车业务时,一定要购买相应的保险产品。有些保险公司提供针对顺风车的保险服务,车主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购买相应保险,以增加安全保障。同时,车主和乘客也要注意安全行驶,遵守交通法规,避免发生交通事故。总之,在顺风车业务中,车主和保险公司应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处理保险理赔事宜。车主在从事顺风车业务时,要确保车辆的使用性质未发生改变,同时购买相应的保险产品,增强自身保障。保险公司则要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理赔责任。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保障车主和乘客的权益,促进顺风车业务的健康发展。例会学习结束后,新晋实习律师王孟川上台 * *进行自我介绍。王孟川接着分享了自己选择成为一名律师的初衷。在谈及自己的职业规划时,王孟川表示,他希望在实习期间,能够了解律师工作的各个方面,不断提升自己的 * *素养和业务能力。同时,他还希望能够结识更多的同行,与大家互相学习,共同进步。 *后,王孟川表达了对未来在所里工作的期待。他表示,希望自己能够尽快融入团队,为事务所的发展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同时,他也希望大家能够多多关照,携手共进,共同创造一个更加美好的法律事业前景。 通过本次学习,有助于诚然律师在今后的工作中,更加注重对相关法律规定的掌握,提高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赔偿责任认定的准确性,为客户和社会提供更加 * *的法律服务。   撰稿/编辑:朱家涛审        核:郭书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