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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12018

王某某诉王甲、王乙、王丙房屋确权纠纷一案

  案情简介:原告王某某与其父在同一单位工作,父亲死亡后,单位集资建房,原告以父亲的名义购买了一套房屋,现因过户时其他姊妹以该房屋为遗产拒绝配合,原告遂起诉要求确认该房屋为自己所有,引发诉讼。河南诚然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指派我为原告的代理律师。   案件结果:原被告因此房产争执非常激烈,庭前法院主持两次调解未果,庭审中争吵更加激烈,庭后法院又调解了三次仍未成功。***后法院依法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确认该房屋归原告所有。   案件评析:此类案件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如果当事人都互谅互让,问题会迎刃而解,反之会反目成仇。据原告后来反应:至此他们姐妹再无来往。亲情在利益的驱使下就这么不堪一击!   本案代理律师:张凌   代 理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河南诚然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王某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诉讼代理人,依法参加诉讼;开庭前,代理人查阅了相关的法律规定,仔细研究了案件材料,通过法庭的调查,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本案所涉房产虽登记在死者×××名下,但依法不属于×××的遗产。   我国《继承法》第三条明确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由此可见,遗产是公民死亡前就已经拥有的个人合法财产,该财产在公民死亡后就依法转化为遗产。而本案中原告之父×××死于1978年8月15日,本案所涉房产是原告于1996年集资购买,并于2000年9月18日取得100%产权证,当时原告虽因一时疏忽将该产权登记到父亲××× 名下,但显而易见,无论是购***屋还是办理房屋产权证,都距离 ×××死亡时间相隔近20年之久,也就是该房屋是在××× 死亡后才有的,这完全不符合上述法律关于遗产的规定,因此,本案所涉房产不属于×××的遗产。   二、本案所涉房产亦不是原告父母的***共同财产。   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共同财产是指***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合法财产。原告之父 ×××死于1977年1月10日,至此其与原告之母的婚姻关系自然终止,之后也就不可能产生***共同财产。被告主张该房产系父母的遗产显然没有法律依据。   三、本案所涉房产是原告王某某全额出资,其真实意思是为自己购买的房屋,该房产应当属于原告所有,与其他人无关。房产登记证虽是房屋所有权的一种证明,但不是***证明,当房屋产权登记证上的权利人与实际权利人不一致时,还应该查清登记行为的原因。   1、本案原告之父 ×××生前系洛阳铁路分局职工,租住单位平房,每月给单位缴纳租金。×××退休后,由其大女儿即本案的原告王某某*** ,1977年1月10日,×××不幸去世 ,此后就由单位从王某某的工资中每月定额扣除十几元的房屋租金。1996年,原洛阳铁路分局对对外出租的平房进行拆除重建,要求职工集资建房。当时,由于原告的母亲年迈多病,没有工作,亦无其他经济来源,无经济能力,也不愿意出资购买上述房屋。其他姊妹都不是铁路职工,当时也都不愿意交集资款出资购买,并明确表示不要该房屋。只有原告是铁路职工,***终原告决定交集资款10000元购买了上述房屋,并于 1999年1月28日,第二次补交购房款6403.65元,而且***终于2000年1月10日,补足了全部房款23290.00元,取得上述房屋的100%产权。很显然,原告在母亲无经济能力购买、也不愿意购买;并且各被告不愿意交集资款购买、明确表示不要该房屋的情况下,全额出资为自己购买了上述房屋。   2、从2010年1月5日,原告的姐姐出具的证明可以看出,10000元集资款是由其姐姐替原告上交,之后原告又将该款还给了其姐姐,很显然其姐姐对当时集资购房一事知晓并放弃。并且当时单位进行拆迁、集资购房时,都是以公告的形式告知,具体通知到各租赁户,二被告当时作为家庭成员对此事应当知晓,事隔10多年之久,被告现以不知道此事为由来对抗原告的购房行为,很显然是为分得房产寻找借口。   3、在庭前的调解中,原告的两妹妹均已认可父亲生前住的是承租单位的房屋,并且认同本案所涉房屋的全部款项均由原告支付,因此,该房屋应该属于原告王某某所有,而与其他人无关。   四、工龄不属于财产,只是国家福利的一部分,因此死者的工龄不属于遗产。   享受工龄福利是有条件的,也就是本单位职工只有集资购买本单位房屋时,才享受工龄折算房价这种福利待遇,不是本单位职工,或者是单位职工而不集资购房的人是不享有该待遇。很显然,被告在既没有购买资格又不愿意集资购***的情况下,是不能享受该种福利待遇的,而原告在其他人都不愿意购买的情况下全额出资购买了上述房屋,因此该种福利只有原告才能依法享有。   五、如果各被告不尽出资义务而又要求享受上述福利待遇,很显然违背了民法的公平原则,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现被告之所以认为上述房产属于父母的遗产,并要求分割,完全是出于当前房价上涨、利益驱使,假设目前房价下降,原告购买该房屋的损失被告是否也要来分担?   综上,本案所涉房屋应属原告王某某所有。   以上代理意见望合议庭合议时,予以充分考虑。   代理人:河南诚然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凌   ×××年×××月×××日

09/212018

李某某诉河南省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劳动关系案

  一、案情简介:2013年6月申请人李某某来到第三人牛献刚承包的被申请人河南省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省安公司)郑州地铁轨道指挥中心工地从事通风管道安装工程施工。施工过程中由于被申请人的安全措施不到位,造成申请人被砸落地面。但被申请人不承认与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人李某某因此向被申请人省安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仲裁委裁决结果:申请人李某某与被申请人省安公司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三、案件评析:李某某作为一名农民工,属于弱势群体,在务工过程中身体受到伤害,而作为承包方的省安公司处于强势地位却否认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本案中,事实很清楚,申请人确实是在被申请人工地干活时受伤,根据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认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之规定,建筑施工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因此,本案中被申请人省安公司应当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故西工区仲裁委依法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作者,河南诚然律师事务所,董进果律师

09/212018

离婚两年后还能分房产么?

  李女士与丈夫婚后购***屋二套,由于二人时常发生争执,在一次大吵后,二人协议离婚,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由于对财产的分割问题没有达成一致,又急于离婚,二人就在财产和债务的分割一栏中写了无,该两套房产都登记在丈夫名下。两年后前夫不让李女士居住,李女士想知道现在是否可以要求分割房产?   这里面存在两个问题,首先是关于诉讼时效的问题,婚解一第31条规定了2年的诉讼时效,适用于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47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共同财产的情形。婚姻法第47条讲的是,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共同财产。婚解二第9条规定的是1年的诉讼时效,要求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受理后,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可以重新分割共同财产。婚解三第18条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该条文对离婚后财产分割请求权没有诉讼时效的***。   另一方面是,本案的情形是否符合婚解三第18条的规定呢?我认为本案中,双方到民政部门登记时,未对财产和债务问题做出明确约定,虽然该房产均登记在男方名下,但女方未明确表示放弃,就不应推定为放弃,故而,该财产应为双方离婚时未处理的财产,再由于双方在离婚时未就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即未对***共同财产进行处理,该共同财产实际上一直处于双方共有的状态,***任何一方提出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请求,不应当再规定诉讼时效。   河南诚然律师事务所  苏雁晓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