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 X公司与X X通信公司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8-09-21 浏览:2926次
议书一份,该协议书约定“租赁期限自2009年×月×日至2024年×月×日,年租金为××元。”合同履行过程中,X X通信公司在没有办理任何交接手续的情况下以经营发生重大变化为由撤离,并拒绝支付租金。后X X公司委托我所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X X通信公司支付拖欠租金及违约金。
二、案件结果:X X公司向人民法院起诉后,X X通信公司以经营发生重大变化为由进行答辩,并在开庭前向××日向人民法院提起反诉,由于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并未受理X X通信公司的反诉。***终,本案经过人民法院审理,X X通信公司向X X公司支付租金及违约金××元,解除双方签订的场地阻力协议书。
三、案件评析:当事人在自愿、平等的前提下签订的合同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各方当事人应当遵守。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双方发生争议,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进行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各方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诉讼活动,否则即视为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自身的合法权益将很难得到保障。
河南诚然律师事务所 李献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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