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然例会学习‖探讨热点难点 创新服务路径——河南诚然律师事务所积极开展月例会学习活动
什么叫不良资产?律师怎样参与不良资产处置?如何在执行程序中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7月12日上午,河南诚然律师事务所多功能会议室,由陈亮亮律师和刘凯峰律师分别以《不良资产领域常识及律师参与方式》和《关于执行程序中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学习探究》为题,与全所律师就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探讨和分享。
陈亮亮从不良资产基础认知开始,到不良资产处置,以及律师参与不良资产领域的建议和方式与大家进行了分享和交流。陈亮亮介绍,不良资产是指金融机构或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形成的不能按期、足额归还本息的资产。涵盖范围包括银行、政府、证券、保险、资金等机构的不良信贷资产和非信贷资产,如不良债权、股权、实物类资产等。这些不良资产产生的原因有很多种,例如借款人财务状况恶化,企业盈利能力下降,企业经营决策失误,银行内部管理不善等,都可能引发不良资产的产生。
律师参与不良资产的处置有很多种,包括前期尽职调查,对不良资产债权标的现状、估值、房产清空难度进行判断,调查债务人财务状况、司法案件、资产和社会关系,了解其他标的债权人情况。帮助相关方制定处置方案,根据债务人实际情况和资产性质,制定最合适的处置方案。协助相关方实施处置,按照既定计划和流程,实施不良资产处置工作,可能涉及与债务人或其担保人协商谈判,或通过法律手段追偿。参与相关方进行后期管理,对处置结果进行跟踪和管理,确保处置效果达到预期目标。
刘凯峰就执行案件中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四种常见情形进行解读。一是追加瑕疵出资股东(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抽逃出资)为被执行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7条: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18条: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是追加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公司法》第54条规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三是追加出让股权的原股东为被执行人。当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追加出让股权的股东(原股东)以及受让股权的股东(现股东)作为被执行人。四是追加受让瑕疵出资股权的现股东为被执行人。
河南诚然律师事务所主任尚旭辉对此次学习活动进行总结时表示,每次例会学习都是一次业务提升的机会,二位主讲人对这次讲课准备充足,所讲内容条理清晰。希望全所律师通过每一次的学习,举一反三,把法律服务做得更精、更细、更专业。大家要多交流,多互动,同学习,共提升。不断延伸法律服务触角,积极开展公益讲座,社区普法,力争把法律服务市场不断做大做强。
撰稿/编辑:郎松涛
审 核:郭书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