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所介绍
党建动态
律师团队
业务领域
成功案例
资讯中心
资质荣誉
联系我们
免责声明:本站部分图片和文字来源于网络收集整理,仅供学习交流,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并不代表我站观点。本站将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如果有侵犯到您的权利,请及时联系我们删除。
2024年10月19日,河南诚然律师事务所在本所会议室召开了10月份的例会学习。本次例会由诚然所副主任石会升律师主持,由诚然所刑事辩护业务部石晶律师主讲,为大家带来了一场关于“律师审查起诉阶段办案流程规范化”的精彩讲座。 石晶律师以《律师审查起诉阶段办案流程规范化》为主题,融合了刑辩工匠坊洛阳特训营活动中广东融关律师事务所梁佳丽律师的讲座内容,深入讲解了会见的节奏和重*、阅卷的基本步骤和要点、调查取证的注意事项、与办案机关沟通的方式技巧、相关办案规则的具体适用、辩护策略的精准确定以及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所需掌握的关键技能等。她结合个人实践经验,将“会、办、证、辩、更、维”六大要点进行细致讲解,为律师们提供了如何高*、有针对性地开展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工作的清晰认识。石晶律师的讲座不仅涵盖了理论知识,还着重强调了实践中的操作技巧。她指出,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必须具备敏锐的洞察力和扎实的专*知识,以便在与办案机关的沟通中能够准确把握案件的关键点,提出有力的辩护意见。此外,她还强调了律师在会见当事人时的沟通技巧,以及在阅卷过程中如何快速识别案件的争议焦点和证据的薄弱环节。石晶律师的讲解深入浅出,使得在场的律师们对审查起诉阶段的工作有了更加全*和系统的理解,为他们今后的执业活动提供了宝贵的参考。 撰稿/编辑:朱家涛审 核:郭书铭
2025年1月4日,河南诚然律师事务所在本所会议室成功举行了1月份的例会学习活动。此次例会由诚然所副主任石会升律师主持,由诚然所破产团队主任王磊律师以及朱家涛律师担任主讲,为全所律师带来了一场内容丰富、实用性强的专*知识讲座。 王磊律师以《执转破案件实务问题研究之程序篇》为主题,进行了全*且深入的讲解,涵盖“执转破”的定义、问题的由来、程序阶段以及特殊事项说明等多个关键方面。 在讲解“执转破”的定义时,王磊律师明确指出,“执转破”即执行移送破产审查,是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当发现被执行人符合资不抵债、达到破产界限等条件时,在征得相关当事人同意后,将企业移送破产审判部门审查,以启动破产程序化解纠纷的一种制度。这一制度为解决执行难问题提供了新的途径,通过破产程序的启动,实现对债权债务关系的集中清理,有助于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正义。 关于“执转破”问题的由来,王磊律师详细阐述了我国司法审判模式以及执行案件面临的困境。我国传统的司法审判采用“三环节”理论,但实践中大量执行案件因债务人缺乏执行能力而以“终结本次执行”告终,未能真正解决问题。为打通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后一公里”,2015年起我国逐步确立执行转破产制度基本框架,并通过一系列司法解释和指导意见进行规范和完善。然而,实践中仍面临诸多困境,如执行当事人申请积极性低,债权人基于成本和受偿比例考虑更倾向于执行程序,债务人则担心企业问题暴露等,这些因素导致“执转破”制度的实施效果与预期目标存在差距。 在“执转破”的程序阶段,王磊律师着重介绍了启动阶段、案件移送阶段和审查与受理阶段的关键要点。启动阶段需满足被执行人是企业法人、相关当事人书面同意以及被执行人具备破产要件等条件,同时各地法院对执转破条件还有更为详尽的规定,以确保制度的精准适用。在管辖方面,地域管辖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负责,级别管辖原则上以中级法院为主,基层法院管辖为例外,且各地高院对具体审批流程有不同规定。征询、决定程序需遵循严格的内部流程,执行法院在作出移送决定后,需及时通知相关当事人及其他执行法院,并对特殊财产的处置作出明确安排。案件移送阶段,执行法院需向受移送法院移送包括移送审查决定书、当事人同意资料、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等多类资料。审查与受理阶段,受移送法院应在规定期限内裁定是否受理破产案件,审查方式包括召开听证会等,裁定受理或不予受理后均有相应的衔接程序,以确保执行与破产程序的顺利过渡。针对特殊事项,王磊律师强调了裁定受理破产后的解封、不再移交财产的范围、执破费用衔接以及相关裁定的送达和执行程序终结等问题,这些规定对于保障各方权益、确保程序公正和高*运行具有重要意义。 朱家涛律师则以《执行知识超详解读:打通流程、难点与监管全脉络》为题,展开了一场精彩的讲解,内容涉及执行基础概念与流程、财产调查与发现、执行措施与强制执行手段、执行异议与救济途径、参与分配与破产衔接、执行实践中的难点问题与应对策略以及执行案件的结案与管理等多个方面。在执行基础概念与流程部分,朱家涛律师详细讲解了执行在司法程序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以及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条件、法院依职权启动执行的情形和移送执行的范围与程序等内容。同时,对执行流程的各个环节,包括立案受理、执行通知与财产报告、财产调查与控制、财产处置以及执行款分配与发放等进行了深入剖析,使与会律师对执行工作的整体流程有了清晰的认识。关于执行中的财产调查与发现,朱家涛律师介绍了常见财产线索来源,如申请执行人提供线索、被执行人申报财产、法院依职权调查以及社会协助与悬赏举报制度等,并针对不动产、动产、股权与投资权益、知识产权、债权等特殊财产的执行问题进行了详细分析,为律师在实际办案中如何有效查找和处置被执行人财产提供了实用的指导。在执行措施与强制执行手段方面,朱家涛律师对各类执行措施进行了详解,包括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提取收入、强制拍卖与变卖、以物抵债等措施的适用条件、程序和要求,以及限*出境、限*高消费等信用惩戒措施和对妨害执行行为的制裁措施。同时,对执行和解与执行担保的相关问题进行了阐述,明确了其达成的条件、效力及责任承担等内容。对于执行异议与救济途径,朱家涛律师重*讲解了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执行异议和案外人异议与案外人异议之诉的相关问题,包括异议的提出事由、审查程序、异议之诉的提起与审理要点,以及与确权诉讼的关系与衔接等,为律师在处理执行异议案件时提供了清晰的思路和法律依据。在执行中的参与分配与破产衔接部分,朱家涛律师深入分析了参与分配制度的条件、程序、债权受偿顺序以及方案制定与异议处理等内容,并对执行与破产程序的衔接问题进行了详细阐述,包括执转破的条件、程序启动、破产程序对执行的影响以及执破协作机制的构建与实践等,使与会律师对执行与破产程序的相互关系有了更深入的理解。针对执行实践中的难点问题,朱家涛律师从被执行人缺乏履行能力、财产转移与隐匿现象、执行联动机制不完善以及法律规定与实践操作脱节等方面进行了成因分析,并分享了应对执行难的创新举措和经验,如团队化执行模式、执行信息化建设以及与其他部门的协作配合机制等,为解决执行难问题提供了有益的参考。*后,在执行案件的结案与管理方面,朱家涛律师介绍了执行结案的方式与标准,包括执行完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等结案方式的适用条件,以及结案报告的撰写与归档要求。同时,强调了执行案件管理与监督的重要性,包括执行期限的监控、案件质量评估与考核指标,以及内部监督机制和外部监督方式等内容,确保执行工作的规范和高*开展。*后,由新转入诚然所的执业律师李啸宇进行自我介绍。李啸宇律师在自我介绍中,表达了对加入河南诚然律师事务所的荣幸与期待。他简要介绍了自己的法学教育背景,包括在校期间参与的法律实践活动和取得的成绩。李啸宇律师提到,他热衷于法律事业,尤其对知识产权领域有着浓厚的兴趣和研究。他希望能够将所学专*知识应用于实际工作中,为当事人提供优*的法律服务。同时,他也期待在事务所的平台上,不断学习和成长,与各位前辈和同仁共同进步。 此次例会学习内容丰富、全*且具有深度,通过王磊律师和朱家涛律师的精彩讲解,全所律师对执行与破产程序相关的实务问题有了更深入、系统的理解和掌握。这不仅有助于提升律师在相关领域的专*素养和业务能力,也为律师事务所今后在执行与破产案件中的法律服务质量提供了有力保障。未来,河南诚然律师事务所将继续加强内部学习与交流,不断提升团队整体实力,为客户提供更加优*、专*的法律服务。 撰稿/编辑:朱家涛审 核:郭书铭
2023年8月5日上午,河南诚然律师事务所在本所会议室召开了8月份的例会学习。本次会议由诚然所副主任石会升律师主持。例会正式开始前,石会升律师对新晋的执业律师李红新进行了介绍,执业律师李红新上台做了自我介绍。本次例会学习以刑事业务部为主讲。刑事业务部张嫚律师以浅谈我的刑事办案经验为题,结合自己承办的刑事案件案例,讲授了自己**化道路选择、办案心得、办案方法等内容。刑事业务部李瑶律师以危险驾驶罪案律师辩护工作详谈为题,她带大家梳理基本案情,讲解了自己在办理该案如何发现案件关键细节、进行有效沟通工作、总结辩护**、进行证据分析、准确适用法律、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全流程。通过本次刑事业务部律师们的办案经验及理论知识分享,大家相互分享办案经验,开拓了办案思路,重温了相关法律法规,丰富了理论、实践经验。 撰稿/编辑:朱家涛审 核:郭书铭
刚刚过去了十一长假,大家还未彻底适应工作状态,但是对于刑事案件来说,节后***天却是一个特殊的存在。 昨天朋友打来求助电话,亲人的判决书在9月25日收到,经过考虑决定上诉,于是在节后的***个工作日将有被告人签名的上诉状递交到法院,可是却被告知判决已经在10月6日生效。明明刑诉法对于期间的顺延问题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法院给出的解释是:因为本案被告人系在押,所以期间不因节假日而延长。法院的做法对吗?让我们来看看法律是究竟如何规定的。《刑事诉讼法》第105条规定:“期间的***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日为期满日期,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间,应当至期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乍一看,觉得法院的解释似乎有法可依,但是真的是这样吗?我不敢苟同。根据我的理解,关于本条法律规定中所说的“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的情形,局限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这三类人的“在押期间”,也就是不得因为节假日的原因,而对以上三类人延长羁押期限。通俗地说就是,到了期限就要放人,不管是工作日还是大年初一。那么是不是我的理解与法官的理解出现了偏差,或者这一条规定本身就有歧义呢?首先,从立法本意来讲。刑事法律,不管是刑法,还是刑事诉讼法,都属于公法范畴,从本质上来说都是为了***公权力而设立的。刑事法律本身就有“有利于被告”的实施原则。尤其在程序法领域,对于保障私权部分大多做扩大解释,而对于***公权部分而多做缩小解释。刑事上诉权的设立一方面是为了充分实现两审终审制度的优势,对审判权进行一定的监督和制约,另一方面,也是更为根本的是为了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也正基于此,才设立了“上诉不加刑”的原则,以消除被告人的后顾之忧。因此,在对于上诉权的期限规定中,没有任何道理对被告人做出不同于一般规定的***性规定,尤其是在押的被告人,其诉讼权利本就处于更为劣势的地位,更加没有道理予以***。 其次,从法律规定来看。笔者的认识也是有依据的。根据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的,***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刑事处编著的《新刑事诉讼法司法适用解答》一书中,关于“如何把握期间问题?”部分专门指出“被告人上诉期间的***后一日为10月2日,则应当顺延至节假日后的***日为期满之日,即通常而言上诉期间届满之日为10月8日(假定十一节假日为10月1日至7日)。但是如果犯罪嫌疑人侦查期限届满,应当释放之日为10月2日,则应当在当天释放,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 由此可以看出,***高法关于本条法律规定的解读与上文中笔者的认识完成一致,在此不延长的只是在押人员的“在押期间”,这一解读也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和立法本意。***后,从实践操作来说。在押的被告人如果在收到判决十日内决定上诉,而此时正值节假日期间,法院的工作人员并不可能进入看守所获知其上诉意愿,不论是通过辩护人申请,还是通过看守人员申请,此意愿均需待节假日结束,法院上班了才可以到达法院工作人员处。如果以该法院的做法,那么意愿到达之日,此判决已经生效,想要实现被告人的上诉诉求,就只能寄希望于审判监督程序了。这显然是不合理的。通过多年办案的经验来看,实践中绝大多数法院对于这一情况的处理也都是按照上诉期间顺延的做法进行的,该法院的做法确实系***遇到。综上所述。无论从那个方面来讲,刑事案件上诉期的处理都应当按照法律规定顺延至节假日后的***日。附记:我记得曾在哪里看到过有一种建议来解决这个问题,在本条法律的表述上多加一个“的”字,也许就可以避免不当解读,即“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在押期间,应当至期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后的***后,我想说法律的遣词造句确实应当更为精准,但是在冷冰冰的法条背后,作为执行法律、适用法律的人,也许需要更多的思考、情感与价值的追求。(这也是我一直认为AI智能无法替代人民法官的原因) 审核:郭书铭编辑:江志柯 长按二维码关注 联系方式:0379-69952882 网 址:www.hncrls.com 地 址:洛阳市洛龙区太康东路恒生科技园A区6号楼11层
网站首页
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