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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律师协会第五届律师代表大会顺利召开。新一届律协会长、副会长公开选举产生,本所尚旭辉主任被推选为洛阳市律师协会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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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7日下午15时,河南诚然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在本所会议室顺利召开。此次会议是河南诚然律师事务所由个人所改制为合伙所后***次全体合伙人会议,由主任尚旭辉主持召开。 诚然所改制后的合伙人为:尚旭辉主任、尤士虎副主任、郭书铭副主任、石会升副主任、杨宇光律师、昌帅通律师、董进果律师。诚然所成立于2011年9月,其以个人所的形式存续8年,由***初4个人发展至如今40多人。其中2014年度、2015年度和2016年度连续三年被洛阳市司法局评为“律师工作先进集体”称号,2017年度被洛阳市司法局评为“***律师事务所”称号,2018年分别被洛阳市司法局、西工区司法局评为“2018年度***律师事务所”。本所于2016年开启了***化部门建设,设立有公司法律事务部、不良资产清欠法律事务部、金融保险法律事务部、企事业法律顾问部、刑事法律事务部、建筑与房地产法律事务部、婚姻家庭法律事务部等多个***化部门。2018年中共河南诚然律师事务所支部委员会获准成立,诚然党支部的成立,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政治核心和战斗堡垒作用,及全体党员的先锋模范带头作用,为诚然所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保证了诚然律师工作的正确方向,为更好地发挥诚然律师服务大局、服务群众、服务社会的作用具有重要意义。诚然律师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原则,良好的知识结构、丰富的执业经验、高度的责任心,得到了社会各界当事人的一致好评。律所形式的变更是为了适应整体市场资源整合新形势,是培养更多***人才的***好选择,是律所实力又跨越一个新台阶的强有力证明,改制后的诚然所必将再铸辉煌。 (居中为尚旭辉主任、左一为杨宇光律师、左二为郭书铭副主任、左三为尤世虎副主任、右一为昌帅通律师、右二为董进果律师、右三为石会升副主任) 会议中指出,律师在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日益明显,但同时也面临着竞争越来越激烈、社会对律师要求越来越高等一系列挑战,因此统筹全局发展、吸引人才、推进科学型的管理体制迫在眉睫。2019年是律所改制开局之年,未来五年是律所发展的关键时期,全体合伙人要以律师事务所高质量发展为目标,不断增强责任意识,勇于担当,切实履行好合伙人对律师事务所的管理责任,坚持以问题为导向,确立发展目标,务实发展举措。 与会合伙人认真分析了本所发展现状,并就如何站在新的起点上规范好律所具有创新性、引领性的高质量发展举措充分发表了意见。这次合伙人会议的召开取得了实质性的成果,在尚旭辉主任为律所发展指明大方向的前提下,各位合伙人分别负责制定的各项制度及措施,得到了共同研讨,并确立了框架方案。相信在未来的五年里,河南诚然律师事务所在各位合伙人的精诚团结下、在全体律师同仁的共同努力下,会在品牌化、***化的道路上更上一层楼,同心筑梦、再创辉煌,成为洛阳律师界一道独特的风景! 撰稿/编辑:赵冰洁 审核:郭书铭 “诚然” 即诚之实,然之本,意喻以诚信、诚实为根本作为我所律师之执业理念,坚持奉法敬业,谋求生存发展之道。
2024年1月6日上午,河南诚然律师事务所在本所会议室召开了1月份的例会学习。本次会议由诚然所副主任石会升律师主持。本次例会学习以不良资产业务部为主讲。不良资产业务部陈亮亮律师以《变更申请执行人的八个实务要点》为题进行讲解,主要探讨了变更申请执行人的重要实务要点。在讲解中,陈律师从执行程序中变更申请执行人的裁判案例、变更申请执行人的相关文书及证据要求、执行案件需注意事项等三个方面出发,结合相关法律规定以及自己承办的案例进行详细解析。 不良资产业务部杨宇光律师就新旧公司法对照表、重*条文及修订要点进行解读。 在例会学习中,我们可以与同事们共同讨论问题和解决方案,学到专*知识,提升我们的专*素养和技能,学习一些实践经验或技巧,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增进团队合作和沟通交流,有助于加强团队的凝聚力和合作意识。 撰稿/编辑:朱家涛审 核:郭书铭
刚刚过去了十一长假,大家还未彻底适应工作状态,但是对于刑事案件来说,节后***天却是一个特殊的存在。 昨天朋友打来求助电话,亲人的判决书在9月25日收到,经过考虑决定上诉,于是在节后的***个工作日将有被告人签名的上诉状递交到法院,可是却被告知判决已经在10月6日生效。明明刑诉法对于期间的顺延问题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法院给出的解释是:因为本案被告人系在押,所以期间不因节假日而延长。法院的做法对吗?让我们来看看法律是究竟如何规定的。《刑事诉讼法》第105条规定:“期间的***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日为期满日期,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间,应当至期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乍一看,觉得法院的解释似乎有法可依,但是真的是这样吗?我不敢苟同。根据我的理解,关于本条法律规定中所说的“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的情形,局限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这三类人的“在押期间”,也就是不得因为节假日的原因,而对以上三类人延长羁押期限。通俗地说就是,到了期限就要放人,不管是工作日还是大年初一。那么是不是我的理解与法官的理解出现了偏差,或者这一条规定本身就有歧义呢?首先,从立法本意来讲。刑事法律,不管是刑法,还是刑事诉讼法,都属于公法范畴,从本质上来说都是为了***公权力而设立的。刑事法律本身就有“有利于被告”的实施原则。尤其在程序法领域,对于保障私权部分大多做扩大解释,而对于***公权部分而多做缩小解释。刑事上诉权的设立一方面是为了充分实现两审终审制度的优势,对审判权进行一定的监督和制约,另一方面,也是更为根本的是为了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也正基于此,才设立了“上诉不加刑”的原则,以消除被告人的后顾之忧。因此,在对于上诉权的期限规定中,没有任何道理对被告人做出不同于一般规定的***性规定,尤其是在押的被告人,其诉讼权利本就处于更为劣势的地位,更加没有道理予以***。 其次,从法律规定来看。笔者的认识也是有依据的。根据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的,***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刑事处编著的《新刑事诉讼法司法适用解答》一书中,关于“如何把握期间问题?”部分专门指出“被告人上诉期间的***后一日为10月2日,则应当顺延至节假日后的***日为期满之日,即通常而言上诉期间届满之日为10月8日(假定十一节假日为10月1日至7日)。但是如果犯罪嫌疑人侦查期限届满,应当释放之日为10月2日,则应当在当天释放,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 由此可以看出,***高法关于本条法律规定的解读与上文中笔者的认识完成一致,在此不延长的只是在押人员的“在押期间”,这一解读也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和立法本意。***后,从实践操作来说。在押的被告人如果在收到判决十日内决定上诉,而此时正值节假日期间,法院的工作人员并不可能进入看守所获知其上诉意愿,不论是通过辩护人申请,还是通过看守人员申请,此意愿均需待节假日结束,法院上班了才可以到达法院工作人员处。如果以该法院的做法,那么意愿到达之日,此判决已经生效,想要实现被告人的上诉诉求,就只能寄希望于审判监督程序了。这显然是不合理的。通过多年办案的经验来看,实践中绝大多数法院对于这一情况的处理也都是按照上诉期间顺延的做法进行的,该法院的做法确实系***遇到。综上所述。无论从那个方面来讲,刑事案件上诉期的处理都应当按照法律规定顺延至节假日后的***日。附记:我记得曾在哪里看到过有一种建议来解决这个问题,在本条法律的表述上多加一个“的”字,也许就可以避免不当解读,即“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在押期间,应当至期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后的***后,我想说法律的遣词造句确实应当更为精准,但是在冷冰冰的法条背后,作为执行法律、适用法律的人,也许需要更多的思考、情感与价值的追求。(这也是我一直认为AI智能无法替代人民法官的原因) 审核:郭书铭编辑:江志柯 长按二维码关注 联系方式:0379-69952882 网 址:www.hncrls.com 地 址:洛阳市洛龙区太康东路恒生科技园A区6号楼11层
我所尤士虎律师,在认真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于2014年8月14日,参加了由洛阳市艺术研究院主办的,为“祈福鲁甸”由洛阳书画名家组成的爱心赈灾作品的活动,尤士虎律师义务提供了作品:“对联及诚然若金”书法作品,参加义卖活动,以表其爱心。 -------------诚然所办公室(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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