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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然快讯——7月
发布时间:2018-09-26   浏览:869次

  七月流火,恰假我们燃烧的学习热情。

  七月的例行学习研讨会于2017年7月8日正常召开。按照既定部署,本次例会首先由富有实践经验的郭书铭律师作实务主题讲释,郭律师以其亲身经历,讲述的了以下应当特别关注的环节:

  首先,作为原告,在立案后如何关注被告的管辖权异议。郭律师坦然承认,通过在法院十几年的工作经历,对某些案件的处理,思维已经固化,投身律师队伍后,面对某些案件的处理,仍习惯于沿用之前的固化思维。他讲到,案件立案后,因未在期限内关注被告的答辩及管辖权异议,突然被法院告知案件已被裁定移送其他法院。询问法官得知,被告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认为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支持了异议,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

  郭律师觉得奇怪,被告的管辖权异议,法院不是要通知原告作出回应和答辩的吗?原告对被告的管辖权异议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法院就可以处理的吗?郭律师此问,恐怕很多律师都有同感,因为实践中,确实很多法院是这样处理的,通知原告并限期对被告的异议提出答辩,然后或者组织听证,或者作出处理。总之,法院是要告知原告的。可是,然而,这个案件却没有。

  郭律师提出的疑问,法院的答复是,没有法律规定法院必须将被告的管辖权异议告知原告。郭律师细细地查阅相关法律法规,真没有!

  由此,郭律师提醒大家,起诉立案后,一定要在答辩期内,及时与法院沟通,看对方是否有答辩状,关键是有无管辖异议的提出,如果有,及时主动地向法院提出对异议的看法和理由,以免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案件被裁定移送,造成工作上的被动。

  然后,郭律师又结合实践,与大家探讨了担保合同纠纷中对担保人提起诉讼的管辖法院如何确定、对债务纠纷的举证方法、对未成年子女名下的不动产可能执行等现实问题。***后,尚旭辉主任提出了有条件执行未成年子女的不动产以清偿父母债务的法律依据。尚主任就自身的实践,与大家分享了主合同与担保合同转让中如何确定管辖法院、借款合同中出现以房抵债的房屋买卖合同时如何处理等实务问题。

  通过本次学习,大家讨论热烈,各抒己见,表现了高涨的学习热情和各自深厚的理***底、实践经验,从中互相学习、借鉴,都有了很大收获和提高。

  学习,充电,总有你闪烁的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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