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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1月份尚旭辉律师被河南省信访局和河南省司法厅授予“河南省律师参与信访工作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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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8日下午,河南诚然律师事务所王静律师应邀为洛阳华洋学校师生开展《别样看“法”,别样人生》法治专题讲座。华洋学校领导、高一年级全体师生参加本次讲座活动。 在讲座中,王律师围绕“别样看法,别样人生”这一主题,为师生们讲解了“法”的概念、作用及重要性。讲座*后,王律师重*讲解了校园欺凌问题,并通过案例分析和互动交流,启发他们正确的法律观念和行为准则。这样的活动有助于培养青少年的法治意识,提高他们的法律素养。通过了解法律,青少年可以更好地理解社会规则,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念,增强社会责任感和法律意识,并在日常生活中自觉遵守法律。 撰稿/编辑:朱家涛审 核:郭书铭
2023年7月10日下午西工区政法委书记李振江为诚然所副主任杨宇光律师颁发聘书。诚然所副主任杨宇光律师被选聘为西工区委政法委“法律咨询专家”。 杨宇光律师政治站位高,思想认识深刻,理想信念坚定,党性修养强,积极承担社会责任。被选聘为法律咨询专家,提供***的法律咨询意见,为西工区的法治建设提供力所能及的法律服务,为依法治市和法治政府的建设贡献力量。 编辑/撰稿:朱家涛 审核:郭书铭
连日来,已经进入深秋时节的洛阳阴雨连绵,气温呈断崖式下降。但天气的原因,丝毫也没有影响诚然律师专业学习的热情和劲头。10月18日上午,河南诚然律师事务所专业例会学习如期举行。本次例会学习由律所非诉业务团队李航律师和韩晨星律师主讲,他们分别以《财务报表简析及逻辑联系》、《浅析法律尽职调查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为题,与大家分享了法律实务中的相关问题和解决途径。例会学习由律所副主任石会升主持,全体律师参加了当日的学习和研讨。 李航从五个方面进行了详细讲解。一是财务报表基础知识;二是资产负债表分析;三是利润表分析;四是现金流量表分析;五是报表之间勾稽关系。财务报表主要由主表和附表构成,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附表是根据主表的一些主要项目进一步分类列示的表格;资产负债表分析主要反映企业在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的报表,恒等式: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利润表分析主要反映企业在一定阶段内经营情况,营业利润(毛利)=营业总收入-营业总成本,利润总额=营业利润+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净利润=利润总额-所得税费用;现金流量表分析报括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现金净增加额加期初现金余额,期末现金余额;报表之间勾稽关系中要注意,总资产高≠有实力,利润高≠经营好,现金流量充足≠没风险。 在对《浅析法律尽职调查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讲解中,韩晨星从五个方面进行了分析和解读。一是法律尽职调查概述,二是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概念,三是尽职调查流程与重点,四是尽职调查风险与应对,五是尽职调查价值与意义。法律尽职调查要遵循的原则是:客观性与独立性的实践要求,及时性与时效性保障机制;形式审查就是关注材料格式、签署完整性等程序事项,工商登记通常采取此方式,申请人对材料真实性负最终法律责任;实质审查就是深入核查材料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如破产案件中法院需评估资产负债状况,判断是否具备清偿能力以决定是否受理;流程与重点就是制定文件清单、开展法律检索,包括访谈、核查原件、走访政府机构;风险分类体系包括交易终止类风险和价格调整类风险,应对措施就是风险转嫁机制设计和风险缓释手段运用;尽职调查对委托人的意义就是能够精准识别潜在风险,提供估值决策依据;对交易的作用就是确保交易结构合理,增强各方信任基础。 河南诚然律师事务所主任尚旭辉对二位的精彩讲解给予充分肯定,认为本次讲课内容专业性和实用性都非常强。结合当前法律服务行业现状,尚旭辉对青年律师提出三点要求和希望。在当今日益竞争激烈的法律服务市场中,作为一名青年律师,一是要吃苦耐劳,二要有执业规划,三要钻研业务。多年来,诚然所之所以坚持例会制度至今,就是要利用这个平台,给青年律师提供一个充分学习交流的机会。利用例会学习,可以向老律师学习请教,破解法律迷津,积累办案经验。大家可以通过创作案例分析、参加研讨会等,提升自己的业务能力、适应能力、应变能力。从而使自己成为一个综合素质高、社会资源广的高水平执业律师。 大家对诚然所三名实习律师丁笑天、李泽宇、马彬恺顺利通过考核表示了祝贺,并为新加入诚然所执业的许天庆律师举行了欢迎仪式。撰稿/编辑:郎松涛审 核:郭书铭
刚刚过去了十一长假,大家还未彻底适应工作状态,但是对于刑事案件来说,节后***天却是一个特殊的存在。 昨天朋友打来求助电话,亲人的判决书在9月25日收到,经过考虑决定上诉,于是在节后的***个工作日将有被告人签名的上诉状递交到法院,可是却被告知判决已经在10月6日生效。明明刑诉法对于期间的顺延问题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法院给出的解释是:因为本案被告人系在押,所以期间不因节假日而延长。法院的做法对吗?让我们来看看法律是究竟如何规定的。《刑事诉讼法》第105条规定:“期间的***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日为期满日期,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间,应当至期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乍一看,觉得法院的解释似乎有法可依,但是真的是这样吗?我不敢苟同。根据我的理解,关于本条法律规定中所说的“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的情形,局限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这三类人的“在押期间”,也就是不得因为节假日的原因,而对以上三类人延长羁押期限。通俗地说就是,到了期限就要放人,不管是工作日还是大年初一。那么是不是我的理解与法官的理解出现了偏差,或者这一条规定本身就有歧义呢?首先,从立法本意来讲。刑事法律,不管是刑法,还是刑事诉讼法,都属于公法范畴,从本质上来说都是为了***公权力而设立的。刑事法律本身就有“有利于被告”的实施原则。尤其在程序法领域,对于保障私权部分大多做扩大解释,而对于***公权部分而多做缩小解释。刑事上诉权的设立一方面是为了充分实现两审终审制度的优势,对审判权进行一定的监督和制约,另一方面,也是更为根本的是为了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也正基于此,才设立了“上诉不加刑”的原则,以消除被告人的后顾之忧。因此,在对于上诉权的期限规定中,没有任何道理对被告人做出不同于一般规定的***性规定,尤其是在押的被告人,其诉讼权利本就处于更为劣势的地位,更加没有道理予以***。 其次,从法律规定来看。笔者的认识也是有依据的。根据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的,***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刑事处编著的《新刑事诉讼法司法适用解答》一书中,关于“如何把握期间问题?”部分专门指出“被告人上诉期间的***后一日为10月2日,则应当顺延至节假日后的***日为期满之日,即通常而言上诉期间届满之日为10月8日(假定十一节假日为10月1日至7日)。但是如果犯罪嫌疑人侦查期限届满,应当释放之日为10月2日,则应当在当天释放,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 由此可以看出,***高法关于本条法律规定的解读与上文中笔者的认识完成一致,在此不延长的只是在押人员的“在押期间”,这一解读也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和立法本意。***后,从实践操作来说。在押的被告人如果在收到判决十日内决定上诉,而此时正值节假日期间,法院的工作人员并不可能进入看守所获知其上诉意愿,不论是通过辩护人申请,还是通过看守人员申请,此意愿均需待节假日结束,法院上班了才可以到达法院工作人员处。如果以该法院的做法,那么意愿到达之日,此判决已经生效,想要实现被告人的上诉诉求,就只能寄希望于审判监督程序了。这显然是不合理的。通过多年办案的经验来看,实践中绝大多数法院对于这一情况的处理也都是按照上诉期间顺延的做法进行的,该法院的做法确实系***遇到。综上所述。无论从那个方面来讲,刑事案件上诉期的处理都应当按照法律规定顺延至节假日后的***日。附记:我记得曾在哪里看到过有一种建议来解决这个问题,在本条法律的表述上多加一个“的”字,也许就可以避免不当解读,即“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在押期间,应当至期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后的***后,我想说法律的遣词造句确实应当更为精准,但是在冷冰冰的法条背后,作为执行法律、适用法律的人,也许需要更多的思考、情感与价值的追求。(这也是我一直认为AI智能无法替代人民法官的原因) 审核:郭书铭编辑:江志柯 长按二维码关注 联系方式:0379-69952882 网 址:www.hncrls.com 地 址:洛阳市洛龙区太康东路恒生科技园A区6号楼11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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