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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5日,上午在办公室会议室组织全体律师学习了———《刑法修正案九》及《律师庭前会见被告人功略》,学习中大家踊跃发言气氛热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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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秋将近,灼人的暑气仍不肯有丝毫的减退,八月的诚然例会,却迎来一股爽心的清流。 九点进入会场,发现一位身着***的青年,难道是有注入新鲜血液? 会议开始,主持人介绍的却是,这位是来自洛阳消防协会的老师,今天专门来给大家普及下生活中的消防常识,大家欢迎! 消防协会?消防常识?从表情上看,很多人觉得不以为然,觉得常识还是懂一些的,有必要在这里搞的这么正式吗? 老师先做了简单的自我介绍后,便是连珠炮似的提问:电器着火怎么办?液化气着火怎么办?空调着火怎么办?电视机着火怎么办? 大家一时兴奋起来,踊跃回答,各种答案都有,经老师点评后,绝大多数都是错的,并且错误的方法后果很严重。老师并通过屏幕展现了各种原因的火灾惨状,一时人家震憾无语,态度发生了一百八十度转变,开始认真地听老师普及的“常识”了。 人生不易,处处风险,消防就等于生命。老师号召大家,意识上要高度重视,学会用身边的消防器材或物资;明白消防重于灭火,平时注意培养消防能力,经常检查排除火灾隐患,注意人走、灯熄、电停,掌握各种火灾的正确扑救方法,能够扑灭初期火灾,知道火灾发生后的三个重要步骤:报警------灭火(初期)-------逃生(灭火无望时)。 老师并介绍了当前比较实用的消防器材,如水基灭火器的原理和使用方法,强调了自动灭火装置的优点,建议大家常存忧患意识,常备消防器材, 通过老师的讲解,大家从心里提升了对火灾的认知,纷纷索要联系方式,询问消防器材的价格和使用方式,生命重于泰山,生命大于一切。 感谢老师的警示和传授。 之后,从火灾的风险讲到交通事故的风险,由高栋卫律师主讲交通事故案件中关于保险的条款约定及特别提示,如何核实保单中的相关信息及对保险理赔的影响等,本质意义上,对交通事故的保险知识的把握,也应当是一个人的生活常识或者技能,就象驾驶汽车一样,是现代人生活的一项基本要求。 活到老,学到老,多一项技能,幸福的指数就多一分,愿我们的生活平安幸福。
中共河南诚然律师事务所支部委员会***洛阳市委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工作委员会确定为市级“两新”组织党建示范点,正式挂牌! 中共河南诚然律师事务所支部委员会将充分发挥“两新”组织先进基层党组织的标杆示范作用,促进我市“两新”组织党建工作整体提升,坚持抓好党建促发展,引领诚然所坚持正确政治方向,积极主动开展各类党群活动,辐射带动其他“两新”组织高质量发展。 编辑/撰稿:李少宇 审核:郭书铭
11月2日,省司法厅组织召开新入职律师到司法所实践锻炼工作推进会,积极探索新时代青年律师政治引 领和扶持保障新途径,夯实河南律师工作高质量发展根基。洛阳市司法局党组书记、局长党慧,洛阳市司法局党组成员、二级调研员陈建春,洛阳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科科长李志松,西工区司法局党组书记、局长蔡宝玉,河南诚然律师事务所主任尚旭辉、河南诚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刘凯峰等出席会议。 会议宣读了《河南省司法厅关于探索建立新入职律师到司法所实践锻炼工作机制的通知》,河南诚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刘凯峰代表洛阳市参加实践锻炼的新入职律师在推进会上作交流发言。 河南诚然律师事务所主任尚旭辉作为洛阳律师事务所代表与洛阳市西工区司法局党组书记、局长蔡宝玉签订了实践锻炼培养协议。 撰稿:刘凯峰 编辑:朱家涛 审核:郭书铭
刚刚过去了十一长假,大家还未彻底适应工作状态,但是对于刑事案件来说,节后***天却是一个特殊的存在。 昨天朋友打来求助电话,亲人的判决书在9月25日收到,经过考虑决定上诉,于是在节后的***个工作日将有被告人签名的上诉状递交到法院,可是却被告知判决已经在10月6日生效。明明刑诉法对于期间的顺延问题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法院给出的解释是:因为本案被告人系在押,所以期间不因节假日而延长。法院的做法对吗?让我们来看看法律是究竟如何规定的。《刑事诉讼法》第105条规定:“期间的***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日为期满日期,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间,应当至期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乍一看,觉得法院的解释似乎有法可依,但是真的是这样吗?我不敢苟同。根据我的理解,关于本条法律规定中所说的“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的情形,局限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这三类人的“在押期间”,也就是不得因为节假日的原因,而对以上三类人延长羁押期限。通俗地说就是,到了期限就要放人,不管是工作日还是大年初一。那么是不是我的理解与法官的理解出现了偏差,或者这一条规定本身就有歧义呢?首先,从立法本意来讲。刑事法律,不管是刑法,还是刑事诉讼法,都属于公法范畴,从本质上来说都是为了***公权力而设立的。刑事法律本身就有“有利于被告”的实施原则。尤其在程序法领域,对于保障私权部分大多做扩大解释,而对于***公权部分而多做缩小解释。刑事上诉权的设立一方面是为了充分实现两审终审制度的优势,对审判权进行一定的监督和制约,另一方面,也是更为根本的是为了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也正基于此,才设立了“上诉不加刑”的原则,以消除被告人的后顾之忧。因此,在对于上诉权的期限规定中,没有任何道理对被告人做出不同于一般规定的***性规定,尤其是在押的被告人,其诉讼权利本就处于更为劣势的地位,更加没有道理予以***。 其次,从法律规定来看。笔者的认识也是有依据的。根据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的,***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刑事处编著的《新刑事诉讼法司法适用解答》一书中,关于“如何把握期间问题?”部分专门指出“被告人上诉期间的***后一日为10月2日,则应当顺延至节假日后的***日为期满之日,即通常而言上诉期间届满之日为10月8日(假定十一节假日为10月1日至7日)。但是如果犯罪嫌疑人侦查期限届满,应当释放之日为10月2日,则应当在当天释放,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 由此可以看出,***高法关于本条法律规定的解读与上文中笔者的认识完成一致,在此不延长的只是在押人员的“在押期间”,这一解读也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和立法本意。***后,从实践操作来说。在押的被告人如果在收到判决十日内决定上诉,而此时正值节假日期间,法院的工作人员并不可能进入看守所获知其上诉意愿,不论是通过辩护人申请,还是通过看守人员申请,此意愿均需待节假日结束,法院上班了才可以到达法院工作人员处。如果以该法院的做法,那么意愿到达之日,此判决已经生效,想要实现被告人的上诉诉求,就只能寄希望于审判监督程序了。这显然是不合理的。通过多年办案的经验来看,实践中绝大多数法院对于这一情况的处理也都是按照上诉期间顺延的做法进行的,该法院的做法确实系***遇到。综上所述。无论从那个方面来讲,刑事案件上诉期的处理都应当按照法律规定顺延至节假日后的***日。附记:我记得曾在哪里看到过有一种建议来解决这个问题,在本条法律的表述上多加一个“的”字,也许就可以避免不当解读,即“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在押期间,应当至期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后的***后,我想说法律的遣词造句确实应当更为精准,但是在冷冰冰的法条背后,作为执行法律、适用法律的人,也许需要更多的思考、情感与价值的追求。(这也是我一直认为AI智能无法替代人民法官的原因) 审核:郭书铭编辑:江志柯 长按二维码关注 联系方式:0379-69952882 网 址:www.hncrls.com 地 址:洛阳市洛龙区太康东路恒生科技园A区6号楼11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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