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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此辞旧迎新之际,我们向所有关心支持我司的社会各界人士和朋友们,致以节日的问候和衷心的祝福!
祝大家虎年大吉,虎虎生威,虎步龙行,虎变龙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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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4日,诚然律师事务所本月例会于上午九时准时召开。随着诚然所的发展壮大,会议室内坐无虚席,近三十名老中青律师济济一堂。这场面,让人精神振奋,很有席主席号召的想撸袖子大干的激情。 首先,尚旭辉主任热情洋溢地介绍了新加盟本所的数名青年才俊,各有不俗的学历和成绩。大家以热烈的掌声欢迎新鲜血液的注入,长江后浪推前浪,诚然所的希望和未来,无不寄托在他们的身上。 接着,按照议程,由张凌律师带领大家学习***高法院***近发布的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补充规定。简单地讲解了主要内容后,张律师坦言对该补充规定的困惑之处,认为该补充规定并无实际意义,并未能够解决***一方承担无辜债务的现实情况。以此为引,大家各抒己见,踊跃发言,气氛热烈。石会升律师根据自己丰富的实践,就该补充规定的历史背景客观地详细讲述了自己的理解,结论是,补充规定仍然一如既往地偏重于保护***之外的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石律师的解释,深化了大家对补充规定的理解。之后,同样有丰富经验的郭书铭律师也讲了自己的理解,通过郭律师的讲解,大家对补充规定的理解更清晰了。青年律师高栋卫也阐述了自己的理解。大家从债权人、***双方、法律三个角度对这一补充规定进行的深入的分析和论证,一致认为,补充规定仍然无法平衡三方的利益取向,客观上仍然会造成不公的结果,这,有待于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进一步完善。***终的结论是,立足于所代理的案件本身,利用对案情有利的一切因素,把代理的案件办好。 之后,由苏雁晓律师介绍了***高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的规定。从规定的条件看,突出了被执行人的“赖”账或耍横的行为,表明所谓的“老赖”的称呼是准确的。学习中,大家明确了应当纳入失信名单的五种情形,而另一种能够履行、拒不履行的,并不在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公布范围内,显然,这种情形,符合了拒执罪的特征,应当是刑事管辖的范围。 有学习,当然也要有实践,尚主任鼓励大家讨论实际案例。于是,有律师提出了购买彩票时未付款,购买人称开奖之后再付款,但开奖后因未中奖,购买人逃逸这种情况下,购买人承担的是刑事还是民事责任的问题。在大家积极发言后,多数人认为,仍应当属于民事范围,应承担的是合同责任。 还有律师提出了车辆压死无名氏,车主赔偿给了社会救助基金组织,再找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应否赔偿及理赔中可能会存在的障碍问题。大家也进行了热烈的讨论,对保险业务颇有心得的贺宪锋律师也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他认为,主要把握两个方面:一,赔偿是否合法、合理;二、受偿的主体是否合法。就是说,赔偿是合理合法的,接受赔偿的主体是法律规定的有权主体。如果这两方面都成立,要求保险公司理赔应当没有法律障碍。大家均表示支持贺律师的意见。 书读百遍,其义自见,学习也一样,每一次的学习,都会使每个人有所升华。只有不断地充实和提高自己,才能总是站在行业的制高点上,看得清方向,使得出力量,创得出辉煌。
2023年12月20日下午,李怡律师的委托人任女士带着锦旗来到了河南诚然律师事务所,亲手将锦旗送到李怡律师手中,感谢李怡律师在为其代理的案件中提供的**法律服务和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 李怡律师表示:“委托人的认可是对我的*高褒奖,也激励我再接再厉,以后会继续保持**、负责的态度,不断提升**能力,*大程度的维护每位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一面锦旗,不仅承载着荣誉,也承载着委托人真诚的感激与沉甸甸的责任与期待。李怡律师自执业以来,始终以“**、专注、诚信、精进”为宗旨,以“优品质、高标准、严规范”为服务理念,以**知识和认真负责的态度为委托人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 编辑/撰稿:朱家涛审 核:郭书铭
河南诚然律师事务所于2020年9月5日上午9时准时召开9月份的学习例会,本次学习由党支部书记、副主任郭书铭律师以以案释法的形式,讲授了《股权转让后原股东的责任承担》及对2020年5月1日施行的《***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进行了深入讲解,和刘小东律师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新旧条文进行对比讲解。此次例会由石会升副主任主持,本所执业律师、实习律师等参加。 会议伊始,由郭书铭律师结合自身办案经验并对照着经过整理后的涉案公司的股权结构图,结合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诉讼请求、一审和二审的裁判观点,对案涉纠纷进行了详细介绍,并引申出“股权转让后原股东的责任承担”的议题。其以《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和《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十八条为依据,结合***高人民法院(2016)***高法民再301号民事判决书的司法裁判观点,总结为:股权转让后原股东是否仍需承担责任,应以股东转让股权时认缴期限是否届满为节点,如在认缴期限届满前转让股权的,则无需对转让后承担出资责任;如在认缴期限届满后、且未完成实缴出资的,则需由原股东承担责任。在没有新的司法解释或司法观点出现之前,涉及到股权转让后的原股东对公司的出资义务及对公司债权人的补充责任问题,应参考***高人民法院(2016)***高法民再301号民事判决书的司法裁判观点意见为妥。 通过对《***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集中学习和讨论交流,在座的各位律师进一步掌握了“新证据规则”的内容,大家均表示将改变旧时证据习惯,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加强对新证据规则的学习和使用,以达到熟练掌握运用的程度。 (党支部书记、副主任郭书铭律师讲授中) 继郭书铭书记讲授完毕后,刘小东律师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新旧条文进行了对比讲解。刘小东律师带领大家对该规定通篇进行了学习,同时对新旧司法解释的异同进行了充分的讲解。在学习中,大家一边学习一边讨论,纷纷发表对《规定》的理解与疑惑,对新旧《规定》的不同之处也进行对比和讨论。尤其是在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及套取金融机构借贷转贷行为无效等亮点、重点内容进行深入学习,同时也对《规定》在具体案件中如何应用大家进行了深入探讨。该规定中***大亮点是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取代原《规定》中“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规定。通过刘小东律师的讲授,参加学习的各位律师收获颇丰,纷纷表示在今后的工作中加强对该规定的学习和应用。 (刘小东律师讲解中) 参加学习的各位律师通过本次学习,取得了良好了学习效果。大家都表示加强对新法的学习与讨论是十分有必要的,不但巩固和更新了自身的知识储备,提升了理论水平和业务素质,更是践行了诚然律师“帮助群众实现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服务宗旨的理念与决心。 撰 稿:石 晶 审 核:郭书铭 编 辑:江志柯 长按二维码关注 联系方式:0379-69952882 网 址:www.hncrls.com 地 址:洛阳市洛龙区太康东路恒生科技园A区6号楼11层
为了准确把握法律的理解和使用,提升律师执业中的专业水平,5月10日上午,河南诚然律师事务所召开5月份例会学习研讨会,分别由诚然所建工房地产团队郭书铭、郭亮律师就建设工程纠纷的法律问题,以及在代理此类案件时需要注意的相关问题与所内律师进行探讨和交流。大家各抒己见,分别提出了自己的认识和看法,现场气氛活跃,观点独特而新颖。本次例会由诚然所副主任石会升主持,全所律师和实习律师参加。 郭书铭律师以《建工司法解释(一)第四十三条中“实际施工人”的分析与适用》为课题与大家进行了交流,分别从:一、实际施工人的概念;二、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实际施工人是否包含借用资质及多层转包和违法分包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三、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的情形;四、实际施工人主张权利的路径;五、除建工司法解释一第43条突破合同相对性之外的其他规定适用;六、办案实务中的相关问题等六个方面进行了讲解。并把代理过的几起建工案件中的一些实务经验与大家进行分享。 接着,郭亮律师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诉讼指引》为题,从建设合同纠纷管辖权问题的确定开始,引深到诉讼主体确立,以及诉讼中举证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等方面和大家进行了交流。然后,就诉讼准备工作,如何做好及时举证的充分准备,规范举证的要求,质证程序的参与,什么条件下可以申请司法鉴定,以及拒不配合鉴定可能承担的不利后果,进行了全面细致的分析和研判。 本次例会学习开始前,诚然所为新进两名年轻实习律师沈子岚和李怡霏举行了欢迎仪式,欢迎两位实习律师加入诚然大家庭,希望她们在自己的执业道路上,和诚然所一道一步一个脚印,共同谱写诚然所健康发展的美好明天。撰稿/编辑:郎松涛审 核:郭书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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