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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此辞旧迎新之际,我们向所有关心支持我司的社会各界人士和朋友们,致以节日的问候和衷心的祝福!
祝大家虎年大吉,虎虎生威,虎步龙行,虎变龙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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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6月11日上午,洛阳市律师行业党委委员、洛阳市律师协会副会长曹振峰,带领我市数家律所律师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暨党史学习教育的负责人及行政主管等一行,莅临诚然所就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和党史学习教育进行了深入交流,统一了学习认识,对书面材料准备的项目模式进行了确定。 大家学习态度认真,交流讨论情绪热切,对诚然所齐整如一的专项治理和党史学习教育材料赞不绝口,纷纷表示将以诚然所为榜样,规整各自律所的学习材料。 撰稿/编辑:李少宇 审核:郭书铭
破产程序终结后,债权人怎样去追收股东出资?破产程序进程中,债权人应如何向管理人主张权利,去寻求救济渠道?2月7日上午,虽然已经临近年末岁首,但河南诚然律师事务所多功能会议室的例会学习仍在有序进行中。本次例会学习,由破产与清算团队王磊律师和陈星涛律师主讲,他们分别以《破产程序终结后债权人追收股东出资的现 实困境与路径》和《破产清算流程及实务问题》为题与大家进行了分享。学习活动由律所副主任石会升主持,执业律师和实习律师参加了学习活动。 王磊从五个方面对破产程序终结后债权人追收股东出资相关问题进行了分析和点评。一是问题的提出与研究背景。二是司法实践现状分析。三是现实困境剖析。四是完善路 径探讨。五是结论与展望。 破产程序终结后,债权人能否向债务人瑕疵出资股东追究责任?这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争议。破产程序终结后的权利救济是为了解决破产企业在破产程序中未能妥善解决的问题。破产程序终结后追收股东出资,不仅增加债务人财产,提高债权人回收的债权份额,更有利于提升我国营商环境“办理破产”的“回收率”指标要求,同时也符合股东法定出资义务的法律规定,具有现实需要和理论基础。 王磊提出,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案由呈现多样化特征,包括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股东出资纠纷等十余种类型。案由混乱反映出法律适用的不统一,也表明现有案由体系难以准确涵盖此类纠纷的特殊性。裁判结果分析来看,此类纠纷通常涉及复杂的法律关系和事实认定,法院难以通过程序性裁定简单处理,必须进行实质性审查判断。不同法院对同类案件处理存在明显分歧。有的支持债权人个别诉讼,有的坚持集体清偿原则,还有的以缺乏请求权基础为由驳回起诉。 王磊认为,破产程序是对债务人财产的概括执行程序,是对债务人现存全部法律关系的彻底清算,破产程序的实施宗旨是要保证对债权人的公平清偿和对债务人正当权益的合理保护,进而实现对社会整体利益的维护。破产程序的终结,理应是债权人、债务人全部法律关系的终结,破产程序终结后,个别债权人追收股东出资责任与《企业破产法》宗旨相悖。 陈星涛从七个方面与大家分享了破产清算流程及实务问题。一是破产制度的核心内涵与法定类型;二是破产制度的基本功能;三是相关法律法规汇总;四是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的意义;五是破产清算流程图;六是债权申报材料清单;七是相关实务问题。 在破产制度的核心内涵与法定类型方面,陈星涛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破产制度是指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通过法定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规范企业退出或挽救企业存续的法律制度。其核心目标是平衡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法定类型包括:破产清算(拆了全卖)。这是最广为人知的类型,适用于企业已无存续可能性,资产无法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形。通过清算程序,企业财产被依法分配给债权人,清算完成后企业法人资格终止。其价值在于有序终结债务关系,避免债务纠纷无序蔓延,保障债权人公平受偿。破产重整(卖了不拆)。针对有经营价值但陷入暂时财务困境的企业,通过调整债务结构,引入战略投资,优化经营方案等方式,帮助企业摆脱危机,恢复盈利能力。重整程序兼顾债权实现与企业存续,是挽救困境企业的关键制度,能最大程度保护职工,债权人及社会公共利益。 破产和解(不拆不卖)。 由债务人与债权人协商达成债务清偿协议,经法院认可后生效。和解程序无需解散企业,通过自愿协商的方式化解债务危机,具有程序简便,成本较低的特点,适用于债务关系相对简单,企业具备基本清偿能力但暂时资金周转困难的情形。 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的意义就是最大程度地追索财物。很多时候债权人拿着法院支持债权生效的判决却无法得到执行,以一般的方法讨债被拒之门外,这个时候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可以给债务人巨大的压力,能够了解债务人的真实财务情况,也有相当大的可能使债务人主动申请和解,从而实现债权。停止其他债权人的执行程序。由于破产程序启动后,债务人尚未被执行完毕的财产都会归为破产财产,然后统一分配。如果其他债权人对债务人财产的执行可能影响到自己债权的有效实现,可以通过申请破产清算停止其他债权人对债务人财产的执行。消灭债务人的民事主体资格。在债权人、债务人是竞争关系的情况下较为常见。处理不良资产。如果债权人是债务人的股东,为了避免债务人的亏损进一步扩大的情况下可以通过申请破产清算的方式来处理不良资产。 陈星涛还就申请破产需要具备的条件,向哪个法院提出,受理前需要哪些准备等问题与大家进行了分享和探讨。撰稿/编辑:郎松涛审 核:郭书铭
聚焦婚姻家事,探讨维权热点 最是一年春好处,绝胜烟柳满皇都。初春时节,恰逢“三八”国际妇女节到来之际,为了更好保护广大妇女同胞的合法权益,3月7日上午,河南诚然律师事务所积极开展例会学习活动,聚焦婚姻家事方面法律法规,探讨广大妇女同胞家事维权的热点难点问 题。此次例会学习,由河南诚然律师事务所婚姻与家事团队赵俊科律师和马彬恺律师主讲,二人分别以《婚姻家事房产疑难复杂问题专题演讲》、《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亮点解析》与大家进行了分享。学习活动由律所副主任石会升主持,全体执业律师和实习律师参加。赵俊科:《婚姻家事房产疑难复杂问题专题演讲》 赵俊科在婚姻家事房产疑难复杂问题专题演讲中,从家事房产本质的五类法律关系叠加开始,即婚姻关系、物权登记、出资来源、政策属性、继承交叉。 家事房产纠纷中,婚姻关系是基础,夫妻双方在婚姻期间的财产分配、房产归属等问题都与婚姻关系密切相关,它是处理家事房产问题的重要考量因素。物权登记是确定房产所有权的重要依据,但在实际中,登记情况可能与真实权利不一致,这给家事房产案件的处理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出资来源对于确定房产的归属至关重要,不同的出资情况会导致房产在分割时产生不同的结果,如婚前一方出资、婚后双方共同出资等情况。政策房与普通商品房的裁判逻辑不同,回迁、经适、房改、限价房等政策房有其特殊的政策属性,在处理家事房产案件时需要考虑这些因素。当房产涉及继承问题时,会与婚姻关系产生交叉,可能需要先进行析产才能处理离婚案件中的房产分割问题。 在婚姻纠纷案件中最难认定的房产就是父母出资买房,也是当今裁判中比较难以区分的领域。赵俊科认为,父母出资买房要先看婚前父母出资情况,如果是婚前父母全额出资,登记在自己孩子名下,那么该房产可以认定为子女个人财产;如果是父母婚前全额出资,登记在对方或加名的情况下,可以视为是对对方的赠与行为;如果是婚前仅付了首付,婚后还贷款,就要引申出父母帮忙还贷的相关证据才行。 在离婚与继承交叉房产方面,赵俊科分别从婚姻存续期间继承的房产、遗嘱处分夫妻共同房产、多份遗嘱冲突情况下房产处置方法进行了详细解读。马彬恺:《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亮点解析》 马彬恺围绕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核心条文并结合具体案例,就婚姻无效与离婚效力、债权人撤销离婚财产条款、同居关系析产规则、婚前房屋赠与的处理、直播打赏与婚外情赠与等进行分析与解读。 重婚的婚姻无效,即使合法婚姻已解除或配偶死亡,后婚也不能转为有效。登记离婚后,一方以意思表示虚假为由请求确认离婚无效,法院不予支持。债权人能证明离婚协议财产分割影响其债权实现的,可请求撤销相关条款。法院综合整体分割、子女抚养、离婚过错等因素予以支持。同居关系析产按照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时,各自所得归各自;共同出资财产以出资比例为基础,综合共同生活、子女、贡献进行分割。房屋约定赠与未过户,离婚时法院综合婚姻时间、子女、过错、贡献、房价等因素,判决归属及补偿。如果明显超出家庭消费水平的直播打赏,构成挥霍,另一方可请求婚内分割财产或离婚时对打赏方少分不分。为婚外情目的赠与财产,违背公序良俗无效;受害方可婚内分割财产或离婚时对过错方少分不分。 在涉及离婚股权转让与分割、放弃继承与抢夺子女禁令、分居抢夺子女与抚养权优先情形、处分子女房产与抚养费变更等,马彬恺也分别进行了解析。 登记方转让以共同财产出资的股权,原则上有效;恶意串通损害配偶利益的除外。夫妻均为股东,不能按工商登记比例分割,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放弃继承原则上有效,配偶无权干涉;但放弃导致无法履行扶养义务的除外。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另一方可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人格权侵害禁令;对方以另一方存在恶习为由抗辩,需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分居期间抢夺藏匿子女,法院可暂时确定抚养事宜,并明确协助监护义务。一方存在家暴、恶习、重婚、抢夺子女等情形,离婚时优先考虑由另一方直接抚养。父母处分子女名下房产后,不得以损害子女利益为由主张无效。离婚协议约定不支付抚养费,但直接抚养方经济变化或子女费用显著增加,子女可请求支付。 这次例会学习是河南诚然律师事务所新年过后的第一次例会学习,二位青年律师认真准备,全面、系统的对婚姻家事方面经常遇到的相关问题,进行了细心的整理和分析,不但对相关问题的成因和类型进行了分类,而且对发生问题后应对的方法和注意事项进行了说明。既有理论方面法律支撑,又有实战方面的案例引导。大家纷纷表示,整个学习活动不但气氛活跃,还为大家带来“干货”满满,也为本年度的例会学习开了一个好头。撰稿/编辑:郎松涛审 核:郭书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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