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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62023

【诚然资讯】甘肃省司法厅、河南省司法厅领导一行莅临诚然所调研指导工作

2023年12月25日上午,甘肃省司法厅律师工作处处长樊海伍、甘肃省司法厅律师工作处四级调研员张保良、甘肃省司法厅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处三级调研员刘炳、甘肃省律师协会副会长雷声、兰州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科副科长赵晴与河南省司法厅律师工作处处长王轸、河南省律师协会副会长支合、河南省司法厅律师工作处四级主任科员袁君一行莅临诚然所开展调研指导工作,洛阳市司法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庞训辉、洛阳市司法局党组成员、二级调研员陈建春、洛阳市司法局基层工作指导科科长朱喜、洛阳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科科长李志松、洛阳市律师协会会长杨新涛陪同,诚然所主任尚旭辉、党支部书记郭书铭、副主任石会升律师共同参加调研工作。尚旭辉主任带领樊海伍处长等一行参观了诚然所的政协委员会客厅、接待室、党建室、党建文化长廊、办公室等软硬件设施,并作了详细介绍。尚旭辉主任谈到,除了律师专*能力培养外,诚然所也格外重视党建工作开展以及社会公益活动的参与,通过汇编党建材料、建设党建文化长廊可以让律师同仁们深刻牢记党的理念,努力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好律师。同时,尚旭辉主任提出青年律师需要加强学习,提升办案能力,积累办案经验,并表示省司法厅开展的组织新入职律师到司法所实践锻炼工作的开展,为青年律师的成长与发展提供了优*平台,诚然所实习律师刘凯峰在司法所实践锻炼中获益匪浅。樊海伍处长等一行领导对诚然所的各项工作开展给予了高度的赞扬,并针对律所的发展提出了中肯的建议,为律所的发展开辟了新思路。 樊海伍处长一行的调研指导,为诚然所带来了宝贵的经验和意见,使诚然所受益匪浅。诚然所将继续坚持党建引*,坚定信念,不忘初心,确保诚然律师切实忠诚履职尽责,充分发挥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作用,帮助群众实现和维护好自身合法权益,努力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好律师。   撰稿:卢佳琦编辑:朱家涛审核:郭书铭 

12/152023

【新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全文)​,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次修正 根据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2023年9月1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目  录第*编 总  则第*章 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二章 管  辖    第*节 级别管辖    第二节 地域管辖    第三节 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第三章 审判组织第四章 回  避第五章 诉讼参加人    第*节 当事人    第二节 诉讼代理人第六章 证  据第七章 期间、送达    第*节 期  间    第二节 送  达第八章 调  解第九章 保全和先予执行第十章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第十一章 诉讼费用第二编 审判程序第十二章 第*审普通程序    第*节 起诉和受理    第二节 审理前的准备    第三节 开庭审理    第四节 诉讼中止和终结    第五节 判决和裁定第十三章 简易程序第十四章 第二审程序第十五章 特别程序    第*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选民资格案件    第三节 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    第四节 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    第五节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第六节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第七节 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第八节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第十六章 审判监督程序第十七章 督促程序第十八章 公示催告程序第三编 执行程序第十九章 一般规定第二十章 执行的申请和移送第二十一章 执行措施第二十二章 执行中止和终结第四编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第二十三章 一般原则第二十四章 管  辖第二十五章 送达、调查取证、期间第二十六章 仲  裁第二十七章 司法协助第*编 总  则第*章 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第四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第五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第六条 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第八条 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第二章 管  辖第*节 级别管辖第十八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九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第二十条 高*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审民事案件。第二十一条 *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审民事案件:(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12...56789...3132 共316条 32页,到第 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