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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22024

【新规速递】完善食药惩罚性赔偿制度!*高法发布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司法解释

2024年8月21日,*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并回答记者提问。*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陈宜芳、民一庭副庭长吴景丽、民一庭二级*级法官谢勇出席发布会。发布会由*高人民法院新闻局副局长姬忠彪主持。《*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已于2024年3月18日由*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18次会议审议通过,将自2024年8月22日起施行。《解释》的制定背景、起草过程、起草的基本原则和思路以及主要内容如下:一、《解释》的制定背景和起草过程消费案虽“小”,牵系大民生。食品药品安全是人民群众*关心、*直接、*现实的利益问题。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四个*严”要求,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食品药品安全责任体系和惩罚性赔偿制度要求,积极回应新时代人民群众对食品药品安全的新期待,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针对实践中争议的食品标签及说明书瑕疵认定、代购人责任、小作坊责任、“知假买假”索赔等问题,*高人民法院于2023年启动《解释》立项工作。起草过程中多次征求立法机关、行政机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法院系统、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专家学者、消费者、生产经营者等意见,并于2023年11月30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综合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经过多次论证、修改,形成送审稿,提请*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审议后通过。二、《解释》起草的基本原则在起草《解释》过程中,*高人民法院坚持以下基本原则:一是贯彻落实中*精神。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四个*严”要求以及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食品药品安全责任体系和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要求,将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和消费者权益作为首要价值取向,构建更加科学合理的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制度实施机制。二是坚持依法解释。《解释》起草工作立足于体现立法精神、遵循立法本意,确保《解释》紧扣民法典、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法律的立法目的。三是坚持问题导向。深入司法审判和行政执法一线调研,充分了解消费者、食品药品生产销售企业等面临的突出问题,立足审判实践,积极回应广大人民群众和生产经营者的关切。三、《解释》起草的基本思路《解释》起草过程中,*高人民法院正确处理以下四个关系:一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与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关系。《解释》在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同时,贯彻“过罚相当”原则,规制高额索赔行为,维护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服务和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二是保护维权行为和惩治违法索赔的关系。《解释》充分保护消费者维权行为,发挥人民群众主体作用和监督作用,让“舌尖上的安全”更有保障。同时依法惩治违法索赔,维护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三是统一规则与依法裁量的关系。《解释》坚持以生活消费需要为支持购买者惩罚性赔偿请求的条件,统一裁判尺度。同时明确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实现公正裁判。四是民事审判与行政监管和刑事打击的关系。《解释》专门就线索移送、司法建议等民事审判与行政监管、刑事打击的衔接机制作出规定。四、《解释》的主要内容《解释》共19条,对保护普通消费者维权、退款和返还食品药品、代购人责任、小作坊责任、标签说明书瑕疵认定、惩罚性赔偿责任竞合、生产经营假药劣药责任、惩罚性赔偿金基数认定、规制连续购买索赔和反复索赔、惩治违法索赔等作出规定,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对普通消费者应以实际支付价款作为计算惩罚性赔偿金的基数。《解释》对所有购买者均在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惩罚性赔偿请求。《解释》*一条规定,如果购买者系因个人或者家庭生活消费需要购买食品,没有证据证明其明知所购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仍然购买的,应当以实际支付价款为基数计算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充分保护普通消费者的维权行为。二是确立退款和返还食品药品规则。《解释》第二条充分吸收群众来信意见,规定依法应当对食品、药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的,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处理,消除人民群众对不合格食品药品再次流入市场的担心。三是规定代购人和小作坊责任。《解释》第三条规定,代购人如果以代购为业,应当依法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第四条要求准确理解和适用食品安全法规定,既要保护食品安全,又要避免不当加重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生产经营者责任。四是明确违反哪些食品安全标准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解释》第五条规定此问题时,虽未列举“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但并未排除其适用。人民法院应当对食品不符合过程性食品安全标准是否影响食品安全作出认定。生熟食不分、有害物质与食品混放、包装材料或者运输工具污染食品等行为,违反过程性食品安全标准,危害食品安全的,应当依法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五是规定标签、说明书瑕疵认定规则。食品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是否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是社会广泛关注的问题。《解释》第六条至第八条分别对不属于食品标签说明书瑕疵的情形、食品标签说明书瑕疵的认定标准、食品标签说明书瑕疵的表现形式作出规定,统一裁判规则,回应社会关切。六是规定不同惩罚性赔偿责任的适用规则。《解释》第九条规定购买者有权选择“退一赔三”或者“退一赔十”,以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本条还规定,购买者如果错误起诉“退一赔十”,诉讼中有权依法变更为要求“退一赔三”。因变更后的主张未超出原诉讼请求范围,人民法院可依法作出裁判,不要求购买者必须以变更诉讼请求的方式变更主张,避免增加维权成本、造成程序空转。七是规制恶意索赔。《解释》对恶意高额索赔、连续购买索赔和反复索赔行为予以规制。第十二条规定,对于“知假买假”者恶意高额索赔,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依法支持其惩罚性赔偿请求。第十三条规定,对于“知假买假”者连续购买后索赔,按多次购买相同食品的总数,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其惩罚性赔偿请求。第十四条规定,对于“知假买假”者连续购买并反复索赔,应当综合考虑保质期、普通消费者通常消费习惯、购买者的购买频次等因素,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其惩罚性赔偿请求。八是惩治违法索赔。对于恶意制造违法生产经营食品药品的假象,勒索赔偿金,或者依据恶意制造的假象起诉请求支付赔偿金等违法索赔行为,《解释》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规定,上述行为构成虚假诉讼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对违法行为人予以罚款、拘留;涉嫌敲诈勒索或者虚假诉讼罪的,应当及时将有关违法犯罪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以惩治违法索赔行为,保护生产经营者合法权益,维护正常市场秩序。与《解释》一同发布的还有四则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典型案例与《解释》所彰显的司法理念和裁判规则一致,是对《解释》规定的生动诠释,有助于人民群众理解《解释》规定内容。下一步,*高人民法院还将与行政主管部门就加强民事审判与行政执法的衔接机制进行协商,完善合作机制,形成法治合力;依法支持检察机关、有关组织提起公益诉讼,发挥公益诉讼打击和遏制市场主体违法行为的作用,推动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食品药品安全治理格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24年3月18日经*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1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8月22日起施行。*高人民法院2024年8月21日法释〔2024〕9号*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4年3月18日*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18次会议通过,自2024年8月22日起施行)为正确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依法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一条  购买者因个人或者家庭生活消费需要购买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购买后依照食品安全法*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请求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支付惩罚性赔偿金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没有证据证明购买者明知所购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仍然购买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购买者请求以其实际支付价款为基数计算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第二条  购买者明知所购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所购买药品是假药、劣药,购买后请求经营者返还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经营者请求购买者返还食品、药品,如果食品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生产者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应当对食品、药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的,依照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处理。第三条  受托人明知购买者委托购买的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假药、劣药仍然代购,购买者依照食品安全法*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或者药品管理法*一百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请求受托人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受托人不以代购为业的除外。以代购为业的受托人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假药、劣药仍然代购,向购买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后向生产者追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受托人不知道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假药、劣药而代购,向购买者承担赔偿责任后向生产者追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第四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生产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购买者请求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依照食品安全法*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生产经营的食品不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等规定,但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购买者请求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依照食品安全法*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五条  食品不符合食品中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要求,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要求以及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等方面的食品安全标准,购买者依照食品安全法*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请求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六条  购买者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请求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支付惩罚性赔偿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瑕疵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为由进行抗辩,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对生产者或者经营者的抗辩不予支持:(一)未标明食品安全标准要求必须标明的事项,但属于本解释第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二)故意错标食品安全标准要求必须标明的事项;(三)未正确标明食品安全标准要求必须标明的事项,足以导致消费者对食品安全产生误解。第七条  购买者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请求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支付惩罚性赔偿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对其抗辩不予支持,但食品的标签、说明书瑕疵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除外:(一)根据食品安全法*一百五十条关于食品安全的规定,足以认定标签、说明书瑕疵不影响食品安全;(二)根据购买者在购买食品时是否明知瑕疵存在、瑕疵是否会导致普通消费者对食品安全产生误解等事实,足以认定标签、说明书瑕疵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

08/212024

【新规速递】“两高”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洗钱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高法、*高检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办理洗钱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两高”发布*新司法解释明确洗钱犯罪认定标准8月19日上午,*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办理洗钱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解释》自2024年8月20日起施行。《解释》共13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自洗钱”“他洗钱”犯罪的认定标准,以及“他洗钱”犯罪主观认识的审查认定标准。二是明确洗钱罪“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三是明确“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七种具体情形。四是明确洗钱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等罪的竞合处罚原则。五是明确罚金数额标准。六是明确从宽处罚的标准。▶《解释》明确,洗钱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且具有多次实施洗钱行为;拒不配合财物追缴,致使赃款赃物无法追缴;造成损失二百五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解释》将通过“虚拟资产”交易列为洗钱方式之一。明确通过“虚拟资产”交易、金融资产兑换方式,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可以认定为刑法*一百九十一条*一款第五项规定的“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据介绍,*高检自2020年部署推进反洗钱工作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反洗钱工作措施有力,成效明显。2023年共起诉洗钱罪2971人,是2019年起诉洗钱罪人数的近20倍。2024年上半年起诉洗钱罪1391人,同比上升28.4%,对洗钱犯罪的打击力度持续加大。各级检察机关在开展反洗钱工作过程中积累形成了不少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一是建立“一案双查”机制,提高办案质效。例如,广东创设洗钱案件“三必三有”工作法,提升办案人员发现洗钱犯罪线索意识;吉林、江西、山东、宁夏等省级检察院单独或者联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洗钱工作督导。二是加强协作配合,形成惩治洗钱犯罪合力。*高检会同国家监察委员会、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在办理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中加强反洗钱协作配合的意见》;北京市检察院联合人民银行北京分行建立反洗钱检察人员轮值协查机制,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洗钱犯罪的金融情报线索;浙江、福建、河南、湖北等省检察院积极会同相关部门切实加强反洗钱领域行刑衔接。三是助力反洗钱法治体系建设,开展法治教育。*高检积极参与反洗钱法草案的起草制定工作。发布两批共11件惩治洗钱犯罪典型案例,推动对洗钱犯罪法律适用问题形成共识。《*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洗钱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23年3月20日由*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80次会议、2024年3月29日由*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8月20日起施行。*高人民法院 *高人民检察院2024年8月19日法释〔2024〕10号*高人民法院 *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洗钱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3年3月20日*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80次会议、2024年3月29日*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24年8月20日起施行)为依法惩治洗钱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就办理洗钱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一条 为掩饰、隐瞒本人实施刑法*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上游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实施该条*一款规定的洗钱行为的,依照刑法*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条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他人实施刑法*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上游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实施该条*一款规定的洗钱行为的,依照刑法*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三条 认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应当根据行为人所接触、接收的信息,经手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种类、数额,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转移、转换方式,交易行为、资金账户等异常情况,结合行为人职业经历、与上游犯罪人员之间的关系以及其供述和辩解,同案人指证和证人证言等情况综合审查判断。有证据证明行为人确实不知道的除外。将刑法*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某一上游犯罪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认作该条规定的上游犯罪范围内的其他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不影响“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认定。第四条 洗钱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多次实施洗钱行为的;(二)拒不配合财物追缴,致使赃款赃物无法追缴的;(三)造成损失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四)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二次以上实施洗钱犯罪行为,依法应予刑事处理而未经处理的,洗钱数额累计计算。第五条 为掩饰、隐瞒实施刑法*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上游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一百九十一条*一款第五项规定的“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一)通过典当、租赁、买卖、投资、拍卖、购买金融产品等方式,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二)通过与商场、饭店、娱乐场所等现金密集型场所的经营收入相混合的方式,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三)通过虚构交易、虚设债权债务、虚假担保、虚报收入等方式,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四)通过买卖彩票、奖券、储值卡、黄金等贵金属等方式,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五)通过赌博方式,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转换为赌博收益的;(六)通过“虚拟资产”交易、金融资产兑换方式,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七)以其他方式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03/182024

“两高”《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24年1月8日由*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11次会议、2024年2月22日由*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3月20日起施行。*高人民法院  *高人民检察院2024年3月15日法释〔2024〕4号*高人民法院 *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4年1月8日*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11次会议、2024年2月22日*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自2024年3月20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治危害税收征管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条  纳税人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一条**款规定的“欺骗、隐瞒手段”:  (一)伪造、变造、转移、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其他涉税资料的;  (二)以签订“阴阳合同”等形式隐匿或者以他人名义分解收入、财产的;  (三)虚列支出、虚抵进项税额或者虚报专项附加扣除的;  (四)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税收优惠的;  (五)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  (六)为不缴、少缴税款而采取的其他欺骗、隐瞒手段。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一条**款规定的“不申报”:  (一)依法在登记机关办理设立登记的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而不申报纳税的;  (二)依法不需要在登记机关办理设立登记或者未依法办理设立登记的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通知其申报而不申报纳税的;  (三)其他明知应当依法申报纳税而不申报纳税的。  扣缴义务人采取**、二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一条**款的规定定罪处罚。扣缴义务人承诺为纳税人代付税款,在其向纳税人支付税后所得时,应当认定扣缴义务人“已扣、已收税款”。  第二条  纳税人逃避缴纳税款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一条**款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  扣缴义务人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依照前款规定。  第三条  纳税人有刑法第二百零一条**款规定的逃避缴纳税款行为,在公安机关立案前,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在规定的期限或者批准延缓、分期缴纳的期限内足额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并全部履行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纳税人有逃避缴纳税款行为,税务机关没有依法下达追缴通知的,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款规定的“逃避缴纳税款数额”,是指在确定的纳税期间,不缴或者少缴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各税种税款的总额。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款规定的“应纳税额”,是指应税行为发生年度内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的税额,不包括海关代征的增值税、关税等及纳税人依法预缴的税额。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款规定的“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比”,是指行为人在一个纳税年度中的各税种逃税总额与该纳税年度应纳税总额的比例;不按纳税年度确定纳税期的,按照*后一次逃税行为发生之日前一年中各税种逃税总额与该年应纳税总额的比例确定。纳税义务存续期间不足一个纳税年度的,按照各税种逃税总额与实际发生纳税义务期间应纳税总额的比例确定。  逃税行为跨越若干个纳税年度,只要其中一个纳税年度的逃税数额及百分比达到刑法第二百零一条**款规定的标准,即构成逃税罪。各纳税年度的逃税数额应当累计计算,逃税额占应纳税额百分比应当按照各逃税年度百分比的*高值确定。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未经处理”,包括未经行政处理和刑事处理。  第五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br style="margin: 0px; padding: 0px; outline: 0px; max-width: 100%; box-sizing: border-box !important; overflow-wrap: break

12/152023

【新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全文)​,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次修正 根据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2023年9月1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目  录第*编 总  则第*章 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二章 管  辖    第*节 级别管辖    第二节 地域管辖    第三节 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第三章 审判组织第四章 回  避第五章 诉讼参加人    第*节 当事人    第二节 诉讼代理人第六章 证  据第七章 期间、送达    第*节 期  间    第二节 送  达第八章 调  解第九章 保全和先予执行第十章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第十一章 诉讼费用第二编 审判程序第十二章 第*审普通程序    第*节 起诉和受理    第二节 审理前的准备    第三节 开庭审理    第四节 诉讼中止和终结    第五节 判决和裁定第十三章 简易程序第十四章 第二审程序第十五章 特别程序    第*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选民资格案件    第三节 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    第四节 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    第五节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第六节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第七节 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第八节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第十六章 审判监督程序第十七章 督促程序第十八章 公示催告程序第三编 执行程序第十九章 一般规定第二十章 执行的申请和移送第二十一章 执行措施第二十二章 执行中止和终结第四编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第二十三章 一般原则第二十四章 管  辖第二十五章 送达、调查取证、期间第二十六章 仲  裁第二十七章 司法协助第*编 总  则第*章 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第四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第五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第六条 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第八条 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第二章 管  辖第*节 级别管辖第十八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九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第二十条 高*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审民事案件。第二十一条 *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审民事案件:(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09/182020

【诚然讲堂】河南诚然律师事务所2020年9月份 法律大讲堂顺利召开

2020年9月18日,诚然所邀请洛阳师范学院法学与社会学院副院长张如海教授到我所进行“民法典的商法解读”的专题授课,活动在我所的多功能会议室举行,参与人员有洛阳旅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法务人员、洛阳中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法务人员及我所律师、实习律师等,活动取得了***成功。 (图为张如海教授正在授课) (图为参会人员听课现场)  张如海教授以独特的视角对民法典进行分析,让我们以商法为帆在民法典的海洋里遨游,***终体会到了民商合一的民法典的精妙之处,也发现了很多的不足,从专家的角度对民商合一的民法典进行了系统地分析,使人耳目一新,其中的干货分享让参与听课的人员受益匪浅。   分享结束后,旅发集团法务江艳艳女士对张如海教授的授课进行了真诚的感谢,并表达了此类活动要保持下去的希望,展现出了作为公司员工热爱学习和助力企业发展的精神风貌。 (图为公司代表江艳艳女士在发言)   ***后我所尚旭辉主任对此次授课情况进行了总结发言,既表达了对张如海教授的欢迎和感谢,也表达出不管是律所还是公司都要有学习进步的平台和机会,同时也表示我所愿意为大家提供交流学习的平台,会议***结束。   诚然所一直致力于为大家提供学习的平台和机会,并也一直践行着。律师是需要学到老的职业,作为企业员工更是这样,我所希望借此契机为大家搭建起专家教授和企业之间学习和交流的平台,达成律所、企业和专家教授互相帮助、互利共赢的新局面。 撰稿:陈亮亮 审核:郭书铭 编辑:江志柯 长按二维码关注 联系方式:0379-69952882 网       址:www.hncrls.com 地       址:洛阳市洛龙区太康东路恒生科技园A区6号楼11层

07/212020

【诚然简讯】河南诚然律师事务所石会升副主任,深入社区开展法律知识讲座

7月21日上午,河南诚然律师事务所石会升副主任践行四官进社区的服务精神,深入金谷园社区,开展《民法典》为主题的法律知识讲座。社区居民以高度饱满的热情积极踊跃参加此次知识讲座。     石会升副主任以2020年5月28日,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为主要内容,选择其中更为贴近日常生活和大众耳熟能详的法律知识进行讲解。并表示“了解《民法典》是我们每一个人的义务。”《民法典》具有中国特色、体现时代的特点,也反映了人***愿,囊括了人民生活方方面面的权利。每个人一生当中的每一个民事行为,都能在民法典中找到依据。     石会升副主任以《民法典》的重要意义为切入点,结合自身多年办案经验和引用典型案例对修改的高利放贷、合同签订、公司设立、***共同债务、遗嘱形式等法条进行针对性解析,还通过民间借贷、抚养权、遗嘱继承等社会热点问题,以案释法,以***事,用风趣、通俗的语言法律知识点转换为易理解的内容。     讲座结束后,不少听课人员表示,此次讲座集实用性与指导性为一体,让他们对《民法典》有了更***的理解和更深刻的把握,增强了法治思维,切实提升了大家运用《民法典》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和水平。有效的增强了社区居民的法治意识。     律师是民法典普法宣传的主力军,带《民法典》进社区,推动其落地生根,让老百姓生活更加安稳和美好。 撰  稿:石  晶 审  核:郭书铭 编  辑:江志柯 长按二维码关注 联系方式:0379-69952882 网       址:www.hncrls.com 地       址:洛阳市洛龙区太康东路恒生科技园A区6号楼11

06/212020

【诚然讲堂】河南诚然律师事务所2020年度第 一期“法律大讲堂”如期开讲。

我所在疫情后,接上次的学习例会后,在2020年6月19日下午,2020年度首期法律大讲堂开讲。本次授课内容是由河南律桓律师事务所主任庄红强律师带来的“律师从事不良资产业务浅谈”,分享了不良资产业务领域的干货。我所全体执业律师、实习律师、行政人员出席本次讲座,本次讲座由诚然党支部书记郭书铭律师主持。 (图为庄红强主任投入授课) 庄红强主任不仅经验丰富、理论水平也十分扎实,此次授课分别从不良资产产生的原因及背景、我国的不良资产业务现状、不良资产业务的处理模式、处理不良资产业务的相关法律规定(其中特别强调了《海南会议纪要》的重要性)、不良资产业务的特点以及律师从事不良资产的业务范围等方面详细讲解了不良资产业务。课后,庄红强主任及其团队与我所不良资产团队成员深入探讨了相关的实务问题,收获颇丰。这次授课不仅有利于增强我所不良资产团队的业务能力,也为其他律师打开了一扇新的视角,取得了***的成功。 (图为参与听课的诚然同仁) 河南诚然律师事务所坚持每月一次“法律大讲堂”的活动,因疫情原因有所影响,此次为本年度也是我所乔迁新居后的***次“法律大讲堂”,意义重大。律师是一个“活到老、学到老”的职业,满足律所成员对新知识的渴望、增强律师的理论水平是我所开展“法律大讲堂”的初衷,我们也会永远践行。学习之路,感谢有你相伴前行,携手共进!                 撰稿:陈亮亮                 审核:郭书铭                 编辑:赵冰洁 “诚然” 即诚之实,然之本,意喻以诚信、诚实为根本作为我所律师之执业理念,坚持奉法敬业,谋求生存发展之道。

12/262019

【诚然简讯】河南诚然律师事务所尤士虎和郭书铭两位副主任当选洛阳市法学会工程建设与房地产法律实务研究会理事

2019年12月25日,洛阳市法学会工程建设与房地产法律实务研究会成立大会顺利召开,洛阳各律所及相关社会人士积极参加,研究会取得了***成功。 河南诚然律师事务所尤士虎副主任、郭书铭副主任、王小峰律师、李献波律师申请加入了研究会。会上,尤士虎副主任、郭书铭副主任顺利当选为研究会的理事。 洛阳市法学会工程建设与房地产法律实务研究会是在坚持中国***党的领导下,以落实依法治国方略,促进依法治企,为洛阳房地产、工程建设解决社会发展中存在的工程建设与房地产领域实际问题为指导思想;以秉持“繁荣法学研究,推进依法治国”的宗旨;以积极探索研究会与政府职能部分的衔接配合,开展建设工程与房地产领域的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研究,共同推进洛阳市工程建设与房地产法治建设进程为任务。  相信在研究会的会长、理事、会员的共同努力下,凝聚洛阳社会各界力量,洛阳市工程建设与房地产法律研究会必将建设成为一个特色鲜明的***法律共同体。                 撰稿:陈星涛                    审核:郭书铭                    编辑:赵冰洁 “诚然” 即诚之实,然之本,意喻以诚信、诚实为根本作为我所律师之执业理念,坚持奉法敬业,谋求生存发展之道。

10/082019

【诚然简讯】我所李献波律师践行(村)居法律顾问工作精神,深入社区开展法律服务

河南诚然律师事务所李献波律师践行(村)居法律顾问工作精神,深入西工社区,开展题为《婚姻家庭案件中证据的诉讼实务》法律宣传培训。社区居民以高度饱满的热情踊跃参加此次培训,培训现场人头攒动、座无虚席。       李献波律师选题贴近生活,以大众耳熟能详的婚姻家庭纠纷入手,开篇强调证据的聚焦及特征。李律师讲到,在实务过程中,此类案件经常涉及情感、财产、子女等多个层次,在用法律视角评析基本事实时,不能仅凭借冰冷的法条论述观点,更要确保主张符合主流价值观及道德***的评断。李律师以自身经办案件为例,归纳证据内容与争议焦点,并对比两级法院审理结果,由此引出证明标准高度盖然性在实践中的运用。李律师认为,由于婚姻家庭案件具有隐私性、弱势一方举证困难等问题,高度可能性所形成的内心确信便显得尤其重要,不仅对查清案件事实具有指导作用,更大程度上有利于维护无过错方权益以及真正实现公平正义。李律师的一番讲解,在普及基本法律知识的同时,也引起现场听众的强烈共鸣。培训结束后,现场响起经久不息的掌声。 李献波律师作为西工社区法律顾问团队中的一员,时刻不忘实践洛阳市司法局关于(村)居法律顾问工作精神,深入社区开展法律服务工作亦是他的工作常态。河南诚然律师事务所全体(村)居法律服务工作者也必将牢记使命,认真履行职责,为基层群众提供更优质法律服务而不懈努力。 撰稿人:李瑶 审核人:郭书铭 本文编辑:赵冰洁 “诚然” 即诚之实,然之本,意喻以诚信、诚实为根本作为我所律师之执业理念,坚持奉法敬业,谋求生存发展之道。

09/232019

【诚然简讯】肩负社会责任,律师普法进课堂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法制教育应当从青少年抓起!”重要讲话,河南诚然律师事务所李妙丽律师与孟津县育才实验学校联合举行送法进校园活动启动仪式、并被孟津县育才实验学校聘为法制校长。 宪法的权威源自民众内心的真正拥护和真诚信仰。脑中有法,心中明法,才不会逾法犯法。青少年儿童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少年强则国强,他们的法治素养必将对未来的社会形态与整体国民素质带来莫大的影响。把宪法教育作为加强法治教育、培养法治意识的核心内容,明确目标,科学安排,积极实践,深入研究,构建宪法教育的长效机制,养元固本,融会贯通,是真正的奠基工程。除了大力推进,还需要持之以恒。宪法观念的树立,法治精神的养成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一个潜移默化的过程。学校要坚持从细微处入手,从点滴做起,贴近生活实际,以丰富的途径与形式,逐步培养和提高青少年儿童的法律素质,努力把每一个青少年儿童都培养成合格的小公民。                       撰稿人:孙鹏华                          审核人:郭书铭                          本文编辑:李芳瑜  “诚然” 即诚之实,然之本,意喻以诚信、诚实为根本作为我所律师之执业理念,坚持奉法敬业,谋求生存发展之道。

08/102019

【诚然快讯】河南诚然律师事务所尚旭辉主任和杨宇光律师应邀到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洛阳分公司授课

2019年8月9日上午,我所尚旭辉主任和杨宇光律师受邀到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洛阳分公司授课。 尚旭辉主任授课的题目是《浅析交通肇事罪及司法解释》。如今交通事故频繁发生,高速公路公司和律师较为常见的接触到此类案件,尚旭辉主任将多年的实务经验与相关法律、法规深度融合,先给大家讲授交通肇事的概念以及交通肇事罪的定罪量刑标准,随后又代入案件深度讲解,并且列举出比较容易与此罪混淆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危险驾驶罪”等。 杨宇光律师授课的题目是《高速公路案例分析》。高速公路公司作为一个管理类型的公司,其发展时刻伴随着风险。杨宇光律师通过七个审判案例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明确了在高速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高速公路公司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旨在提高全体员工的法律观念以及在工作中应履行的安全保障义务。 在此次长达三个小时的授课活动中,公司全体人员热情高涨,认真聆听,积极学习。 授课培训结束,公司领导对尚旭辉主任和杨宇光律师作出高度评价并致以衷心的感谢,强调要做到法治宣传教育不留死角,***覆盖法治教育范围。 撰稿人:赵冰洁(实习律师) 审核人:郭书铭(副主任) 本文编辑:李芳瑜 END撰稿人:赵冰洁(实习律师) 审核人:郭书铭(副主任) 本文编辑:李芳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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