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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烈祝贺我所尤士虎律师在中南六省律师论坛书画摄影作品比赛中展出的作品《诚然若金》获得书法类***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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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发挥工会劳动法律监督作用,提升企业劳动用工规范化水平,7月9日至11日,洛阳市西工区总工会联合河南诚然律师事务所持续开展劳动用工“法律体检”进企业专项服务活动。 专业服务小组深入辖区6家新建会企业,开展点对点法律健康评估,以专业法律服务为辖区企业劳动用工环境“强筋健骨”。活动中,服务小组深入企业一线,通过查阅资料、座谈交流、现场答疑等方式,对企业劳动合同签订与履行、规章制度合法性、社保缴纳规范性、工时与休假制度执行、工资支付保障等重点领域进行了系统“扫描”和“坐诊”。律师们依据现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运营状况,精准识别潜在风险点,针对性地为企业“开方抓药”,提出切实可行的改进建议和法律风险规避方案,帮助企业构建更加稳固和谐的劳动关系基础。 据悉,此次“劳动用工法律体检”活动,不仅为新建会企业送去了“及时雨”般的法律支持,更传递了工会组织服务企业、关爱职工、维护和谐的坚定决心。西工区总工会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西工区总工会将不断聚焦企业需求,深化法律服务内涵,扩大服务覆盖面,努力将“法律体检”打造成为服务企业、保障权益、促进区域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长效品牌,为西工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营造更加公平、有序、温暖的法治化用工环境。(田 辉 李海青 李啸宇)审 核:郭书铭
2019年3月8日,正值“三八妇女节”之际,河南诚然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尤士虎律师秉着的宗旨,开启了为香榭丽阳光社区全体妇女同志提供法律咨询与宣传之行。 此次尤主任应景地为大家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主要就该法所赋予妇女享有的权益多作详细的讲述,诸如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财产权益、人身权利、婚姻家庭权益等。尤主任认为,在当今社会,妇女应被与男性一视同仁地对待,妇女要勇于拿起法律的武器,积极维护自身权益。尤主任润物细无声的讲解,激起了在场全体妇女的共鸣与反馈,使本次活动也达到了预期的效果。 活动结束,尤主任代表河南诚然律师事务所祝妇女同胞们节日快乐。他再三强调,妇女同胞们作为社会主义中国特色的建设过程中越来越发挥作用的重要角色,应有相关完备的法律法规与律师力量为其保驾护航。尤主任坚称,此次活动正是贯彻初衷的体现,并希望类似活动一直持续下去。 撰稿人:李瑶 (实习律师) 审核人:郭书铭 律师 本文编辑:李芳瑜 “诚然” 即诚之实,然之本,意喻以诚信、诚实为根本作为我所律师之执业理念,坚持奉法敬业,谋求生存发展之道。
聚焦婚姻家事,探讨维权热点 最是一年春好处,绝胜烟柳满皇都。初春时节,恰逢“三八”国际妇女节到来之际,为了更好保护广大妇女同胞的合法权益,3月7日上午,河南诚然律师事务所积极开展例会学习活动,聚焦婚姻家事方面法律法规,探讨广大妇女同胞家事维权的热点难点问 题。此次例会学习,由河南诚然律师事务所婚姻与家事团队赵俊科律师和马彬恺律师主讲,二人分别以《婚姻家事房产疑难复杂问题专题演讲》、《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亮点解析》与大家进行了分享。学习活动由律所副主任石会升主持,全体执业律师和实习律师参加。赵俊科:《婚姻家事房产疑难复杂问题专题演讲》 赵俊科在婚姻家事房产疑难复杂问题专题演讲中,从家事房产本质的五类法律关系叠加开始,即婚姻关系、物权登记、出资来源、政策属性、继承交叉。 家事房产纠纷中,婚姻关系是基础,夫妻双方在婚姻期间的财产分配、房产归属等问题都与婚姻关系密切相关,它是处理家事房产问题的重要考量因素。物权登记是确定房产所有权的重要依据,但在实际中,登记情况可能与真实权利不一致,这给家事房产案件的处理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出资来源对于确定房产的归属至关重要,不同的出资情况会导致房产在分割时产生不同的结果,如婚前一方出资、婚后双方共同出资等情况。政策房与普通商品房的裁判逻辑不同,回迁、经适、房改、限价房等政策房有其特殊的政策属性,在处理家事房产案件时需要考虑这些因素。当房产涉及继承问题时,会与婚姻关系产生交叉,可能需要先进行析产才能处理离婚案件中的房产分割问题。 在婚姻纠纷案件中最难认定的房产就是父母出资买房,也是当今裁判中比较难以区分的领域。赵俊科认为,父母出资买房要先看婚前父母出资情况,如果是婚前父母全额出资,登记在自己孩子名下,那么该房产可以认定为子女个人财产;如果是父母婚前全额出资,登记在对方或加名的情况下,可以视为是对对方的赠与行为;如果是婚前仅付了首付,婚后还贷款,就要引申出父母帮忙还贷的相关证据才行。 在离婚与继承交叉房产方面,赵俊科分别从婚姻存续期间继承的房产、遗嘱处分夫妻共同房产、多份遗嘱冲突情况下房产处置方法进行了详细解读。马彬恺:《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亮点解析》 马彬恺围绕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核心条文并结合具体案例,就婚姻无效与离婚效力、债权人撤销离婚财产条款、同居关系析产规则、婚前房屋赠与的处理、直播打赏与婚外情赠与等进行分析与解读。 重婚的婚姻无效,即使合法婚姻已解除或配偶死亡,后婚也不能转为有效。登记离婚后,一方以意思表示虚假为由请求确认离婚无效,法院不予支持。债权人能证明离婚协议财产分割影响其债权实现的,可请求撤销相关条款。法院综合整体分割、子女抚养、离婚过错等因素予以支持。同居关系析产按照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时,各自所得归各自;共同出资财产以出资比例为基础,综合共同生活、子女、贡献进行分割。房屋约定赠与未过户,离婚时法院综合婚姻时间、子女、过错、贡献、房价等因素,判决归属及补偿。如果明显超出家庭消费水平的直播打赏,构成挥霍,另一方可请求婚内分割财产或离婚时对打赏方少分不分。为婚外情目的赠与财产,违背公序良俗无效;受害方可婚内分割财产或离婚时对过错方少分不分。 在涉及离婚股权转让与分割、放弃继承与抢夺子女禁令、分居抢夺子女与抚养权优先情形、处分子女房产与抚养费变更等,马彬恺也分别进行了解析。 登记方转让以共同财产出资的股权,原则上有效;恶意串通损害配偶利益的除外。夫妻均为股东,不能按工商登记比例分割,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放弃继承原则上有效,配偶无权干涉;但放弃导致无法履行扶养义务的除外。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另一方可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人格权侵害禁令;对方以另一方存在恶习为由抗辩,需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分居期间抢夺藏匿子女,法院可暂时确定抚养事宜,并明确协助监护义务。一方存在家暴、恶习、重婚、抢夺子女等情形,离婚时优先考虑由另一方直接抚养。父母处分子女名下房产后,不得以损害子女利益为由主张无效。离婚协议约定不支付抚养费,但直接抚养方经济变化或子女费用显著增加,子女可请求支付。 这次例会学习是河南诚然律师事务所新年过后的第一次例会学习,二位青年律师认真准备,全面、系统的对婚姻家事方面经常遇到的相关问题,进行了细心的整理和分析,不但对相关问题的成因和类型进行了分类,而且对发生问题后应对的方法和注意事项进行了说明。既有理论方面法律支撑,又有实战方面的案例引导。大家纷纷表示,整个学习活动不但气氛活跃,还为大家带来“干货”满满,也为本年度的例会学习开了一个好头。撰稿/编辑:郎松涛审 核:郭书铭
刚刚过去了十一长假,大家还未彻底适应工作状态,但是对于刑事案件来说,节后***天却是一个特殊的存在。 昨天朋友打来求助电话,亲人的判决书在9月25日收到,经过考虑决定上诉,于是在节后的***个工作日将有被告人签名的上诉状递交到法院,可是却被告知判决已经在10月6日生效。明明刑诉法对于期间的顺延问题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法院给出的解释是:因为本案被告人系在押,所以期间不因节假日而延长。法院的做法对吗?让我们来看看法律是究竟如何规定的。《刑事诉讼法》第105条规定:“期间的***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日为期满日期,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间,应当至期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乍一看,觉得法院的解释似乎有法可依,但是真的是这样吗?我不敢苟同。根据我的理解,关于本条法律规定中所说的“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的情形,局限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这三类人的“在押期间”,也就是不得因为节假日的原因,而对以上三类人延长羁押期限。通俗地说就是,到了期限就要放人,不管是工作日还是大年初一。那么是不是我的理解与法官的理解出现了偏差,或者这一条规定本身就有歧义呢?首先,从立法本意来讲。刑事法律,不管是刑法,还是刑事诉讼法,都属于公法范畴,从本质上来说都是为了***公权力而设立的。刑事法律本身就有“有利于被告”的实施原则。尤其在程序法领域,对于保障私权部分大多做扩大解释,而对于***公权部分而多做缩小解释。刑事上诉权的设立一方面是为了充分实现两审终审制度的优势,对审判权进行一定的监督和制约,另一方面,也是更为根本的是为了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也正基于此,才设立了“上诉不加刑”的原则,以消除被告人的后顾之忧。因此,在对于上诉权的期限规定中,没有任何道理对被告人做出不同于一般规定的***性规定,尤其是在押的被告人,其诉讼权利本就处于更为劣势的地位,更加没有道理予以***。 其次,从法律规定来看。笔者的认识也是有依据的。根据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的,***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刑事处编著的《新刑事诉讼法司法适用解答》一书中,关于“如何把握期间问题?”部分专门指出“被告人上诉期间的***后一日为10月2日,则应当顺延至节假日后的***日为期满之日,即通常而言上诉期间届满之日为10月8日(假定十一节假日为10月1日至7日)。但是如果犯罪嫌疑人侦查期限届满,应当释放之日为10月2日,则应当在当天释放,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 由此可以看出,***高法关于本条法律规定的解读与上文中笔者的认识完成一致,在此不延长的只是在押人员的“在押期间”,这一解读也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和立法本意。***后,从实践操作来说。在押的被告人如果在收到判决十日内决定上诉,而此时正值节假日期间,法院的工作人员并不可能进入看守所获知其上诉意愿,不论是通过辩护人申请,还是通过看守人员申请,此意愿均需待节假日结束,法院上班了才可以到达法院工作人员处。如果以该法院的做法,那么意愿到达之日,此判决已经生效,想要实现被告人的上诉诉求,就只能寄希望于审判监督程序了。这显然是不合理的。通过多年办案的经验来看,实践中绝大多数法院对于这一情况的处理也都是按照上诉期间顺延的做法进行的,该法院的做法确实系***遇到。综上所述。无论从那个方面来讲,刑事案件上诉期的处理都应当按照法律规定顺延至节假日后的***日。附记:我记得曾在哪里看到过有一种建议来解决这个问题,在本条法律的表述上多加一个“的”字,也许就可以避免不当解读,即“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在押期间,应当至期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后的***后,我想说法律的遣词造句确实应当更为精准,但是在冷冰冰的法条背后,作为执行法律、适用法律的人,也许需要更多的思考、情感与价值的追求。(这也是我一直认为AI智能无法替代人民法官的原因) 审核:郭书铭编辑:江志柯 长按二维码关注 联系方式:0379-69952882 网 址:www.hncrls.com 地 址:洛阳市洛龙区太康东路恒生科技园A区6号楼11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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