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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秋十月迎国庆
河南诚然律师事务所全体律师在这普天同庆的日子里祝:
伟大的祖国繁荣昌盛、国泰民安!
勤劳的人民幸福美满、蒸蒸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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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过去了十一长假,大家还未彻底适应工作状态,但是对于刑事案件来说,节后***天却是一个特殊的存在。 昨天朋友打来求助电话,亲人的判决书在9月25日收到,经过考虑决定上诉,于是在节后的***个工作日将有被告人签名的上诉状递交到法院,可是却被告知判决已经在10月6日生效。明明刑诉法对于期间的顺延问题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法院给出的解释是:因为本案被告人系在押,所以期间不因节假日而延长。法院的做法对吗?让我们来看看法律是究竟如何规定的。《刑事诉讼法》第105条规定:“期间的***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日为期满日期,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间,应当至期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乍一看,觉得法院的解释似乎有法可依,但是真的是这样吗?我不敢苟同。根据我的理解,关于本条法律规定中所说的“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的情形,局限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这三类人的“在押期间”,也就是不得因为节假日的原因,而对以上三类人延长羁押期限。通俗地说就是,到了期限就要放人,不管是工作日还是大年初一。那么是不是我的理解与法官的理解出现了偏差,或者这一条规定本身就有歧义呢?首先,从立法本意来讲。刑事法律,不管是刑法,还是刑事诉讼法,都属于公法范畴,从本质上来说都是为了***公权力而设立的。刑事法律本身就有“有利于被告”的实施原则。尤其在程序法领域,对于保障私权部分大多做扩大解释,而对于***公权部分而多做缩小解释。刑事上诉权的设立一方面是为了充分实现两审终审制度的优势,对审判权进行一定的监督和制约,另一方面,也是更为根本的是为了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也正基于此,才设立了“上诉不加刑”的原则,以消除被告人的后顾之忧。因此,在对于上诉权的期限规定中,没有任何道理对被告人做出不同于一般规定的***性规定,尤其是在押的被告人,其诉讼权利本就处于更为劣势的地位,更加没有道理予以***。 其次,从法律规定来看。笔者的认识也是有依据的。根据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的,***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刑事处编著的《新刑事诉讼法司法适用解答》一书中,关于“如何把握期间问题?”部分专门指出“被告人上诉期间的***后一日为10月2日,则应当顺延至节假日后的***日为期满之日,即通常而言上诉期间届满之日为10月8日(假定十一节假日为10月1日至7日)。但是如果犯罪嫌疑人侦查期限届满,应当释放之日为10月2日,则应当在当天释放,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 由此可以看出,***高法关于本条法律规定的解读与上文中笔者的认识完成一致,在此不延长的只是在押人员的“在押期间”,这一解读也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和立法本意。***后,从实践操作来说。在押的被告人如果在收到判决十日内决定上诉,而此时正值节假日期间,法院的工作人员并不可能进入看守所获知其上诉意愿,不论是通过辩护人申请,还是通过看守人员申请,此意愿均需待节假日结束,法院上班了才可以到达法院工作人员处。如果以该法院的做法,那么意愿到达之日,此判决已经生效,想要实现被告人的上诉诉求,就只能寄希望于审判监督程序了。这显然是不合理的。通过多年办案的经验来看,实践中绝大多数法院对于这一情况的处理也都是按照上诉期间顺延的做法进行的,该法院的做法确实系***遇到。综上所述。无论从那个方面来讲,刑事案件上诉期的处理都应当按照法律规定顺延至节假日后的***日。附记:我记得曾在哪里看到过有一种建议来解决这个问题,在本条法律的表述上多加一个“的”字,也许就可以避免不当解读,即“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在押期间,应当至期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后的***后,我想说法律的遣词造句确实应当更为精准,但是在冷冰冰的法条背后,作为执行法律、适用法律的人,也许需要更多的思考、情感与价值的追求。(这也是我一直认为AI智能无法替代人民法官的原因) 审核:郭书铭编辑:江志柯 长按二维码关注 联系方式:0379-69952882 网 址:www.hncrls.com 地 址:洛阳市洛龙区太康东路恒生科技园A区6号楼11层
为贯彻落实洛阳市县域律所帮扶1+1工程的要求,诚然所邀请结对律所河南金晖律师事务所乔冠辉主任等一行,于2024年7月12日上午入所开展交流学习活动。 诚然所党支部书记郭书铭带领合伙人进行了热烈的欢迎,并陪同乔冠辉主任一行,依次参观了党建室,领略了党建工作的重要性;漫步于文化长廊,感受了律所浓厚的文化氛围;并详细参观了办公区、接待区、等待区以及委员会客厅和刚投入使用的二楼办公区,对诚然所的软硬件设施有了更直观的了解。 金晖所乔冠辉主任代表高辛恩律师,对诚然所展现出的深切关怀与慷慨捐款表示衷心的感谢,并期望通过此次交流座谈,深入学习诚然所独特的管理模式和宝贵的先进经验。 诚然所党支部书记郭书铭详尽介绍了律所的发展历程及发展架构,合伙人之间的紧密合作模式,律所在软硬件设施上的投入,以及党建强所、人才立所、文化兴所的目标成效等。 诚然所创始合伙人尤士虎及合伙人石会升副主任,在如何拓展业务、经营理念、以及律所在规模化、团队化、专*化建设方面所取得的显著成就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的交流。合伙人杨宇光、昌帅通、董进果在律所管理、业务提升等不同层面,发表了自己的看法和意见。 *后,金晖所乔冠辉主任代表金晖所进行了发言,他深感此次座谈交流收获颇丰,对诚然所的软硬件建设给予了高度评价,并认识到团队协作对于律所建设的重要性。关于律师在业务开展过程中遇到的瓶颈问题,他希望通过本次交流能够相互学习、取长补短,实现资源共享。乔冠辉主任希望,诚然所和金晖所以帮扶1+1工程为契机,相互扶持,共同提高共同进步,为洛阳市律师行业的蓬勃发展贡献各自的力量! 撰稿/编辑:朱家涛审 核:郭书铭
河南诚然律师事务所于2019年6月1日上午9时召开本月例会,此次例会由石会升副主任主持。 (图为与会的诚然律师) 此次会议以张俊磊、董进果两位律师授课为主要内容。张俊磊律师以自身经办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为引,就案件中涉及相关法律问题产生了一系列的思考。该案件历经几次庭审,涵盖合同生效要件、担保人免责、债务转移等情形,结果至今尚未明确。张俊磊律师将其总结的案件争议焦点陈列出来,给出两种不同法律依据与解析,并诚恳征求在座同仁认知与见解。此案引发全体律师激烈的争论与探讨,大家各抒己见,精彩纷呈。张律师表示,在如今多样的经济形势下,普通的民间借贷案件愈来愈呈现复杂的的法律事实、法律关系,传统的办案习惯与常识已不能满足案件需要,律师同仁们应理性看待新问题的出现并不断改过作新。 (图为张俊磊律师投入授课) 继张俊磊律师讲授后,董进果律师以《侦查阶段律师的有效辩护》为题,展开了一场详细而完整的分享。董进果律师从执业以来,在刑事案件上花费了大量的精力与心血,有着其他律师不可比拟的经验与成果。侦查阶段律师的有效辩护虽为老生常谈的课题,但董律师通过自身经历为该课题诠释了不一样的风格与内容,着实受益匪浅。 (图为董进果律师认真分享) 今天适逢“六一儿童节”,河南诚然律师事务所祝福所有小朋友儿童节快乐。愿你们健康幸福,拥有一个美好有趣的童年。同时正因为诚然律师们的赤子之心,河南诚然律师事务所的学习制度才能昼夜兼行、历久弥新。 撰稿人:李 瑶 (实习律师) 审核人:郭书铭 副主任 本文编辑:李芳瑜 “诚然” 即诚之实,然之本,意喻以诚信、诚实为根本作为我所律师之执业理念,坚持奉法敬业,谋求生存发展之道。
新的一年,新的征程。元月10日,外边天寒地冻,室内暖意融融。河南诚然律师事 务所2026年第一次例会学习如期举行。此次例会学习,分别由刑事辩护团队韩晨星律师从《浅析组织卖淫罪从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容留卖淫罪的几种情形》,以及庞志里律师《治安管理处罚法新增重点条文解读及案例分析》与大家进行了分享。例会由律所副主任石会升主持,执业律师和实习律师参加了学习活动。 韩晨星从组织卖淫罪从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容留卖淫罪罪名概述开始,对构成该罪的定义与特征进行讲解。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纠集等手段,管理或控制他人卖淫,卖淫人员在三人以上的行为。其特征在于行为人对卖淫活动具有明显的组织性、管理性和控制性,是卖淫活动的核心主导力量。 协助组织卖淫罪是指明知他人实施组织卖淫犯罪活动,而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充当保镖、打手、管账人等行为。其特征在于行为人对组织卖淫活动提供帮助,但不直接参与卖淫活动的组织和管理。例如,行为人受雇于组织卖淫者,为其招募卖淫人员或运送卖淫人员到指定地点,这种行为就构成了协助组织卖淫罪。 协助组织卖淫罪与组织卖淫罪从犯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协助组织卖淫罪的行为人主观上明知他人组织卖淫而提供帮助,客观上实施的是招募、运送等辅助行为。而组织卖淫罪从犯虽然也参与了组织卖淫活动,但其行为是在主要组织者的指挥下进行的,对卖淫活动的组织和管理起到次要作用。 容留卖淫罪是指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其他便利条件的行为。其特征在于行为人仅为卖淫活动提供场所或便利,不参与卖淫活动的组织和管理。例如,行为人将自己的房屋出租给他人用于卖淫活动,或者为卖淫人员提供交通工具等便利条件,这种行为就构成了容留卖淫罪。容留卖淫罪与组织卖淫罪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容留卖淫罪的行为人主观上仅为卖淫活动提供便利,客观上不参与卖淫活动的组织和管理。 刑事辩护团队负责人王静律师结合办案实务,从组织卖淫罪从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容留卖淫罪认定的主客观条件,以及犯罪事实与罪名认定的关联性进行了分析和点评。 庞志里在《治安管理处罚法新增重点条文解读及案例分析》中,紧紧围绕新《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一些重点进行了讲解并分享了几起典型案例。 对正当防卫不再“畏手畏脚”。第十九条: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行为,造成损害的,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受处罚;制止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较大损害的,依法给予处罚,但是应当减轻处罚;情节较轻的,不予处罚。 对未成年人违法不纵容。第二十三条:针对依法不执行拘留的未成年人,新增例外情形14-18周岁未成年人违法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或14-16周岁未成年人一年内二次以上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执行行政拘留。第二十四条:针对依法不执行拘留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必须启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矫治教育——包括训诫、心理辅导、行为干预、家长强制课堂等,并建立一人一档跟踪回访。第六十条:以殴打、侮辱、恐吓等方式实施校园欺凌的,公安机关同步适用治安处罚(拘留/罚款)与矫治教育;学校瞒报、迟报或处置不力的,建议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依法处分。 对高空抛物立新规。第四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五)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有危害他人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危险的。 无人机等“黑飞”要追责。第四十六条: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关于飞行空域管理规定,飞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航空运动器材,或者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等升空物体,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飞行、升放前款规定的物体非法穿越国(边)境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噪音扰民处罚升级。第八十八条: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规定,产生社会生活噪声,经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有关部门依法劝阻、调解和处理未能制止,继续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饲养动物需合规。第八十九条: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会议最后,河南诚然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仕林律师传达了洛阳市西工区律所主任工作会议精神。律所主任工作会议要求各律师事务所要在新的一年,坚持党建引领,聚焦中心服务大局,狠抓队伍建设,切实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为公共法律服务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撰稿/编辑:郎松涛审 核:郭书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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