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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秋十月迎国庆
河南诚然律师事务所全体律师在这普天同庆的日子里祝:
伟大的祖国繁荣昌盛、国泰民安!
勤劳的人民幸福美满、蒸蒸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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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我所张俊磊律师受邀为洛阳市西工区第三实验小学全体学生,讲授《学习刑法远离犯罪》。其中重点讲解了什么是犯罪,以及怎么远离犯罪等问题。 首先,张俊磊律师从犯罪的行为及犯罪行为的特征为全体学生讲授,并详细讲述了犯罪具有的基本特征有哪些。其次,从行为人应当负刑事责任年龄的角度切入,详细的讲解了已满16周岁、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不满12周岁等各个年龄段一一对应的罪名和犯罪行为。***后,张俊磊律师从犯罪的分类、常见的犯罪、犯罪要受到哪些刑罚、以及怎样有效预防犯罪等几个方面进行了归纳总结,并得到了全体学生的热烈掌声。 只有让同学们不断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让法律陪伴同学们一起健康成长,同学们才能够学法、懂法、守法,奋发向上、健康成长! 撰稿/编辑:江志柯 审核:郭书铭 长按二维码关注 电话:0379-69952882 网址:www.hncrls.com 地址:洛阳市洛龙区太康东路恒生科技园A区6号楼11层
9月24日下午,由洛阳市律师协会和洛阳市律师行业工会联合会主办,市律师协会体育工作委员会承办,河南诚然律师事务所赞助冠名的2023洛阳市律师行业“诚然杯”篮球赛**闭幕。 诚然所在本次比赛中荣获“特殊贡献奖”。诚然所专职律师刘小东、陈亮亮参加从宴所篮球队荣获“优*运动员称号”荣誉证书。 本次比赛报名人数及比赛场次均创新高,工作人员为比赛的顺利举办作出了积极奉献。比赛场上运动员们遵守规则,球技高超,注重团队合作,充分体现了洛阳律师的体育精神风貌。 撰稿/编辑:朱家涛审 核:郭书铭
近期,朱家涛律师在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方面提供了力所能及的法律帮助,当事人为了表达其深切的感激之情,特意制作了一面锦旗。上面绣有“人民的好律师,正义的守护者”的字样,以此感谢朱家涛律师的耐心解答和无私帮助。朱律师说,这案子里面,当事人被欺负了,就自己拿起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在朱律师帮忙的同时,当事人自己也努力找证据,这样他们的权利才能得到保护,跟他们自己在案子上的准备是分不开的,十分感谢当事人的信任与认可!这个荣誉不只是认可了朱家涛律师个人,也是肯定了诚然律师事务所整个团队的专*精神。 朱家涛律师表示,法律服务不仅仅是律师的职责,更是与当事人共同合作的过程。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他强调了沟通的重要性,认为只有双方紧密合作,才能确保法律服务的效率和质量。朱律师还提到,他和他的团队始终以信守诚之道为执业理念,坚持奉法敬业,为更多需要帮助的人提供专*的法律服务。 撰稿/编辑:朱家涛 审 核:郭书铭
刚刚过去了十一长假,大家还未彻底适应工作状态,但是对于刑事案件来说,节后***天却是一个特殊的存在。 昨天朋友打来求助电话,亲人的判决书在9月25日收到,经过考虑决定上诉,于是在节后的***个工作日将有被告人签名的上诉状递交到法院,可是却被告知判决已经在10月6日生效。明明刑诉法对于期间的顺延问题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法院给出的解释是:因为本案被告人系在押,所以期间不因节假日而延长。法院的做法对吗?让我们来看看法律是究竟如何规定的。《刑事诉讼法》第105条规定:“期间的***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日为期满日期,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间,应当至期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乍一看,觉得法院的解释似乎有法可依,但是真的是这样吗?我不敢苟同。根据我的理解,关于本条法律规定中所说的“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的情形,局限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这三类人的“在押期间”,也就是不得因为节假日的原因,而对以上三类人延长羁押期限。通俗地说就是,到了期限就要放人,不管是工作日还是大年初一。那么是不是我的理解与法官的理解出现了偏差,或者这一条规定本身就有歧义呢?首先,从立法本意来讲。刑事法律,不管是刑法,还是刑事诉讼法,都属于公法范畴,从本质上来说都是为了***公权力而设立的。刑事法律本身就有“有利于被告”的实施原则。尤其在程序法领域,对于保障私权部分大多做扩大解释,而对于***公权部分而多做缩小解释。刑事上诉权的设立一方面是为了充分实现两审终审制度的优势,对审判权进行一定的监督和制约,另一方面,也是更为根本的是为了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也正基于此,才设立了“上诉不加刑”的原则,以消除被告人的后顾之忧。因此,在对于上诉权的期限规定中,没有任何道理对被告人做出不同于一般规定的***性规定,尤其是在押的被告人,其诉讼权利本就处于更为劣势的地位,更加没有道理予以***。 其次,从法律规定来看。笔者的认识也是有依据的。根据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的,***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刑事处编著的《新刑事诉讼法司法适用解答》一书中,关于“如何把握期间问题?”部分专门指出“被告人上诉期间的***后一日为10月2日,则应当顺延至节假日后的***日为期满之日,即通常而言上诉期间届满之日为10月8日(假定十一节假日为10月1日至7日)。但是如果犯罪嫌疑人侦查期限届满,应当释放之日为10月2日,则应当在当天释放,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 由此可以看出,***高法关于本条法律规定的解读与上文中笔者的认识完成一致,在此不延长的只是在押人员的“在押期间”,这一解读也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和立法本意。***后,从实践操作来说。在押的被告人如果在收到判决十日内决定上诉,而此时正值节假日期间,法院的工作人员并不可能进入看守所获知其上诉意愿,不论是通过辩护人申请,还是通过看守人员申请,此意愿均需待节假日结束,法院上班了才可以到达法院工作人员处。如果以该法院的做法,那么意愿到达之日,此判决已经生效,想要实现被告人的上诉诉求,就只能寄希望于审判监督程序了。这显然是不合理的。通过多年办案的经验来看,实践中绝大多数法院对于这一情况的处理也都是按照上诉期间顺延的做法进行的,该法院的做法确实系***遇到。综上所述。无论从那个方面来讲,刑事案件上诉期的处理都应当按照法律规定顺延至节假日后的***日。附记:我记得曾在哪里看到过有一种建议来解决这个问题,在本条法律的表述上多加一个“的”字,也许就可以避免不当解读,即“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在押期间,应当至期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后的***后,我想说法律的遣词造句确实应当更为精准,但是在冷冰冰的法条背后,作为执行法律、适用法律的人,也许需要更多的思考、情感与价值的追求。(这也是我一直认为AI智能无法替代人民法官的原因) 审核:郭书铭编辑:江志柯 长按二维码关注 联系方式:0379-69952882 网 址:www.hncrls.com 地 址:洛阳市洛龙区太康东路恒生科技园A区6号楼11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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