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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然简讯】河南诚然律师事务所召开9月份例会学习
发布时间:2020-09-05   浏览:848次

河南诚然律师事务所于2020年95日上午9时准时召开9月份的学习例会,本次学习由党支部书记、副主任郭书铭律师以以案释法的形式,讲授了《股权转让后原股东的责任承担》及对2020年5月1日施行的《***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进行了深入讲解,和刘小东律师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新旧条文进行对比讲解。此次例会由石会升副主任主持,本所执业律师、实习律师等参加。

会议伊始,由郭书铭律师结合自身办案经验并对照着经过整理后的涉案公司的股权结构图,结合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诉讼请求、一审和二审的裁判观点,对案涉纠纷进行了详细介绍,并引申出“股权转让后原股东的责任承担”的议题。其以《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和《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十八条为依据,结合***高人民法院(2016)***高法民再301号民事判决书的司法裁判观点,总结为:股权转让后原股东是否仍需承担责任,应以股东转让股权时认缴期限是否届满为节点,如在认缴期限届满前转让股权的,则无需对转让后承担出资责任;如在认缴期限届满后、且未完成实缴出资的,则需由原股东承担责任。在没有新的司法解释或司法观点出现之前,涉及到股权转让后的原股东对公司的出资义务及对公司债权人的补充责任问题,应参考***高人民法院(2016)***高法民再301号民事判决书的司法裁判观点意见为妥。

通过对《***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集中学习和讨论交流,在座的各位律师进一步掌握了“新证据规则”的内容,大家均表示将改变旧时证据习惯,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加强对新证据规则的学习和使用,以达到熟练掌握运用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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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支部书记、副主任郭书铭律师讲授中)

继郭书铭书记讲授完毕后,刘小东律师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新旧条文进行了对比讲解。刘小东律师带领大家对该规定通篇进行了学习,同时对新旧司法解释的异同进行了充分的讲解。在学习中,大家一边学习一边讨论,纷纷发表对《规定》的理解与疑惑,对新旧《规定》的不同之处也进行对比和讨论。尤其是在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及套取金融机构借贷转贷行为无效等亮点、重点内容进行深入学习,同时也对《规定》在具体案件中如何应用大家进行了深入探讨。该规定中***大亮点是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取代原《规定》中“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规定。通过刘小东律师的讲授,参加学习的各位律师收获颇丰,纷纷表示在今后的工作中加强对该规定的学习和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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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小东律师讲解中) 

    参加学习的各位律师通过本次学习,取得了良好了学习效果。大家都表示加强对新法的学习与讨论是十分有必要的,不但巩固和更新了自身的知识储备,提升了理论水平和业务素质,更是践行了诚然律师“帮助群众实现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服务宗旨的理念与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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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 稿:石  晶

审 核:郭书铭

编 辑:江志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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