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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然快讯-三月
发布时间:2018-09-26   浏览:1261次

  2017年3月4日,诚然律师事务所本月例会于上午九时准时召开。随着诚然所的发展壮大,会议室内坐无虚席,近三十名老中青律师济济一堂。这场面,让人精神振奋,很有席主席号召的想撸袖子大干的激情。

  首先,尚旭辉主任热情洋溢地介绍了新加盟本所的数名青年才俊,各有不俗的学历和成绩。大家以热烈的掌声欢迎新鲜血液的注入,长江后浪推前浪,诚然所的希望和未来,无不寄托在他们的身上。

  接着,按照议程,由张凌律师带领大家学习***高法院***近发布的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补充规定。简单地讲解了主要内容后,张律师坦言对该补充规定的困惑之处,认为该补充规定并无实际意义,并未能够解决***一方承担无辜债务的现实情况。以此为引,大家各抒己见,踊跃发言,气氛热烈。石会升律师根据自己丰富的实践,就该补充规定的历史背景客观地详细讲述了自己的理解,结论是,补充规定仍然一如既往地偏重于保护***之外的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石律师的解释,深化了大家对补充规定的理解。之后,同样有丰富经验的郭书铭律师也讲了自己的理解,通过郭律师的讲解,大家对补充规定的理解更清晰了。青年律师高栋卫也阐述了自己的理解。大家从债权人、***双方、法律三个角度对这一补充规定进行的深入的分析和论证,一致认为,补充规定仍然无法平衡三方的利益取向,客观上仍然会造成不公的结果,这,有待于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进一步完善。***终的结论是,立足于所代理的案件本身,利用对案情有利的一切因素,把代理的案件办好。

  之后,由苏雁晓律师介绍了***高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的规定。从规定的条件看,突出了被执行人的“赖”账或耍横的行为,表明所谓的“老赖”的称呼是准确的。学习中,大家明确了应当纳入失信名单的五种情形,而另一种能够履行、拒不履行的,并不在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公布范围内,显然,这种情形,符合了拒执罪的特征,应当是刑事管辖的范围。

  有学习,当然也要有实践,尚主任鼓励大家讨论实际案例。于是,有律师提出了购买彩票时未付款,购买人称开奖之后再付款,但开奖后因未中奖,购买人逃逸这种情况下,购买人承担的是刑事还是民事责任的问题。在大家积极发言后,多数人认为,仍应当属于民事范围,应承担的是合同责任。

  还有律师提出了车辆压死无名氏,车主赔偿给了社会救助基金组织,再找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应否赔偿及理赔中可能会存在的障碍问题。大家也进行了热烈的讨论,对保险业务颇有心得的贺宪锋律师也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他认为,主要把握两个方面:一,赔偿是否合法、合理;二、受偿的主体是否合法。就是说,赔偿是合理合法的,接受赔偿的主体是法律规定的有权主体。如果这两方面都成立,要求保险公司理赔应当没有法律障碍。大家均表示支持贺律师的意见。

  书读百遍,其义自见,学习也一样,每一次的学习,都会使每个人有所升华。只有不断地充实和提高自己,才能总是站在行业的制高点上,看得清方向,使得出力量,创得出辉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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