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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42024

【诚然资讯】诚然所召开2023年度考核工作会议

根据省司法厅、市司法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我所于2024年4月13日上午召开2023年度执业考核工作会议,全体人员参加了会议。本次会议由诚然所副主任石会升律师主持。 会议开始前,新晋执业律师胡艺楠及实习律师袁昊、庞志里进行了自我介绍。石主任对河南省律师协会所颁布的《河南省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办法》,以及洛阳市司法局与洛阳市律师协会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2023年度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两份文件进行了详尽的传达,并对其中所蕴含的精神进行了深入的解读。石主任重*提及了考核办法中对律师执业行为的规范要求,包括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及保护当事人*益。他强调,这些规范是律师执业的基础和行业的生命线,每位律师都应深入理解和严格遵守。此外,石主任详细解读了考核标准。他认为,这不仅是对律师行为的评价标准,也是提升自我和业务水平的指导。律师应以此为契机,审视自己的执业行为,并不断提高专*能力和服务水平。对于《关于开展2023年度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石主任强调了考核的重要性和严肃性。他要求全体律师高度重视,积极配合,如实反映情况,并利用考核机会梳理和整改自己的执业行为。*后,石主任希望律师们能深入理解和落实考核办法和通知的精神,以高标准要求自己,为当事人提供优*服务,并共同推动我市律师行业的发展,为法治建设作出更大贡献。   撰稿/编辑:朱家涛审     核:郭书铭

04/132024

河南诚然律师事务所召开4月份例会学习

2024年4月13日上午,河南诚然律师事务所在本所会议室召开了4月份的例会学习。本次会议由诚然所副主任石会升律师主持。本次例会学习由劳动与社会保障业务部担任主讲,主讲人卢佳琦律师以《社保问题的研究》为题,进行了详尽的阐释。讲座内容紧密围绕社保的定义及其缴纳制度、社保的种类、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保时的起诉补缴流程及救济途径等四个核心方面展开,同时辅以相关实际案例进行说明,确保了讲解内容的深入透彻与实际应用性。劳动与社会保障业务部张筱悦律师以《浅谈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仲裁时效问题》为题,深入剖析了二倍工资仲裁时效的核心问题。张律师结合自身处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实例,详尽阐释了二倍工资差额的计算基数,同时引用了相关裁判观点及法律规定,为大家详细解读了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相关法律条款。她还深入探讨了二倍工资的法律性质,并对二倍工资差额仲裁时效的具体内容进行了系统阐述。 会议过程中,与会律师们纷纷就社保问题和二倍工资仲裁时效问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大家纷纷表示,卢佳琦律师和张筱悦律师的讲解内容具有很强的实用性和指导性,不仅为大家解决了日常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也为大家提供了更加深入的法律思考角度。本次例会学习不仅提高了律师们的业务能力和法律素养,也为大家提供了一个交流学习的平台。与会律师们表示,将继续努力学习和实践,不断提高自己的专*水平,为当事人提供更加优*的法律服务。   撰稿/编辑:朱家涛审     核:郭书铭

04/032024

征询立法建议•关爱未成年人——《河南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修订草案)》研讨会圆*召开

4月2日上午,《河南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征求意见稿)征询立法建议研讨会在河南诚然律师事务所举办。本次活动由市律师协会青工委发起,市律协刑诉委,共青团洛阳市律师行业委员会共同参与组织。市律师协会会长杨新涛,副会长兼秘书长尚旭辉,市律协副秘书长张世峰,市律协监事谷站营,市律师行业妇联副主席、市律协青工委主任闫宁,市律师行业团委书记雷艳红等三十余位律师参加研讨交流,本次活动由闫宁主持。尚旭辉代表协会致欢迎词,对积极参与本次研讨会的律师表示感谢,他强调参与《河南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征求意见稿)的起草编纂工作是荣誉,也是责任,呼吁每位律师针对修订草案的内容发表真知灼见,体现洛阳律师的使命与担当,并预祝活动圆*举办。 闫宁向大家介绍了市律协被省人大常委会确定为立法联络点的背景及本次活动目的,并向与会人员发出倡议,各位成员要不辱使命,结合工作的特点和个人的角度,对《河南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征求意见稿)发表意见。 参会人员张世峰、李捷、谷站营、张正阳、雷艳红、张昆杰、武黎明、马喜、孙瑞红、宋恒、郝晓霞、张燕菲、杨轲峰等人结合自身实践及办案经历,指出草案中关于措辞表达、条文体例、可操作性、需新增内容等方面提出了相应的修改及完善建议。 杨新涛认真听取了参会人员的交流发言并强调:本次活动意义重大,近期未成年人被伤害的恶性事件频发,牵动着全社会所有父母和全体律师的心,《河南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修订草案)》的出台是我省一项重要的立法任务,此次征询意见研讨会是市律协作为省人大常委会指定立法联络点后参与的第*项任务,希望各位律师有站位、有大局观,积极参与,积极献言献策,彰显洛阳律师的专*能力及高度责任感和奉献精神。 本次研讨会,通过相互交流、集体讨论的形式,与会人员对未成年人保护的重要性和实践路径有了更加深入的认识,对于制定和完善《河南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以及推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具有重要意义。图文:吴倚帆编辑:刘雅斌审核:张世峰 刘雅斌签发:曹振峰 

03/182024

“两高”《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24年1月8日由*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11次会议、2024年2月22日由*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3月20日起施行。*高人民法院  *高人民检察院2024年3月15日法释〔2024〕4号*高人民法院 *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4年1月8日*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11次会议、2024年2月22日*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自2024年3月20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治危害税收征管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条  纳税人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一条**款规定的“欺骗、隐瞒手段”:  (一)伪造、变造、转移、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其他涉税资料的;  (二)以签订“阴阳合同”等形式隐匿或者以他人名义分解收入、财产的;  (三)虚列支出、虚抵进项税额或者虚报专项附加扣除的;  (四)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税收优惠的;  (五)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  (六)为不缴、少缴税款而采取的其他欺骗、隐瞒手段。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一条**款规定的“不申报”:  (一)依法在登记机关办理设立登记的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而不申报纳税的;  (二)依法不需要在登记机关办理设立登记或者未依法办理设立登记的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通知其申报而不申报纳税的;  (三)其他明知应当依法申报纳税而不申报纳税的。  扣缴义务人采取**、二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一条**款的规定定罪处罚。扣缴义务人承诺为纳税人代付税款,在其向纳税人支付税后所得时,应当认定扣缴义务人“已扣、已收税款”。  第二条  纳税人逃避缴纳税款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一条**款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  扣缴义务人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依照前款规定。  第三条  纳税人有刑法第二百零一条**款规定的逃避缴纳税款行为,在公安机关立案前,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在规定的期限或者批准延缓、分期缴纳的期限内足额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并全部履行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纳税人有逃避缴纳税款行为,税务机关没有依法下达追缴通知的,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款规定的“逃避缴纳税款数额”,是指在确定的纳税期间,不缴或者少缴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各税种税款的总额。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款规定的“应纳税额”,是指应税行为发生年度内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的税额,不包括海关代征的增值税、关税等及纳税人依法预缴的税额。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款规定的“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比”,是指行为人在一个纳税年度中的各税种逃税总额与该纳税年度应纳税总额的比例;不按纳税年度确定纳税期的,按照*后一次逃税行为发生之日前一年中各税种逃税总额与该年应纳税总额的比例确定。纳税义务存续期间不足一个纳税年度的,按照各税种逃税总额与实际发生纳税义务期间应纳税总额的比例确定。  逃税行为跨越若干个纳税年度,只要其中一个纳税年度的逃税数额及百分比达到刑法第二百零一条**款规定的标准,即构成逃税罪。各纳税年度的逃税数额应当累计计算,逃税额占应纳税额百分比应当按照各逃税年度百分比的*高值确定。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未经处理”,包括未经行政处理和刑事处理。  第五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br style="margin: 0px; padding: 0px; outline: 0px; max-width: 100%; box-sizing: border-box !important; overflow-wrap: break

03/132024

诚然所召开贯彻执行洛阳市“律师行业规范执业提升年”方案,加强律所间交流推动律师行业高质量发展座谈会

为贯彻执行洛阳市“律师行业规范执业提升年”方案,加强律所间交流,推动律师行业高质量发展,2024年3月13日下午,河南弘创律师事务所主任赵宏江及副主任董雅丽、河南格冠律师事务所主任李红波及党支部书记姚一冲、河南洛淳律师事务所主任杨欢、河南森合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赵雅卿、河南义同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勇军、河南光法(洛阳)律师事务所主任蒋驰、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主任白德营、河南星眸律师事务所主任田新华、河南德曌律师事务所主任王佰德、河南晟阳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刘雅斌、河南耀骅律师事务所主任段耀峰、河南开为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明伟等人一行赴诚然所交流学习  诚然所党支部书记郭书铭与副主任石会升,对到访的十二家律所律师代表团,表达了热烈的欢迎。律师代表们参观了诚然所的党建文化长廊、党建室、委员会客厅、接待室以及律师办公环境等阵地建设。   由诚然所党支部书记郭书铭担任主持人,他首先向与会人员详细介绍了来访的各位嘉宾,并**大家共同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节选)的重要内容。随后详尽地介绍了诚然所在党建工作方面的宝贵经验和实践方法。  格冠所李红波主任带领与会成员对《河南省律师行业高质量发展三年提升行动方案(2024-2026年)》文件进行了深入而细致的学习。  石会升副主任对诚然所的发展历程进行了**而深入的介绍。他详细阐述了诚然所在不同阶段的成长轨迹,包括初创期的艰辛探索、发展期的快速扩张以及成熟期的稳定运营。此外,他还详尽阐述了诚然所的收入分配机制、团队化建设、家文化建设以及业务学习制度等多个方面的具体情况。  随后,与会律师们就如何推动律师事务所高质量发展进行了深入的交流和讨论。各位律师事务所主任积极参与讨论,就各自关心的问题向石主任提问,并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弘创所赵宏江主任对此次座谈会的成功给予了高度评价。他指出,与会律师们积极踊跃地发言,进行了深入而富有成效的交流,为律师事务所的未来发展提出了许多富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对于诚然所的发展,赵主任表示了充分的肯定,认为其在管理方面的经验值得行业借鉴,党建**作用明显。在当前律师行业日益激烈的竞争环境下,赵主任认为此次座谈会为与会律师们提供了宝贵的交流和学习机会。他鼓励大家要相互借鉴、积极创新,不断寻求拓展和突破。*后,赵主任要求全体律师要深入学习和领会洛阳市“律师行业规范执业提升年”活动的精神,将本次交流学习成果转化为推动律师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实际行动。 会议结束后,与会人员合影留念。     撰稿/编辑:朱家涛审         核:郭书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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