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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82012

全国人大通过刑诉法修正案

  本次大会期间又作出了13项修改 法案将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综合新华社电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在批准政府工作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及其他重要报告,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和其他法律文件,完成各项议程后,昨日上午在人民大会堂闭幕。   当天的闭幕会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国家主席***签署第55号主席令予以公布。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尊重和保障***”写入总则。   中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于1979年制定,1996年进行了***修正,这是时隔16年之后,刑诉法的再次大修。   从制度上遏制刑讯逼供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从原来的225条增加到290条,修改内容还涉及证据制度、强制措施、辩护制度、侦查措施、审判程序、执行程序等,并增加规定特别程序。   修改后的刑诉法增加了“不得***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同时明确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的具体标准: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对此,***法学家、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陈光中认为,这次修法对非法证据排除和不得***自证其罪都进行了明确规定,是很大的进步。从制度上防止和遏制刑讯逼供及其他非法收集证据的行为,为维护司法公正和刑事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提供了保障。   加强死刑复核法律监督   修改后的刑诉法对采取强制措施后不通知家属的情形作了严格限定,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为了体现适用死刑的慎重,进一步保证死刑复核案件的质量,加强对死刑复核程序的法律监督,修改后的刑诉法规定:***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高人民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高人民检察院。   本次大会期间,根据各代表团对刑诉法修正案草案的审议意见,草案又先后作出了8项和5项修改,内容涵盖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的权利;进一步明确非法证据排除条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申请不公开审理;***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讯问被告人等。   ★刑诉法部分修改条款   【关键词·委托辩护】   ◆ 将第三十三条修改为: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 将第三十六条改为两条,作为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七条为: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关键词·伪造证据】   ◆ 将第三十八条改为第四十二条,修改为:辩护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辩护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辩护人是律师的,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   【关键词·自证其罪】   ◆ 将第四十三条改为第五十条,修改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关键词·刑讯逼供】   ◆ 关于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增加五条,作为第五十四条至第五十八条,其中第五十四条内容为: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第五十八条为:对于经过法庭审理,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关键词·监视居住】   ◆ 新增一条作为第七十三条,内容为: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 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六条,内容为:执行机关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对其遵守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在侦查期间,可以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通信进行监控。   【关键词·拘留传唤】   ◆ 将第六十四条改为第八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 将第九十二条改为***百一十七条,修改为: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关键词·技术侦查】   ◆ 在第二编第二章第七节后增加一节,作为第八节(***百四十八条至***百五十二条)。   ***百四十八条为: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对于危害***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   ***百五十一条为: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由有关人员隐匿其身份实施侦查。但是,不得诱使他人犯罪,不得采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发生重大人身危险的方法。……   【关键词·死刑复核】   ◆ 增加两条,作为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四十条。   第二百三十九条为:***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对于不核准死刑的,***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予以改判。   第二百四十条为:***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高人民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高人民检察院。

09/212018

房价连上涨契税标准原地踏步 小房无奈多交税

  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购买或者出售普通住房,契税税率为房款的1.5%,非普通住房为3%。但近日记者在走访中发现,由于房价上涨较快,普通住房标准没有及时调整,导致六七十平方米的住房也不能算是普通住房。这使得小户型的购买者,也需要承担双倍的契税。   为了避税,不少购房者与中介合作,通过签订“阴阳合同”,在报税的合同中做低房价,以逃避税款。   怪象一:   以现有房价,北京一套60平方米房子,都难以算作“普通住房”   去年8月,北京的任先生在西四环到五环之间的某小区购买了自己的***套住房。据任先生介绍,这套91平方米的住房,总价213万元,这个价钱现在在这个地段已经买不到了。任先生直言,觉得自己还挺幸运。   可是,前不久,任先生在办理房产证缴税的过程中,却觉得有点委屈。原来,按照现行的北京市普通住房与非普通住房的划分标准,这套房因总价超过了165万元,被认定为非普通住房。这也意味着他要缴纳3%的契税,即63900元。这对任先生来说无疑是一笔大费用。   按国家规定,购买或者出售普通住房契税税率为房款的1.5%,非普通住房契税税率则为房款的3%;普通住房个人所得税按总价的1%征收,非普通住房按2%征收。   据介绍,普通住房要满足3个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由于前两项条件比较固定,因此,第三条就成了决定“普通住房”的重要参考因素。   2008年,北京市对界定普通住房的第三个条件进行了量化补充,将符合普通住房交易价格按区域调整为:北京市三环以内每套总价215万元,三环至四环之间每套总价175万元,四环至五环间每套总价165万元,五环外每套总价100万元。   “165万元以上就不是普通住房了,但这里的房价去年就2万多元了,随便买个六七十平方米就超标了,可是这个小区60平方米以下的房源是很少的。”   为证实这一说法,记者在网站上搜索到远洋沁山水小区的房源,共计126套,符合当前普通住房标准的仅有6套,面积均在60平方米上下。   房价连年上涨,标准原地踏步,普通住房难寻踪迹。这种情况,上海、武汉等大中型城市中都普遍存在。   针对这一情况,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这关系到房地产税收问题,需要听取财税部门等多方意见。而截至发稿时,北京市相关部门对这一问题没有回应。   怪象二:   买家和中介“合作”,用“阴阳合同”避税***   另一个奇怪的现象是:虽然从市场价格方面计算,许多城市存在普通住房稀缺的现象,但实际操作中,不少购房者还是按照普通住房缴纳了契税。记者了解到,这主要是因为部分区域交易指导价未能及时更新,许多买家和中介形成了合作,通过签订所谓的“阴阳合同”,在报税的合同中做低房价,以逃避税款。   记者在北京市朝阳区地税局第六分局的缴费大厅看到,墙上张贴着北京市各个地区二手商品住房交易***低计税价格。各地区***低计税价格基本上仅为市面楼盘真实价格的1/4。例如,任先生所在小区,该小区所在区域的***低计税价格仅为5203元/平方米,而其购买时的价格为23000元/平方米。   随后,记者找到一位中介代理,询问如何能让自己的房子按照普通住房缴税。中介很肯定地回答:“你找我们来做,保证只交1%。”记者询问中介怎样能做到避税,是否合法。中介回答:“我们都是按照正常的程序来,是签合同的,您大可不必担心。”   通过中介的介绍,记者了解到,行业里默许的所谓“阴阳合同”,一份是双方的买卖合同,另外一份就是可以帮购房者避税的个人成交合同。“个人成交合同里,我们签订的价格是按照地税局规定的区域***低计税价格签的,之后送去网签。通过了以后,按***低计税价格算,你的房屋总款额就低了,就可以被认定为是普通住房了。”   记者在缴税大厅看到,在排队等候的缴税者中,很大一部分人都是中介代理陪同一起的,有的干脆就是中介拿着相关材料全权代理购房者。“现在每个中介都提供这项业务”,中介代理如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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