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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2020

【诚然资讯】洛龙区人民法院副院长汪玲一行莅临我所调研工作

    2020年10月21日下午15时,洛龙区人民法院副院长汪玲一行莅临我所调研工作,我所尚旭辉主任律师、石会升副主任律师、执业律师、实习律师等参加了座谈,对营商环境及诉讼立案等问题进行了讨论交流。 (图为参会人员) 洛龙区人民法院副院长汪玲指出,洛龙区人民法院在优化营商环境和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工作中,强化审判职能、创新服务举措、延伸司法功能上下功夫,努力营造稳定、公开、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并成立了民事速裁团队,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简易程序的相关规定,专门审理标的额在5万元以下及其他简单案件。加强审判环节繁简分流,依法快速审理简单案件,严格规范审理复杂案件。在发言结束后,洛龙区人民法院副院长汪玲邀请参加座谈人员对诉讼立案方面提出宝贵意见及建议。       石会升副主任提出关于诉前鉴定机构选择的问题,建议基层法院将更多鉴定机构纳入备选名册,让鉴定机构库的鉴定范围更加广泛,使律师们在选择鉴定机构时更方便快捷,提高办事效率。我所其他律师代表踊跃发言,对洛龙区法院的审判质效和司法为民的工作作风给予高度评价。 (图为尚旭辉主任、石会升副主任提出建议) 副院长汪玲一行等人耐心听取了意见,并就相关问题进行了详细解答,对律师们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表示感谢。并希望律师以后对法院工作多提宝贵意见,畅通联络渠道,加强监督。      ***后,尚旭辉主任提出对于优化营商环境,我所会积极参与配合,并不断提高思想认识,提升境界格局,更加注重培养职业素养,提升执业水平,共同为洛阳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加优质***的司法服务。 (图为座谈结束后合影)   编辑/撰稿:江志柯   审核:尚旭辉    联系方式:0379-69952882 网       址:www.hncrls.com 地       址:洛阳市洛龙区太康东路恒生科技园A区6号楼11层

10/192020

河南诚然律师事务所简介

本所于2011年7月由河南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个人制律师事务所,2019年9月改制为合伙所。诸如《礼记·中庸》:“诚者天之道也,诚之者人之道也。”“诚然”,诚乃诚实、诚信的诚之道,然乃信守。诚者,物之终始,不诚无物。 本所成立至今始终以信守诚之道为执业理念,坚持奉法敬业,谋求生存发展之道。坚持追求***化、团队化建设,成立了法律顾问、金融保险、刑事、公司、建筑房地产、交通事故、不良资产清欠、非诉等多个***化团队。本着以***的律师团队、良好的知识结构、丰富的执业经验、高度的责任心为广大客户提供规模化、***化、精细化、深层次的***法律服务。 律所现有专职律师及行政人员40余人,律所办公面积:1000平方,配套设施齐全,交通便利。本所成立了管理委员会,实行集体决策制度,律所业务开展和执业状况良好。2014年度、2015年度和2016年度连续三年被洛阳市司法局评为“律师工作先进集体”称号,2017年度、2018年度被河南省司法厅洛阳市司法局评为“***律师事务所”称号、2018年度、2019年度西工区司法局评为“***律师事务所称号”。 2018年中共河南诚然律师事务所支部委员会获准成立,诚然党支部的成立,保证了诚然律师工作的正确方向,为更好地发挥诚然律师服务大局、服务群众、服务社会的作用具有重要意义。***河南省律师行业委员会授予“全省律师行业先进党组织”。 业务范围:接受公司、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聘请,担任法律顾问;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近亲属的委托担任辩护人;接受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当事人和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近亲属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接受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委托,提供法律服务;解答法律咨询、代写法律诉讼文书和其他文书等。   服务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以法为据,以实为基,以诚为帆,法海远航 服务宗旨:诚信、勤勉、尽责、***、务实、***——充分发挥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作用,帮助群众实现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办公地址:洛阳市洛龙区太康东路恒生科技园A6-11层,联系电话:0379-69952882。

10/172020

【诚然简讯】河南诚然律师事务所召开10月份 学习例会

河南诚然律师事务所于2020年10月17日上午9时准时召开10月份的学习例会,本次学习内容为李瑶律师分享了《如何区分代偿权行使与新借贷法律关系的发生》、韩晨星律师分享了《破产债权的申报、确认》,会议在本所的多功能会议室召开,此次例会由石会升副主任主持,本所执业律师、实习律师、行政人员等参加。 会议伊始,由李瑶律师对《如何区分代偿权行使与新借贷法律关系的发生》的内容展开分享,李瑶律师通过以自身经历的案例为引子,将其中的事实及法律关系向大家进行阐述,***后提出了“某担保中心于2015年8月4日向‘临时欠存’、账号尾号为9001转入的500万元的行为系出借给某公司的借款行为?还是依照其与银行签订的《保证合同》履行保证责任的行为?”的问题与大家探讨,大家踊跃发言对此问题进行了发言。 (图为李瑶律师在讲课) 继李瑶律师分享完毕后,韩晨星律师从办案流程和注意事项对《破产债权的申报、确认》进行了详细讲解具体如下:1、债权申报与登记需要提供的身份信息材料和委托证明;2、提交说明债权情况的材料;3、债权申报需要关注的问题;4、债权确认之诉的分类;5、确认债权关于清偿方案的问题;6、法律依据和相关文献。此次分享给大家拓宽了业务视野,也学到了非常实用的实务技巧。 (韩晨星律师在讲授中) 分享结束后,尚旭辉主任作出了独到的点评,并鼓励大家坚持学习,坚持提升自己的综合素质。随后石会升副主任对律所的工作进行了安排,同事们也积极提出建议,使诚然所向前的每一步都更加坚定和踏实。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贵在坚持。作为一名律师,要坚持学习,不仅要钻研自己擅长的领域,还要学习新知识,了解新领域,不断拓宽视野,从别人的经验中汲取精华,完善自己的实务技能。 撰稿:陈亮亮 审核:郭书铭 编辑:江志柯 长按二维码关注 联系方式:0379-69952882 网       址:www.hncrls.com 地       址:洛阳市洛龙区太康东路恒生科技园A区6号楼11层

10/162020

其实没那么恐怖……

又一个,又来了一个……我已经懒得回忆这是第几个了——“我要不要赶在明年之前离婚?”“是不是明年离婚就更难了?”“离婚冷静期好恐怖!” 其实我本不想写关于这个话题的文章,亲情、爱情、婚姻是太过个人的事情,不能用统一标准去衡量,我见过相敬如宾的***,也见过吵吵闹闹过一辈子的***,哪种更好?不是剧中人,谁又能真的感同身受呢?毕竟我是一个连说媒都不愿意的人。可是这么多朋友对这个问题纠结至此,是我始料未及的,所以,趁着休假,就简单和朋友们聊几句吧!   自从《民法典》登上舞台,各种关注便集于一身,而在我的朋友圈里,“离婚冷静期”绝对是被翻牌***多的宠儿。朋友们或调侃、或吐槽、抑或真的恐慌,仿佛即将错过***后一列通往春天的地铁似的。 作为朋友,我想说,虽然中国俗话说“宁拆十座庙,不破一桩婚”“劝和不劝离”,但是时代发展到更加注重独立人格的今天,我更希望规劝的是可以离婚,但是要在比结婚更加冷静的前提下离婚。 婚姻不是生活的必需品,但是一旦步入婚姻围城,一定是涉及人身、财产、亲友、社会等方方面面权利义务关系的一个决定,即使两个被爱情冲昏头脑的年轻人从没有意识到。那么在要离开围城的时候,是否应当将自己在围城内的行为后果妥善处理之后再离开呢? 我所认为的离婚,应当分为两个阶段:***,为什么要离婚?第二,如何才能离婚? 那么朋友,你为什么要离婚呢? 如果仅仅是因为害怕错过了快速离婚的机会,害怕以后(也许、大概……)会有更牢固的枷锁,害怕也许今天发现的一点小矛盾有可能发展为更大的问题,那么我只当是朋友聊天吐槽、日常发泄,我作为朋友,作为***的心理咨询师可以尝试着帮你寻找问题、疏导情绪、解开心结。 当然,如果真的到了问题无法解决,两人无法一同继续走下去的程度,那么离婚是一个正确的选择。毕竟在我的观念中,婚姻是仅仅是一种生活方式,是一种让彼此都更加幸福更加快乐的生活方式。一旦双方彼此消耗、彼此伤害,那么不妨给彼此一个重新选择的机会。 这个时候,才进入到离婚的第二个阶段“如何离婚”,此刻我才可以从律师的角度去思考。 首先,你为什么离婚决定了你应该采取什么方式去办理离婚。以前看过一种说法,离婚就像生孩子,要么顺、要么剖,要么顺转剖。 顺产型:如果双方都是冷静型的,好合好散,那么就顺顺当当的办理协议离婚。***步,细细捋顺双方在围城中的各种关系,尤其对子女、财产要做明确约定;第二步,把双方谈判的结果用文字方式记录,也就是签订离婚协议书;第三步,去民政局登记领证,从此一别两宽。 新的民法典确实用“离婚冷静期”增加了难度,也就是第三步增加了30天的等待期限。在这个期限内可以选择继续离婚,也可以反悔,可是对于两个经过冷静思考、并已经做好一切准备的决心离婚的人来说,30天的等待并不能改变什么。 朋友,你需要做的是冷静再冷静,和你的另一半好好沟通,做个***的ending。当然,在这个过程中,你可以求助于亲戚、朋友、律师,确保你们的协商更***更顺畅,但是归根到底决定权在你和他(她)。 剖腹产型:这种方式就血腥暴力得多,需要强大的外力协助了。如果出现了网友们一直作为案例提出的类似家暴、出轨、赌博、重婚等情形,那么不管是现行的《婚姻法》还是即将施行的《民法典》都将此类归为应当判决离婚的法定事由,也就是说这个时候,协议离婚并不适合你,你需要的是到法院起诉离婚。 离婚冷静期在这种情况下并不适用,不会对离婚的结果产生任何正面或者负面的作用。至于你是否能够顺利拿到离婚判决,那么是与你手头的相关证据有关的,毕竟法院终归是司法机关,是要看证据说话的。 朋友,这个时候大概率你是无过错的一方,那么你需要做的是收集、固定证据,如果你的能力有限,可以求助于妇联、法院、公安或者律师,以争取能够更好地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顺转剖型:这种情况很痛苦,却很常见。原本想要好合好散,无奈天不遂人愿,双方撕破脸皮,争孩子、争财产,相互指责,相互诋毁,所谓清官难断家务事,这种事情当事人不好办、行政机关不能断、人民法院不敢判。 但是说到底,这个也不是无法解决,毕竟这种情况中,双方在要离婚这个问题上是有共识的,只是怎么离更好的问题,更多的就是孩子归谁,钱怎么分的问题。 朋友,这个时候当然还是需要证据的,但是我要建议的是,毕竟曾经同床共枕过,曾经如胶似漆过,曾经山盟海誓过,非原则性的问题上退一步海阔天空,而原则性的问题自然有法官按照法律去判定。 当然,这个过程中既然无法协议离婚,那么“离婚冷静期”同样与你无关。 以上这些,朋友们会发现,离婚冷静期能起作用的范围很小很小,并不能左右你离婚的决定性因素。 当然,有人说家暴、无赖的问题,有人说转移财产的问题,有人说离婚难判的问题……这些问题都存在,但是这并不是“离婚冷静期”导致的,也不是“离婚冷静期”能解决的。其实新的《民法典》中对于判决离婚的情形比以往更多了一条,其实《反家庭暴力法》中对于家暴受害人的保护提供了更多的法律支持,法律并不会盲目保护过错方,这点大可放心。 有人说更应该规定“结婚冷静期”,我觉得结婚确实需要更冷静,但是法律应当规定吗?法律更多是对于行为及其后果的规范,而非对于情感、思想的调整,干涉过多那么岂不是更加******了呢?就像开头说的那样,如果婚姻真的像个攻城游戏,那么两个人进入围城的时候只凭着一腔热血,两手空空,只需将彼此订下盟约即可,而一旦进入才开始共同***地置办装备、攻城略地,才有了共同的行为后果,甚至有可能涉及其他人。所以,此时法律才可以管,也不得不管。因此,结婚自由、离婚自由并没有改变,改变的只是对于婚姻这个法律事实所产生的后果更为慎重的处理方式。 不可否认,一项制度必然有利有弊,保障了权利,就一定规定了义务;你拥有的自由,必然是他人让渡了自由,而作为法律这项社会制度不就是在各种权利与义务,自由与***之间的平衡吗?  不管是法律还是道德,不管是***还是人情,都会有一定的社会价值导向作用,一个社会的传统,一个民族的人格不都是这样形成的吗?我国基于现在离婚率攀升的现实,基于构建和谐家庭要以和谐家庭作为基石的理念,基于以和为贵的民族传统,尽量避免冲动,尽量保护家庭,规定了“离婚冷静期”是有社会基础作为支撑的,也是有其存在的价值意义的。 朋友们,大可不必谈婚色变,也不必限期离婚,***的相处方式不止一种,问题的解决方式也不止一种,不管是婚姻中、工作中、生活中,冷静总是没错,找到原因,明确目标,确定解决方案,总是要比仓促决定、限期完成要好一点的。真心希望你走出的每一步都是跟随内心的,也希望你回首的每一次都是无怨无悔的! 审核:郭书铭编辑:江志柯 长按二维码关注 联系方式:0379-69952882 网       址:www.hncrls.com 地       址:洛阳市洛龙区太康东路恒生科技园A区6号楼11层

10/152020

教育的假不能造!

***近因为律师辩论赛的原因,作为本所辩论队的领队,为了让队员们有更好的成绩,不得不***自己思考了很多。都知道辩题没有正确答案,但是辩手却有自己价值观,即使赛场上口若悬河,但是抛开逻辑与技巧,反倒是给自己原本的内心确认更增加了一分砝码。  这么一个辩题,即便赛场上反方对冒名顶替者的定义、严惩的程度、具体法律依据等方面的各个击破,我内心的想法仍无法动摇丝毫。关于冒名顶替伪造学籍的严重后果不需要重申,关于严厉惩罚冒名顶替行为的呼声振聋发聩,关于引发的全民公愤毋庸置疑,可是对于下面的争辩我必须回答: 何谓冒名顶替者? 是陈燕萍吗?是她。仅仅是她吗?当然不是!从截取录取通知书、伪造学籍、伪造户籍,到顺利入学、参加工作,是陈燕萍一个人可以完成的吗?陈燕萍不过是整个冒名顶替行为的一个结果罢了,整个链条中的每一个环节缺一不可。 这整个过程可能存在贪污贿赂、渎职滥权、伪造文书证件、冒用身份信息等违法犯罪行为,可能存在侵犯他人受教育权、隐私权、姓名权等侵权行为,在行政领域这是偷梁换柱、造假渎职;在民事领域这是恶意串通、共同侵权,在刑事领域这是同一犯意、共同犯罪。有谁能够逃避呢? 冒名顶替行为已经过去了十六年,超过了追诉时效? 没错,我国的《刑法》根据每种不同情形的犯罪规定了长度不同的追诉时效,超过了这个时效,就无法再对犯罪行为人追究刑事责任了。可是,别忘了还有经过***高人民检察院批准,超过20年仍可追究的规定。 即便大部分刑事责任因为法律时效规定无法追究,那么陈燕萍本人呢?她16年来一直使用陈春秀的身份信息求学入职,她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的行为一直持续到16年后,并不存在任何时效问题。 即便不谈刑事责任,那么在民事、行政、纪律处分的范畴内,并不存在任何时效问题,作为这个链条上的每一个人,都无法逃脱法律法规及纪律处分的处罚。 陈燕萍只是无辜的棋子? 十六年前,刚刚年满十八周岁的陈燕萍也许真的只是一个并无太多发言权的女学生,只是一个被安排的“受益人”,但她是无辜的吗?不!陈燕萍作为一名年满十八周岁的成年人,具备完全的民事、刑事责任能力,她不知道自己在参与着什么吗?不知道自己行为的后果吗?她都知道。她为了自己的私欲,接受着、配合着,也许年少天真的她曾经内疚过、恐惧过,但是她在接下来的十六年间,她从未想过纠正与弥补,愈发心安、坦然,仿佛这十六年就是自己应得的,与他人无关。在陈燕萍一次次被作为陈春秀接受着高等教育、获取着工作机会、享受着各种福利的时候,她并不无辜! 弄虚作假的教育下,没有一个幸存者! 教育公平被称为社会的底层公平。确实,教育资源分布不均,升学政策各地有别,这些都是古今中外都不可完全避免的问题,我们国家也采取了多种举措逐步改善这种现状,也确实看到了一些好的局面。但是“仝卓高考改档案”“山东冒名顶替上大学”等一系列事件的报道和发酵,让我们发现教育特权真实存在,暗箱操作防不胜防。量化的分数才是对***广大普通人***大的公平,无数寒门子弟渴望抓住也许这一生仅有的一次机会改变命运,我们并不知道陈春秀如果当年正常上了大学,她的人生是否会变得更加璀璨,可是,我们要避免的是提前剥夺了她人生可能璀璨的机会。  反观陈燕萍,窃取了别人的人生,她同样要付出代价。其实开除学籍、丢掉工作并不可怕,毕竟陈燕萍切切实实接受了高等教育,她一定拥有自食其力的能力。真正可怕的是,她从此背上了冒名者、欺骗者的枷锁,她必须承受身边人和社会的鄙视和谴责,这份心理惩罚无疑是更加沉重的惩罚。 我们现在的父母一直想要给子女***好的,我想陈燕萍的父母也是,可是在陈燕萍刚刚成年,准备进入社会的时候,父母却为她准备好了一切,唯独少了“三观”的教育。陈燕萍并不知道诚实、真诚、脚踏实地的意义,并不知道什么是对什么是错,并不知道什么才是生活的意义。  令人担忧的是,这种家长从来都有、一直都在,甚至将自己的错误示范传递给了更加幼小的心灵。“小学生研究结直肠癌获奖”“小学生研究茶多酚抗肿瘤获奖”,这些科研竞赛的严谨性已经被质疑了一遍又一遍,这些小学生的学术研究的真实性被剖析了一次又一次,这些小科学家、小神童背后的家长也被曝光了一回又一回,官方回应、家长致歉能够解决问题吗?这些孩子们以后还会相信科学的求真精神吗?这些孩子们对于从荣光到嘲笑,从喜悦到失落的落差能够承受吗? 没错,我们的社会需要知识,我们的社会需要人才,但是我们的社会更加需要一个个一身正气、朝气蓬勃、身心健全的“人”! 审核:郭书铭编辑:江志柯 长按二维码关注 联系方式:0379-69952882 网       址:www.hncrls.com 地       址:洛阳市洛龙区太康东路恒生科技园A区6号楼11层

10/142020

找到自我 追寻正义

脱下检察装、告别体制时间不短了,跟随着律师的步伐,熟悉着律师的业务,比起起初的一汪热情,现在的我多了几分迷茫,多了几分冷静发现自己需要学习的地方有很多,但是知识、业务倒在其次,更重要的是思维方式。 被身边的朋友和同事一次次提醒:你要转变思维,你要改变方法……我试图用他们教我的方式去思考,我发现有些时候,我陷入了迷惘……感谢这连续数日的大雨,仿佛为我打开了一条逐渐清明的道路。 律师要做什么? 我首先思考的是这个问题。律师要做什么,我想在执业的各种教程内都列举的非常详细,可是,更多的律师并没有仔细看过这些,都是跟着老律师依葫芦画瓢而来的,而我也被各种过来人教育过多次。 ?“走程序不费事,少收点无所谓”?  每每遇到我为别人咨询,一一罗列律师可以提供的服务,并报出自认为合理的价格时,总有当事人提出某某律师便宜很多,也有同行跟我说收多少钱办多少事就好了。在一次次的质疑中,我却并未动摇,因为我数次扪心自问,我能够做到“仅走程序”吗?答案都是否定的。在做检察官的时候,在被埋在卷海里崩溃的时候,都不曾把自己当做走程序的一个机器,那么现在呢?绝不! 因为我见到过民事案件因为律师的指导取证,***终扭转不利局面的判决;我经历过刑事案件侦查阶段因为律师的有利辩护,争取到自由的例子,所以我知道,律师能做的可以更多,当事人能收获的可以更多。  ?“你的人头熟,可以不走正门”? 有过类似经历的都知道,我们的经历在同行以及当事人的眼中总是蒙上一层灰色光芒。遇到过当事人明里暗里透露这样的意愿,我总是微笑地拒绝。我告诉他们:我现在是律师,我以前的经历可以为你提供更***更有实践性的法律帮助,可以为我提供与办案机关更***更顺畅的意见讨论。但是其他的我做不到。 虽然我脱下了***,但是我依然爱她、敬她。我深知办案的压力与风险,我不愿将我和我曾经的战友置于危险境地。     其实律师不就是要立足事实与法律,提出***意见与建议,并将此顺利地传递给当事人和办案人员吗?我的目标是我要将这项工作做到比别人更好,以此来获取我的竞争力,而非有他! ?“你们律师又不能保证打赢,那为什么收钱啊”? 其实,我很想怼回去:医生是不是保证把病治好呢?那么你是否交挂号费、诊疗费、手术费……呢? 可是,我还是笑了。首先,不承诺结果是律师的职业规范。因为结果并不是律师决定的,而是根据事实与证据,以及当事人在整个案件中的表现,***终由法官决定的。而非诉案件更是如此,形势风云变化,不确定的因素太多。其次,不管结果如何,作为一个***律师都会想尽一切办法争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付出的努力并不因为结果的成败而改变。因此当事人是理应为这项法律服务支付相应的费用的。当然,某些财产类型的民商事案件为律师提供的风险代理的可能性,这是当事人在用少量费用,先享受律师服务,以试图争取胜利的结果。这种时候,相当于律师把当事人的败诉风险自愿分担了,那么自然,在获得成功时,律师将获取更为高额的服务报酬,这符合民商事领域的市场规则。    因此,提供更***、更规范的法律服务是律师的主业,而承诺结果并不应当成为揽客入门的噱头。 要做什么样的律师? 明确了自己要做的事情,那么我的目标呢?什么样的律师才是好的,是成功的呢?众说纷纭。我听起来都没有错,那么我更喜欢自己成为什么样子呢?继续思考……     ?“什么业务都能做”? 大家眼中的精英律师各个光鲜亮丽,可是我知道大多数年轻律师挣扎在温饱线上,所以争夺案源仿佛成为了很多新律师的头等大事,这就导致什么案件都接,什么价格都好谈的现象比比皆是。 要拓展案源,所以要让自己成为全能选手,看起来什么都可以,做起来什么都差一点,这样的律师处理法律关系清晰,证据材料齐备的业务应该不成问题,但是但凡遇到争议大,难点多的业务便会力不从心了。 因此,律师走***化道路是必然趋势。越***越能提高服务效率,越能收获好的服务效果,越能提高个案的收费,越能果断放弃只追求数量,越能提高每一个案件的质量。 ?“同行是冤家”? 正是基于同样的争抢案源的理由,很多律师生怕案件被别人抢走,所以有业务坚决自己上,不允许别人染指,甚至连同事之间基本的讨论互动都避免了。 我遇到过半途找来希望更换代理人的情况,被换掉的律师是业界***老律师。为什么呢?原因竟然是那个老律师太忙,每次谈话都被规定“长话短说”。我一打听才知道,那位老律师案源丰富,但是所有的案件都是自己全程办理,一个人的精力有限,没有必要时间保障、精力投入,怎么能做到高质量呢? 因此,律师的团队化建设也将成为必然。大到一个地区,小到一个所,甚至可以是更小的三五律师自由匹配,在***化的前提下,每个律师都有自己擅长的领域,大家集合起来,形成一个团队,业务中的***核心的部分由***擅长的律师负责,其他大量辅助性的工作可以交由团队其他律师一同完成。这种模式看起来也许是个人收益减少了,一项业务的收益分给别人,但是在分出收益的同时,压力也分担了。每个人都不是全能的,但是很多个***的人可以打造一个全能的团队,大家各有所长,各尽所能,这样同样可以网罗各种案源,不同的是,每个人都可以用省出来的精力把案件做得更细,把服务做得更好,把自己的生活也过得更好。 为什么要做律师? 想到这里,突然心中清明,原来***根本的问题应该是我的初心——为什么要放弃那么多来做律师呢? 不是我高中毕业册上写下的愿望“要做专门为穷人打官司的律师”,也不是什么所谓的“追求自由,实现自我”,仅仅是十多年的检察官生涯,让我意识到了在那个位置上有很多想做而不能做的事情。比如真正走入犯罪人的内心,又比如让一些原本能避免的纠纷消弭在刚萌芽的时候,再比如可以更好的分配作为妻子、作为女儿、作为母亲,以及作为我自己的角色…… 所以,我不会用法律手段去掩盖罪恶,不会钻法律空子去帮老板谋求非法利益,不会为了帮谁脱罪而口无遮拦,我想我之所以要做律师,就是希望站在审判庭的被告能够获得真正的罪责刑相一致,希望在法律天平的双方都能都回归正常的生活,希望我的父母与孩子能够生活在一个老有所依、少有所期的美好社会中。 终于,我不再迷茫了,还好在迷茫的时候并未迷失,还好我又找到了自我,还好我仍追寻着内心的正义…… 审核:郭书铭编辑:江志柯

10/132020

刑事案件上诉期该不该顺延?

刚刚过去了十一长假,大家还未彻底适应工作状态,但是对于刑事案件来说,节后***天却是一个特殊的存在。 昨天朋友打来求助电话,亲人的判决书在9月25日收到,经过考虑决定上诉,于是在节后的***个工作日将有被告人签名的上诉状递交到法院,可是却被告知判决已经在10月6日生效。明明刑诉法对于期间的顺延问题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法院给出的解释是:因为本案被告人系在押,所以期间不因节假日而延长。法院的做法对吗?让我们来看看法律是究竟如何规定的。《刑事诉讼法》第105条规定:“期间的***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日为期满日期,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间,应当至期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乍一看,觉得法院的解释似乎有法可依,但是真的是这样吗?我不敢苟同。根据我的理解,关于本条法律规定中所说的“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的情形,局限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这三类人的“在押期间”,也就是不得因为节假日的原因,而对以上三类人延长羁押期限。通俗地说就是,到了期限就要放人,不管是工作日还是大年初一。那么是不是我的理解与法官的理解出现了偏差,或者这一条规定本身就有歧义呢?首先,从立法本意来讲。刑事法律,不管是刑法,还是刑事诉讼法,都属于公法范畴,从本质上来说都是为了***公权力而设立的。刑事法律本身就有“有利于被告”的实施原则。尤其在程序法领域,对于保障私权部分大多做扩大解释,而对于***公权部分而多做缩小解释。刑事上诉权的设立一方面是为了充分实现两审终审制度的优势,对审判权进行一定的监督和制约,另一方面,也是更为根本的是为了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也正基于此,才设立了“上诉不加刑”的原则,以消除被告人的后顾之忧。因此,在对于上诉权的期限规定中,没有任何道理对被告人做出不同于一般规定的***性规定,尤其是在押的被告人,其诉讼权利本就处于更为劣势的地位,更加没有道理予以***。 其次,从法律规定来看。笔者的认识也是有依据的。根据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的,***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刑事处编著的《新刑事诉讼法司法适用解答》一书中,关于“如何把握期间问题?”部分专门指出“被告人上诉期间的***后一日为10月2日,则应当顺延至节假日后的***日为期满之日,即通常而言上诉期间届满之日为10月8日(假定十一节假日为10月1日至7日)。但是如果犯罪嫌疑人侦查期限届满,应当释放之日为10月2日,则应当在当天释放,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 由此可以看出,***高法关于本条法律规定的解读与上文中笔者的认识完成一致,在此不延长的只是在押人员的“在押期间”,这一解读也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和立法本意。***后,从实践操作来说。在押的被告人如果在收到判决十日内决定上诉,而此时正值节假日期间,法院的工作人员并不可能进入看守所获知其上诉意愿,不论是通过辩护人申请,还是通过看守人员申请,此意愿均需待节假日结束,法院上班了才可以到达法院工作人员处。如果以该法院的做法,那么意愿到达之日,此判决已经生效,想要实现被告人的上诉诉求,就只能寄希望于审判监督程序了。这显然是不合理的。通过多年办案的经验来看,实践中绝大多数法院对于这一情况的处理也都是按照上诉期间顺延的做法进行的,该法院的做法确实系***遇到。综上所述。无论从那个方面来讲,刑事案件上诉期的处理都应当按照法律规定顺延至节假日后的***日。附记:我记得曾在哪里看到过有一种建议来解决这个问题,在本条法律的表述上多加一个“的”字,也许就可以避免不当解读,即“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在押期间,应当至期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后的***后,我想说法律的遣词造句确实应当更为精准,但是在冷冰冰的法条背后,作为执行法律、适用法律的人,也许需要更多的思考、情感与价值的追求。(这也是我一直认为AI智能无法替代人民法官的原因) 审核:郭书铭编辑:江志柯 长按二维码关注 联系方式:0379-69952882 网       址:www.hncrls.com 地       址:洛阳市洛龙区太康东路恒生科技园A区6号楼11层

09/252020

【诚然资讯】河南诚然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党支部副书记杨宇光律师应邀参加西工区外国语小学 ***次少先队员代表大会

2020年9月,中国少年先锋队西工区外国语小学***次少先队员代表大会在该校隆重召开。河南诚然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党支部副书记杨宇光律师应邀参加了此次活动。 (图为部分参会***员)       此外,西工区关工委主任牛留建、西工区汉屯路街道人大工委主任苏洁、法制副校长金谷园分局张菲菲、西工区外国语小学书记贾丽静、副书记程斐然和家长代表、党员代表、教师代表、校外辅导员及68名少先队员代表也参加了本此会议。 (图为全体参会人员) 开幕式中,在旗手的护卫下,鲜红的中国少年先锋队队旗,伴随着雄壮的出旗曲,缓缓入场。随后全体参会人员齐声高唱国歌、队歌,顿时嘹亮的歌声全场飞扬,令人心潮澎湃。随后西工区外国语小学书记贾丽静书记致词。在为校外辅导员颁发聘书结束后,西工区关工委牛留建主任发表了重要讲话。 (图为获得聘书的校外辅导人员、本所合伙人杨宇光律师被聘为志愿者辅导员)  此外,参加会议的少先队员代表采用举手表决的方式选出了少工委和大队委员。本次会议中收到了红领巾小提案27份。 (图为部分少先队员)      本次少代会取得了***成功,会议也明确了下阶段少先队工作的重点,增强了少先队员的光荣感和责任感。使命光荣,责任神圣,新时代的号角已然吹响,中国少年先锋队定将奋然前行!   撰稿:陈星涛 审核:郭书铭 编辑:江志柯 长按二维码关注 联系方式:0379-69952882 网       址:www.hncrls.com 地       址:洛阳市洛龙区太康东路恒生科技园A区6号楼11层

09/182020

【诚然讲堂】河南诚然律师事务所2020年9月份 法律大讲堂顺利召开

2020年9月18日,诚然所邀请洛阳师范学院法学与社会学院副院长张如海教授到我所进行“民法典的商法解读”的专题授课,活动在我所的多功能会议室举行,参与人员有洛阳旅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法务人员、洛阳中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法务人员及我所律师、实习律师等,活动取得了***成功。 (图为张如海教授正在授课) (图为参会人员听课现场)  张如海教授以独特的视角对民法典进行分析,让我们以商法为帆在民法典的海洋里遨游,***终体会到了民商合一的民法典的精妙之处,也发现了很多的不足,从专家的角度对民商合一的民法典进行了系统地分析,使人耳目一新,其中的干货分享让参与听课的人员受益匪浅。   分享结束后,旅发集团法务江艳艳女士对张如海教授的授课进行了真诚的感谢,并表达了此类活动要保持下去的希望,展现出了作为公司员工热爱学习和助力企业发展的精神风貌。 (图为公司代表江艳艳女士在发言)   ***后我所尚旭辉主任对此次授课情况进行了总结发言,既表达了对张如海教授的欢迎和感谢,也表达出不管是律所还是公司都要有学习进步的平台和机会,同时也表示我所愿意为大家提供交流学习的平台,会议***结束。   诚然所一直致力于为大家提供学习的平台和机会,并也一直践行着。律师是需要学到老的职业,作为企业员工更是这样,我所希望借此契机为大家搭建起专家教授和企业之间学习和交流的平台,达成律所、企业和专家教授互相帮助、互利共赢的新局面。 撰稿:陈亮亮 审核:郭书铭 编辑:江志柯 长按二维码关注 联系方式:0379-69952882 网       址:www.hncrls.com 地       址:洛阳市洛龙区太康东路恒生科技园A区6号楼11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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