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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22024

【新规速递】完善食药惩罚性赔偿制度!*高法发布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司法解释

2024年8月21日,*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并回答记者提问。*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陈宜芳、民一庭副庭长吴景丽、民一庭二级*级法官谢勇出席发布会。发布会由*高人民法院新闻局副局长姬忠彪主持。《*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已于2024年3月18日由*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18次会议审议通过,将自2024年8月22日起施行。《解释》的制定背景、起草过程、起草的基本原则和思路以及主要内容如下:一、《解释》的制定背景和起草过程消费案虽“小”,牵系大民生。食品药品安全是人民群众*关心、*直接、*现实的利益问题。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四个*严”要求,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食品药品安全责任体系和惩罚性赔偿制度要求,积极回应新时代人民群众对食品药品安全的新期待,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针对实践中争议的食品标签及说明书瑕疵认定、代购人责任、小作坊责任、“知假买假”索赔等问题,*高人民法院于2023年启动《解释》立项工作。起草过程中多次征求立法机关、行政机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法院系统、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专家学者、消费者、生产经营者等意见,并于2023年11月30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综合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经过多次论证、修改,形成送审稿,提请*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审议后通过。二、《解释》起草的基本原则在起草《解释》过程中,*高人民法院坚持以下基本原则:一是贯彻落实中*精神。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四个*严”要求以及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食品药品安全责任体系和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要求,将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和消费者权益作为首要价值取向,构建更加科学合理的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制度实施机制。二是坚持依法解释。《解释》起草工作立足于体现立法精神、遵循立法本意,确保《解释》紧扣民法典、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法律的立法目的。三是坚持问题导向。深入司法审判和行政执法一线调研,充分了解消费者、食品药品生产销售企业等面临的突出问题,立足审判实践,积极回应广大人民群众和生产经营者的关切。三、《解释》起草的基本思路《解释》起草过程中,*高人民法院正确处理以下四个关系:一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与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关系。《解释》在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同时,贯彻“过罚相当”原则,规制高额索赔行为,维护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服务和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二是保护维权行为和惩治违法索赔的关系。《解释》充分保护消费者维权行为,发挥人民群众主体作用和监督作用,让“舌尖上的安全”更有保障。同时依法惩治违法索赔,维护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三是统一规则与依法裁量的关系。《解释》坚持以生活消费需要为支持购买者惩罚性赔偿请求的条件,统一裁判尺度。同时明确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实现公正裁判。四是民事审判与行政监管和刑事打击的关系。《解释》专门就线索移送、司法建议等民事审判与行政监管、刑事打击的衔接机制作出规定。四、《解释》的主要内容《解释》共19条,对保护普通消费者维权、退款和返还食品药品、代购人责任、小作坊责任、标签说明书瑕疵认定、惩罚性赔偿责任竞合、生产经营假药劣药责任、惩罚性赔偿金基数认定、规制连续购买索赔和反复索赔、惩治违法索赔等作出规定,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对普通消费者应以实际支付价款作为计算惩罚性赔偿金的基数。《解释》对所有购买者均在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惩罚性赔偿请求。《解释》*一条规定,如果购买者系因个人或者家庭生活消费需要购买食品,没有证据证明其明知所购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仍然购买的,应当以实际支付价款为基数计算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充分保护普通消费者的维权行为。二是确立退款和返还食品药品规则。《解释》第二条充分吸收群众来信意见,规定依法应当对食品、药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的,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处理,消除人民群众对不合格食品药品再次流入市场的担心。三是规定代购人和小作坊责任。《解释》第三条规定,代购人如果以代购为业,应当依法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第四条要求准确理解和适用食品安全法规定,既要保护食品安全,又要避免不当加重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生产经营者责任。四是明确违反哪些食品安全标准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解释》第五条规定此问题时,虽未列举“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但并未排除其适用。人民法院应当对食品不符合过程性食品安全标准是否影响食品安全作出认定。生熟食不分、有害物质与食品混放、包装材料或者运输工具污染食品等行为,违反过程性食品安全标准,危害食品安全的,应当依法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五是规定标签、说明书瑕疵认定规则。食品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是否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是社会广泛关注的问题。《解释》第六条至第八条分别对不属于食品标签说明书瑕疵的情形、食品标签说明书瑕疵的认定标准、食品标签说明书瑕疵的表现形式作出规定,统一裁判规则,回应社会关切。六是规定不同惩罚性赔偿责任的适用规则。《解释》第九条规定购买者有权选择“退一赔三”或者“退一赔十”,以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本条还规定,购买者如果错误起诉“退一赔十”,诉讼中有权依法变更为要求“退一赔三”。因变更后的主张未超出原诉讼请求范围,人民法院可依法作出裁判,不要求购买者必须以变更诉讼请求的方式变更主张,避免增加维权成本、造成程序空转。七是规制恶意索赔。《解释》对恶意高额索赔、连续购买索赔和反复索赔行为予以规制。第十二条规定,对于“知假买假”者恶意高额索赔,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依法支持其惩罚性赔偿请求。第十三条规定,对于“知假买假”者连续购买后索赔,按多次购买相同食品的总数,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其惩罚性赔偿请求。第十四条规定,对于“知假买假”者连续购买并反复索赔,应当综合考虑保质期、普通消费者通常消费习惯、购买者的购买频次等因素,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其惩罚性赔偿请求。八是惩治违法索赔。对于恶意制造违法生产经营食品药品的假象,勒索赔偿金,或者依据恶意制造的假象起诉请求支付赔偿金等违法索赔行为,《解释》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规定,上述行为构成虚假诉讼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对违法行为人予以罚款、拘留;涉嫌敲诈勒索或者虚假诉讼罪的,应当及时将有关违法犯罪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以惩治违法索赔行为,保护生产经营者合法权益,维护正常市场秩序。与《解释》一同发布的还有四则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典型案例与《解释》所彰显的司法理念和裁判规则一致,是对《解释》规定的生动诠释,有助于人民群众理解《解释》规定内容。下一步,*高人民法院还将与行政主管部门就加强民事审判与行政执法的衔接机制进行协商,完善合作机制,形成法治合力;依法支持检察机关、有关组织提起公益诉讼,发挥公益诉讼打击和遏制市场主体违法行为的作用,推动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食品药品安全治理格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24年3月18日经*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1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8月22日起施行。*高人民法院2024年8月21日法释〔2024〕9号*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4年3月18日*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18次会议通过,自2024年8月22日起施行)为正确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依法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一条  购买者因个人或者家庭生活消费需要购买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购买后依照食品安全法*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请求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支付惩罚性赔偿金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没有证据证明购买者明知所购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仍然购买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购买者请求以其实际支付价款为基数计算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第二条  购买者明知所购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所购买药品是假药、劣药,购买后请求经营者返还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经营者请求购买者返还食品、药品,如果食品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生产者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应当对食品、药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的,依照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处理。第三条  受托人明知购买者委托购买的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假药、劣药仍然代购,购买者依照食品安全法*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或者药品管理法*一百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请求受托人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受托人不以代购为业的除外。以代购为业的受托人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假药、劣药仍然代购,向购买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后向生产者追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受托人不知道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假药、劣药而代购,向购买者承担赔偿责任后向生产者追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第四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生产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购买者请求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依照食品安全法*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生产经营的食品不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等规定,但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购买者请求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依照食品安全法*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五条  食品不符合食品中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要求,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要求以及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等方面的食品安全标准,购买者依照食品安全法*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请求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六条  购买者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请求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支付惩罚性赔偿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瑕疵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为由进行抗辩,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对生产者或者经营者的抗辩不予支持:(一)未标明食品安全标准要求必须标明的事项,但属于本解释第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二)故意错标食品安全标准要求必须标明的事项;(三)未正确标明食品安全标准要求必须标明的事项,足以导致消费者对食品安全产生误解。第七条  购买者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请求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支付惩罚性赔偿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对其抗辩不予支持,但食品的标签、说明书瑕疵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除外:(一)根据食品安全法*一百五十条关于食品安全的规定,足以认定标签、说明书瑕疵不影响食品安全;(二)根据购买者在购买食品时是否明知瑕疵存在、瑕疵是否会导致普通消费者对食品安全产生误解等事实,足以认定标签、说明书瑕疵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

08/212024

【新规速递】“两高”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洗钱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高法、*高检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办理洗钱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两高”发布*新司法解释明确洗钱犯罪认定标准8月19日上午,*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办理洗钱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解释》自2024年8月20日起施行。《解释》共13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自洗钱”“他洗钱”犯罪的认定标准,以及“他洗钱”犯罪主观认识的审查认定标准。二是明确洗钱罪“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三是明确“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七种具体情形。四是明确洗钱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等罪的竞合处罚原则。五是明确罚金数额标准。六是明确从宽处罚的标准。▶《解释》明确,洗钱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且具有多次实施洗钱行为;拒不配合财物追缴,致使赃款赃物无法追缴;造成损失二百五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解释》将通过“虚拟资产”交易列为洗钱方式之一。明确通过“虚拟资产”交易、金融资产兑换方式,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可以认定为刑法*一百九十一条*一款第五项规定的“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据介绍,*高检自2020年部署推进反洗钱工作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反洗钱工作措施有力,成效明显。2023年共起诉洗钱罪2971人,是2019年起诉洗钱罪人数的近20倍。2024年上半年起诉洗钱罪1391人,同比上升28.4%,对洗钱犯罪的打击力度持续加大。各级检察机关在开展反洗钱工作过程中积累形成了不少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一是建立“一案双查”机制,提高办案质效。例如,广东创设洗钱案件“三必三有”工作法,提升办案人员发现洗钱犯罪线索意识;吉林、江西、山东、宁夏等省级检察院单独或者联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洗钱工作督导。二是加强协作配合,形成惩治洗钱犯罪合力。*高检会同国家监察委员会、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在办理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中加强反洗钱协作配合的意见》;北京市检察院联合人民银行北京分行建立反洗钱检察人员轮值协查机制,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洗钱犯罪的金融情报线索;浙江、福建、河南、湖北等省检察院积极会同相关部门切实加强反洗钱领域行刑衔接。三是助力反洗钱法治体系建设,开展法治教育。*高检积极参与反洗钱法草案的起草制定工作。发布两批共11件惩治洗钱犯罪典型案例,推动对洗钱犯罪法律适用问题形成共识。《*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洗钱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23年3月20日由*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80次会议、2024年3月29日由*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8月20日起施行。*高人民法院 *高人民检察院2024年8月19日法释〔2024〕10号*高人民法院 *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洗钱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3年3月20日*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80次会议、2024年3月29日*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24年8月20日起施行)为依法惩治洗钱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就办理洗钱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一条 为掩饰、隐瞒本人实施刑法*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上游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实施该条*一款规定的洗钱行为的,依照刑法*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条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他人实施刑法*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上游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实施该条*一款规定的洗钱行为的,依照刑法*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三条 认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应当根据行为人所接触、接收的信息,经手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种类、数额,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转移、转换方式,交易行为、资金账户等异常情况,结合行为人职业经历、与上游犯罪人员之间的关系以及其供述和辩解,同案人指证和证人证言等情况综合审查判断。有证据证明行为人确实不知道的除外。将刑法*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某一上游犯罪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认作该条规定的上游犯罪范围内的其他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不影响“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认定。第四条 洗钱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多次实施洗钱行为的;(二)拒不配合财物追缴,致使赃款赃物无法追缴的;(三)造成损失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四)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二次以上实施洗钱犯罪行为,依法应予刑事处理而未经处理的,洗钱数额累计计算。第五条 为掩饰、隐瞒实施刑法*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上游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一百九十一条*一款第五项规定的“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一)通过典当、租赁、买卖、投资、拍卖、购买金融产品等方式,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二)通过与商场、饭店、娱乐场所等现金密集型场所的经营收入相混合的方式,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三)通过虚构交易、虚设债权债务、虚假担保、虚报收入等方式,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四)通过买卖彩票、奖券、储值卡、黄金等贵金属等方式,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五)通过赌博方式,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转换为赌博收益的;(六)通过“虚拟资产”交易、金融资产兑换方式,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七)以其他方式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08/042024

河南诚然律师事务所召开8月份例会学习

2024年8月3日上午,河南诚然律师事务所在本所会议室召开了8月份的例会学习。本次会议由诚然所副主任石会升律师主持。本次例会学习主讲人刘文慧律师以《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以及《刑法》修正案(十二)条文对照及解读为主题,进行了深入的讲解。本次讲座旨在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醉酒危险驾驶的相关理解与适用问题以及刑法修正案(十二)的相关修订内容的研究,为大家在实际工作中遇到此类问题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 刘文慧律师在讲解《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过程中,巧妙地从《意见》颁发的背景、立案情形、侦查与证据、刑事追究四个方面进行评析,首先针对《意见》颁布的背景进行剖析,接下来针对立案情形通过立案标准、情节显著轻微的情形、从重情形三个方面结合法规的具体规定进行讲解,让大家对醉酒危险驾驶认定有了更加直观的认定。她详细分析了案例中涉及的各项因素,强调在实际操作中,要全*考虑各方面因素,确保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责任的准确认定。在侦查与证据方面,刘文慧律师通过醉酒认定依据、道路与机动车的认定、证据搜集等方面进行详细的阐述,结合相关法律规定,让大家清晰明了的知道关于醉酒危险驾方面的具体规定。*后,刘文慧律师在案例评析环节,通过对案例进行了深入剖析,指出了案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合理的解决方案。她希望大家从案例中汲取经验教训,提高大家在实际工作中对责任认定的准确性。在刘文慧律师讲解完毕《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后,对《刑法》修正案(十二)条文对照及解读进行讲授,本次修订实际修改的内容为七条,内容主要集中于两方面:一是三条涉及惩治民营企业内部腐*犯罪,加大对民营企业的内部背信类犯罪的打击力度。二是四条涉及惩治行贿受贿犯罪,对行贿受贿犯罪的刑罚结构做出了一定调整。刘文慧律师通过对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单位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单位行贿罪的新老法条对比,对重*条文及修订要点进行解读。让大家对新修订的内容有了更加直观的理解与感受。 例会学习结束后,新晋实习律师李泽宇上台进行自我介绍。李泽宇分享了自己选择成为一名律师的初衷。在谈及自己的职业规划时,李泽宇表示,他希望在实习期间,能够与大家互相学习,共同进步。*后,李泽宇表达了对未来在所里工作的期待。希望自己能够尽快融入团队,也希望大家能够多多关照,携手共进,共同创造一个更加美好的法律事业前景。  撰稿/编辑:刘凯峰审     核:郭书铭

07/132024

【诚然资讯】洛阳市县域律所帮扶1+1工程:河南金晖律师事务所与河南诚然律师事务所联合开展结对交流学习座谈会

 为贯彻落实洛阳市县域律所帮扶1+1工程的要求,诚然所邀请结对律所河南金晖律师事务所乔冠辉主任等一行,于2024年7月12日上午入所开展交流学习活动。  诚然所党支部书记郭书铭带领合伙人进行了热烈的欢迎,并陪同乔冠辉主任一行,依次参观了党建室,领略了党建工作的重要性;漫步于文化长廊,感受了律所浓厚的文化氛围;并详细参观了办公区、接待区、等待区以及委员会客厅和刚投入使用的二楼办公区,对诚然所的软硬件设施有了更直观的了解。  金晖所乔冠辉主任代表高辛恩律师,对诚然所展现出的深切关怀与慷慨捐款表示衷心的感谢,并期望通过此次交流座谈,深入学习诚然所独特的管理模式和宝贵的先进经验。 诚然所党支部书记郭书铭详尽介绍了律所的发展历程及发展架构,合伙人之间的紧密合作模式,律所在软硬件设施上的投入,以及党建强所、人才立所、文化兴所的目标成效等。 诚然所创始合伙人尤士虎及合伙人石会升副主任,在如何拓展业务、经营理念、以及律所在规模化、团队化、专*化建设方面所取得的显著成就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的交流。合伙人杨宇光、昌帅通、董进果在律所管理、业务提升等不同层面,发表了自己的看法和意见。 *后,金晖所乔冠辉主任代表金晖所进行了发言,他深感此次座谈交流收获颇丰,对诚然所的软硬件建设给予了高度评价,并认识到团队协作对于律所建设的重要性。关于律师在业务开展过程中遇到的瓶颈问题,他希望通过本次交流能够相互学习、取长补短,实现资源共享。乔冠辉主任希望,诚然所和金晖所以帮扶1+1工程为契机,相互扶持,共同提高共同进步,为洛阳市律师行业的蓬勃发展贡献各自的力量!   撰稿/编辑:朱家涛审     核:郭书铭

07/072024

河南诚然律师事务所召开七月份例会学习

2024年7月6日,河南诚然律师事务所举行了七月份的例会学习,会议主题为新《公司法》的解读。公司业务部主任石会升律师担任本次例会学习的主讲人,为在场的律师们深入解析了新《公司法》的重大修订内容。2023年12月2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进行了修订,并决定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石会升律师首先介绍了《公司法》修订的背景及意义。修改公司法,是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是推动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更好激发市场创新动能和活力的客观需要;是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加强产权平等保护的重要内容;是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有效服务实体经济的重要举措。新《公司法》共266个条文,删除了2018年《公司法》中的16个条文,新增和修改了228个条文,其中实质性修改112个条文。接下来,石会升律师从多个角度对新《公司法》的修订内容进行了系统性讲解,并结合具体案例对新《公司法》新增的关联公司间的人格否定制度(横向公司人格否认);认缴注册资本*长期限5年;未缴纳出资股东失权规则;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股东知情权查询的范围扩大到全资子公司并可以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不设监事会,在董事会中设立审计委员会,取代监事会;股东优先购买权条件及行使期限;公司减资弥补亏损等应优先保护公司及债权人利益等热点难点问题进行了深度解读。通过石会升律师的详细解读,与会律师对新《公司法》有了更深入的理解。这不仅有助于提升律师团队的业务能力,也对提高法律服务质量,更好地服务于客户具有重要意义。河南诚然律师事务所将继续关注法律领域的*新动态,定期举办学习会议,以确保团队成员能够及时更新法律知识,为客户提供专*、高*的法律服务。  撰稿/编辑:朱家涛审     核:郭书铭 

07/062024

【诚然资讯】河南诚然律师事务所召开消防安全知识讲座

2024年7月6日,河南诚然律师事务所特别邀请了宣安消防的专*人员,为诚然的律师们举办了一场深入浅出的消防安全知识讲座。本次讲座以“现代消防三要素”为核心,即消防知识、消防意识和消防工具,通过深入浅出的讲解和丰富的火灾案例分析,旨在提高诚然律师们的消防安全意识和应对能力。讲师首先强调了掌握基本消防知识的重要性。从火灾的预防、识别到初期的应对措施,每一项知识都是构建安全防线的基石。意识决定行动。讲师指出,只有当每个人都具备高度的消防意识,才能在火灾发生时迅速做出正确的反应,*大限度地减少损失。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讲师详细介绍了各种消防工具的使用方法和维护要点,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结合实际火灾案例,讲师详细分析了火灾发生的原因、发展过程以及有效的应对措施。通过案例学习,律师们对消防安全有了更深刻的认识。讲座中还设置了互动环节,律师们积极参与,就自己在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的消防安全问题进行了提问和讨论,讲师给予了专*的解答和建议。通过这次消防安全知识讲座,诚然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们不仅学到了宝贵的消防知识和技能,更重要的是,大家的安全意识得到了显著提升。我们相信,通过持续的学习和实践,我们能够共同筑牢消防安全的防线,保障每个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撰稿/编辑:朱家涛审     核:郭书铭

06/012024

河南诚然律师事务所召开6月份例会学习

2024年6月1日上午,河南诚然律师事务所在本所会议室召开了6月份的例会学习。本次会议由诚然所副主任石会升律师主持。在本次例会学习,以非诉业务部主讲。在今日的讲座中,李航律师以《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破解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困境》为主题,深入浅出地为我们阐述了这一复杂而重要的法律问题。李律师凭借其深厚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从多个维度出发,全*而详细地剖析了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相关规定和实践操作。首先,李律师从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的角度入手,详细解读了相关法律规定。他强调,在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情况下,如果股东未按照约定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那么他们应当被追加为被执行人,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李律师通过引用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为我们提供了清晰的法律依据。其次,李律师深入探讨了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和出资人为被执行人的问题。他指出,抽逃出资是股东违法违规行为的一种表现,对于这种行为,法律应予以严厉打击。因此,在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情况下,如果股东存在抽逃出资的行为,那么他们同样应当被追加为被执行人。李律师通过分享一些具体的案例,让我们更加直观地了解了这一问题的实际处理情况。此外,李律师还就追加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股东为被执行人进行了详细的分析。他强调,股东在转让股权之前应当确保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如果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就转让了股权,那么他们应当被追加为被执行人,以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在讲座的*后部分,李律师还结合出资期限已过的情形和未到出资期限的实务操作,对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法律规定及实践操作进行了进一步的解读。他强调,在实际操作中,我们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灵活运用法律规定,既要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又要避免对股东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韩晨星律师以《浅析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法律风险》为题,为我们深入剖析了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农民工工资支付之间的法律风险问题。在本次讲座中,韩律师不仅解读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主要条款,还结合相关法规及通知,对条例与通知之间存在的冲突及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详细解释。同时,韩律师还结合《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深入讲解了债权人代位权及总承包单位如何规避法律风险的问题。首先,韩律师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出台背景及主要条款入手,详细解读了该条例对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重大意义。他指出,该条例旨在规范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农民工工资支付方面的行为,确保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同时,韩律师还结合实际案例,对条例中的重*条款进行了逐一分析,使得听众对条例有了更加深入的理解。接着,韩律师结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对条例与通知之间的冲突及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他指出,随着实名制管理办法的修改,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农民工工资支付方面将面临更多的法律挑战。因此,总承包单位必须认真研究相关法规,确保自己的行为符合法律要求。此外,韩律师还结合《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对债权人代位权及总承包单位如何规避法律风险的问题进行了详细讲解。他强调了债权人代位权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中的重要作用,并分析了总承包单位在面临债权人代位权诉讼时可能面临的风险。同时,韩律师还提出了一些实用的建议,帮助总承包单位规避法律风险,确保农民工工资支付的顺利进行。 通过讲座学习,我们认识到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在解决公司执行困境中的关键作用,并深入了解了相关法律规定和实践操作。今后,我们将更准确地运用法律知识,为公司提供坚实法律保障。同时,我们深刻认识到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重要性,并学会了规避法律风险,确保农民工权益得到切实保障。 撰稿/编辑:朱家涛审     核:郭书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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