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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5日,上午在办公室会议室组织全体律师学习了———《刑法修正案九》及《律师庭前会见被告人功略》,学习中大家踊跃发言气氛热烈。
刚刚过去了十一长假,大家还未彻底适应工作状态,但是对于刑事案件来说,节后***天却是一个特殊的存在。 昨天朋友打来求助电话,亲人的判决书在9月25日收到,经过考虑决定上诉,于是在节后的***个工作日将有被告人签名的上诉状递交到法院,可是却被告知判决已经在10月6日生效。明明刑诉法对于期间的顺延问题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法院给出的解释是:因为本案被告人系在押,所以期间不因节假日而延长。法院的做法对吗?让我们来看看法律是究竟如何规定的。《刑事诉讼法》第105条规定:“期间的***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日为期满日期,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间,应当至期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乍一看,觉得法院的解释似乎有法可依,但是真的是这样吗?我不敢苟同。根据我的理解,关于本条法律规定中所说的“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的情形,局限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这三类人的“在押期间”,也就是不得因为节假日的原因,而对以上三类人延长羁押期限。通俗地说就是,到了期限就要放人,不管是工作日还是大年初一。那么是不是我的理解与法官的理解出现了偏差,或者这一条规定本身就有歧义呢?首先,从立法本意来讲。刑事法律,不管是刑法,还是刑事诉讼法,都属于公法范畴,从本质上来说都是为了***公权力而设立的。刑事法律本身就有“有利于被告”的实施原则。尤其在程序法领域,对于保障私权部分大多做扩大解释,而对于***公权部分而多做缩小解释。刑事上诉权的设立一方面是为了充分实现两审终审制度的优势,对审判权进行一定的监督和制约,另一方面,也是更为根本的是为了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也正基于此,才设立了“上诉不加刑”的原则,以消除被告人的后顾之忧。因此,在对于上诉权的期限规定中,没有任何道理对被告人做出不同于一般规定的***性规定,尤其是在押的被告人,其诉讼权利本就处于更为劣势的地位,更加没有道理予以***。 其次,从法律规定来看。笔者的认识也是有依据的。根据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的,***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刑事处编著的《新刑事诉讼法司法适用解答》一书中,关于“如何把握期间问题?”部分专门指出“被告人上诉期间的***后一日为10月2日,则应当顺延至节假日后的***日为期满之日,即通常而言上诉期间届满之日为10月8日(假定十一节假日为10月1日至7日)。但是如果犯罪嫌疑人侦查期限届满,应当释放之日为10月2日,则应当在当天释放,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 由此可以看出,***高法关于本条法律规定的解读与上文中笔者的认识完成一致,在此不延长的只是在押人员的“在押期间”,这一解读也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和立法本意。***后,从实践操作来说。在押的被告人如果在收到判决十日内决定上诉,而此时正值节假日期间,法院的工作人员并不可能进入看守所获知其上诉意愿,不论是通过辩护人申请,还是通过看守人员申请,此意愿均需待节假日结束,法院上班了才可以到达法院工作人员处。如果以该法院的做法,那么意愿到达之日,此判决已经生效,想要实现被告人的上诉诉求,就只能寄希望于审判监督程序了。这显然是不合理的。通过多年办案的经验来看,实践中绝大多数法院对于这一情况的处理也都是按照上诉期间顺延的做法进行的,该法院的做法确实系***遇到。综上所述。无论从那个方面来讲,刑事案件上诉期的处理都应当按照法律规定顺延至节假日后的***日。附记:我记得曾在哪里看到过有一种建议来解决这个问题,在本条法律的表述上多加一个“的”字,也许就可以避免不当解读,即“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在押期间,应当至期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后的***后,我想说法律的遣词造句确实应当更为精准,但是在冷冰冰的法条背后,作为执行法律、适用法律的人,也许需要更多的思考、情感与价值的追求。(这也是我一直认为AI智能无法替代人民法官的原因) 审核:郭书铭编辑:江志柯 长按二维码关注 联系方式:0379-69952882 网 址:www.hncrls.com 地 址:洛阳市洛龙区太康东路恒生科技园A区6号楼11层
【诚然学党史】“至高荣誉、至坚信念、至深情感”诚然律师观看“七一勋章”颁授仪式 河南诚然律师事务所6月29日 “百年征程波澜壮阔,百年初心历久弥坚”,在庆祝中国***党成立100周年的辉煌时刻,诚然党支部于2021年6月29日上午组织律所党员及非党员律师观看了“七一勋章”颁授仪式,结合党史学习,不断增强全体党员律师及非党员律师干事创业责任感、使命感、荣誉感。 一百年来,我们党矢志践行初心使命,团结带领人民开辟了伟大道路、建立了伟大功业、铸就了伟大精神、积累了宝贵经验,在中华民族发展史和人类社会进步史上写下了壮丽篇章。今天受到表彰的“七一勋章”获得者,就是各条战线党员中的杰出代表。在他们身上,生动体现了中国***党人坚定信念、践行宗旨、拼搏奉献、廉洁奉公的高尚品质和崇高精神。 作为一名党员律师,我们要向先进学习、向先进看齐,明大德、守公德、严私德,切实立足本职工作,为当事人排忧解难,不断把为崇高理想奋斗的实践推向前进,为洛阳律师队伍发展添砖加瓦,为中国***党百年华诞献礼。 撰稿:石晶 编辑:李少宇 审核:郭书铭
2021年9月14日下午,河南诚然律师事务所尚旭辉主任,党支部书记郭书铭同志,副主任尤士虎、石会升、杨宇光、昌帅通、董进果及行政人员一行,前往北京盈科(洛阳)律师事务所交流学习,与该所执行主任张亮,管委会主任、房建工法律事务部主任刘伟,管委会副主任、婚姻家庭法律事务部主任张运超,风险防范与企业合规法律事务部主任张利利,执行与不良资产法律事务部主任王琦,私募基金与风险投资法律事务部主任叶文超及主任助理马恰等人在盈科洛阳所进行交流、座谈。 座谈中,双方对律所的党建、律所管理、行政团队的部门设置、部门职责,以及文化建设、律所福利、青年律师的培养、***化团队建设、团队内部分配机制的设立和优化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和交流。尤士虎副主任代表诚然所,向盈科洛阳所赠送了亲笔书写矫若惊龙的“盈科诚然律德双修”墨宝,象征两所之间的友谊常青、律德共赢。 走出去,引进来。通过两所之间的交流与沟通,达到彼此间更深入的了解。相互学习,取长补短,促使两所间不断提升,达到更快、更好的发展。为日新月异的社会发展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撰稿/编辑:李少宇 审核:郭书铭
2021年1月25日下午,当事人姚先生来到河南诚然律师事务所,将一面“铁肩担道义依法护民权”的锦旗送到我所杨宇光、赵冰洁律师手中,向河南诚然律师事务所及杨宇光、赵冰洁两位律师表达了真诚的谢意。 这是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当事人是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洛阳分公司的职工,在高速上处理突发交通事故时遭遇交通事故,二位律师在接受委托之后,尽职尽责,***专注,维护了当事人***大化的利益。 小小的锦旗展现出当事人对律师工作的认可,表达了当事人的信任与感激之情,更是闪耀着我所律师***素养和用心服务的光芒。河南诚然律师事务所始终秉承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理念,感客户之所感,想客户之所需,得到了各位当事人和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 撰稿/编辑:江志柯 审核:郭书铭 长按二维码关注 联系方式:0379-69952882 网址:www.hncrls.com 地址:洛阳市洛龙区太康东路恒生科技园A区6号楼11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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